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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分析了海军战场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的现状,并针对现阶段海军战场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存在的军地矛盾突出、工作机制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提出具体对策措施,为推进海军战场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海军战场建设 军民融合 对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E239.3]
海军战场建设是推进海军建设发展的重要课题,其中,构建“一体化、集成化”军民融合式海軍战场设施体系,是战场建设客观需求和现实可能的必然选择,是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重要表现形式,是适应新军事变革和经济信息化、资源市场化的必然要求。本文以海军战场建设的军民融合式发展为切入点,分析了海军战场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的现状,并从军事需求、法规制度、工作机制等三个方面探索性提出了推进海军战场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对策措施。
一、当前海军战场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现状分析
近年来,海军战场建设按照军委总部统一部署要求,积极依托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成果,扎实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海军战场设施建设的军民融合程度不断加深。但由于海军战场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总体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军地建设矛盾突出,海军战场建设难度增大。海军战场建设规模大、范围广,与地方政府在定点选址、征地搬迁、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协调沟通难度加大,矛盾突出。战场建设的定点选址,出于军事考虑,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符合条件、可供选择的岸线、陆域已经非常有限,而由于国家经济发展和地方建设的需要,许多水域开阔、陆域充足、水文地理条件优越的港点已被开发利用,导致海军战场建设在水域开发、岸线征用方面将面临更大的困难。
2. 相关法规制度不配套,缺乏法律依据和约束。《国防动员法》的正式颁布,填补了我国国防动员立法的空白,为开展海军战场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但由于军民融合战场建设内容全面、组织实施方法多样,单靠《过敏动员法》难以对军民融合战场建设作出完整、准确的界定,其他有关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法律法规由于办法时间较早,有些方面还存在空白,组织实施海军战场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法律依据不够充足,对于军地各方全责关系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制约了海军战场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进一步深入。
3. 军地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缺乏有效沟通与合作。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顺利实施,有赖于军地双方的通力合作。但军地之间目前还没有固化形成一整套健全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在涉及海军战场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长远规划、全面统筹、经常性管理等环节仍存在沟通渠道不畅、通报方式不多、资金来源难以有效落实、项目建设程序不够规范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海军战场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成效。
二、推进海军战场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对策措施
海军战场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事关海军部队战斗力的提高,更影响着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必须摒弃传统过时的思维观念,采取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强的对策措施,推动海军战场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路越走越宽。
1.准确把握军民融合式战场建设军事需求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我国沿海几乎所有的“黄金口岸”都被列入国家经济发展的重点,且多数与军队计划新建、扩建的机场、码头、仓库的选址相重叠。因此,在规划海军战场建设时,必须强化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军事需求,将需建海军战场建设与地方经济建设项目融为一体。
一是把握好军事需求与建设可能的关系。在确定海军战场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综合考量、权衡利弊。海军对具体项目的提出、方案的比选、标准的确定等充分论证,要考虑地方经济社会的承受能力,力争取得地方政府部门的配合。各级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的布局、设计等级、技术标准和配套建设等方面,认真贯彻军事需求,在满足民用的同时,预留军事通道和接口,拓展作战保障功能。
二是把握好当前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在当前建设上,应优先安排解决海军战场建设中体系布局分散、保障功能单一、防护能力薄弱的迫在眉睫问题以及军地双方在定点选址、征地搬迁、安全防范中的突出矛盾,同时,又要放眼长远,坚持可持续发展,在地方高速公路、港口、大型信息通信枢纽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充分论证海军战场建设需求。
三是把握好军用设施与民用设施的关系。对于军港码头、军用机场等设施,在允许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加大对民用的开放力度,对海军停用和淘汰的战场设施,可由国家出面向地方有偿转让,以利于相关资源能够继续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对于公路、港口等民用设施,要尽可能考虑未来战时动员征用的需要,对于水库、电站等军民共建共用的设施,要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
2.建立健全军民融合式战场建设法规制度
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是推进军民融合式海军战场建设的可靠依据和重要保证。
一是健全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已建立起来的法规有《国防动员法》、《国防交通条例》等,今后,要以此为基础,适应军民融合建设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海军战场建设在规划设计、立项审批、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军事需求,规范民用设施动员改造、民用力量使用、战时抢修抢建、动员训练演习和经费保障与补偿等方面的职责权限、权利义务、奖惩方法及有关保障措施。
二是完善规章制度。海军和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要紧跟国家法制化建设的进程,加快相关配套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规章的种类和内容,拓展适用的广度和深度,增强执法的刚性和力度。
三是制定标准规范。海军战场设施技战术要求更高,建设难度更大,维护管理更严,如桥梁、隧道、涵洞等设施一些指标和要求已突破了现有的工程设计规范。目前,应组织开展制、修订相关的技术规程、标准和规范。
3.创新完善军民融合战场建设工作机制
创新完善工作机制是推进军民融合式海军战场建设的重要保障和长久举措。目前,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不够健全,工作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我们要遵循军民融合式发展的特点规律,从四个方面创新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需求提报机制。应明确海军提报需求的具体单位或部门,规范提报的程序和渠道,统一提报汇总、论证、对接、调整的方法。利用国防动员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制定、筹划安排年度工作等时机,定期组织研究论证,确定建设目标、技术标准、经费投入、管理使用等问题,审议、审定融合建设项目。
二是完善军地对接机制。落实海军战场建设需求,必须搞好军地衔接,尤其是重大工程项目对接。依据国防动员法规定,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务院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拟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海军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是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各级组织要在遵守国家、军队有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加强交流互通,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指挥通信互联,为加强和推进军民融合海军战场建设提供信息保障。
四是完善绩效评估机制。建立绩效考核评估体系,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军民融合海军战场建设的规划计划执行、重大项目进展、综合效益发挥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考核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并以此为依据,加强奖惩激励和督导问责,充分调动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张楠,杨俊涛,叶晶莹.新形势下加强海战场建设的几点思考[J].海军后期学术,2010(5):10- 11.
关键词:海军战场建设 军民融合 对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E239.3]
海军战场建设是推进海军建设发展的重要课题,其中,构建“一体化、集成化”军民融合式海軍战场设施体系,是战场建设客观需求和现实可能的必然选择,是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重要表现形式,是适应新军事变革和经济信息化、资源市场化的必然要求。本文以海军战场建设的军民融合式发展为切入点,分析了海军战场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的现状,并从军事需求、法规制度、工作机制等三个方面探索性提出了推进海军战场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对策措施。
一、当前海军战场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现状分析
近年来,海军战场建设按照军委总部统一部署要求,积极依托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成果,扎实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海军战场设施建设的军民融合程度不断加深。但由于海军战场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总体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军地建设矛盾突出,海军战场建设难度增大。海军战场建设规模大、范围广,与地方政府在定点选址、征地搬迁、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协调沟通难度加大,矛盾突出。战场建设的定点选址,出于军事考虑,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符合条件、可供选择的岸线、陆域已经非常有限,而由于国家经济发展和地方建设的需要,许多水域开阔、陆域充足、水文地理条件优越的港点已被开发利用,导致海军战场建设在水域开发、岸线征用方面将面临更大的困难。
2. 相关法规制度不配套,缺乏法律依据和约束。《国防动员法》的正式颁布,填补了我国国防动员立法的空白,为开展海军战场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但由于军民融合战场建设内容全面、组织实施方法多样,单靠《过敏动员法》难以对军民融合战场建设作出完整、准确的界定,其他有关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法律法规由于办法时间较早,有些方面还存在空白,组织实施海军战场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法律依据不够充足,对于军地各方全责关系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制约了海军战场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进一步深入。
3. 军地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缺乏有效沟通与合作。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顺利实施,有赖于军地双方的通力合作。但军地之间目前还没有固化形成一整套健全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在涉及海军战场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长远规划、全面统筹、经常性管理等环节仍存在沟通渠道不畅、通报方式不多、资金来源难以有效落实、项目建设程序不够规范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海军战场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成效。
二、推进海军战场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对策措施
海军战场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事关海军部队战斗力的提高,更影响着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必须摒弃传统过时的思维观念,采取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强的对策措施,推动海军战场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路越走越宽。
1.准确把握军民融合式战场建设军事需求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我国沿海几乎所有的“黄金口岸”都被列入国家经济发展的重点,且多数与军队计划新建、扩建的机场、码头、仓库的选址相重叠。因此,在规划海军战场建设时,必须强化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军事需求,将需建海军战场建设与地方经济建设项目融为一体。
一是把握好军事需求与建设可能的关系。在确定海军战场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综合考量、权衡利弊。海军对具体项目的提出、方案的比选、标准的确定等充分论证,要考虑地方经济社会的承受能力,力争取得地方政府部门的配合。各级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的布局、设计等级、技术标准和配套建设等方面,认真贯彻军事需求,在满足民用的同时,预留军事通道和接口,拓展作战保障功能。
二是把握好当前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在当前建设上,应优先安排解决海军战场建设中体系布局分散、保障功能单一、防护能力薄弱的迫在眉睫问题以及军地双方在定点选址、征地搬迁、安全防范中的突出矛盾,同时,又要放眼长远,坚持可持续发展,在地方高速公路、港口、大型信息通信枢纽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充分论证海军战场建设需求。
三是把握好军用设施与民用设施的关系。对于军港码头、军用机场等设施,在允许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加大对民用的开放力度,对海军停用和淘汰的战场设施,可由国家出面向地方有偿转让,以利于相关资源能够继续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对于公路、港口等民用设施,要尽可能考虑未来战时动员征用的需要,对于水库、电站等军民共建共用的设施,要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
2.建立健全军民融合式战场建设法规制度
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是推进军民融合式海军战场建设的可靠依据和重要保证。
一是健全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已建立起来的法规有《国防动员法》、《国防交通条例》等,今后,要以此为基础,适应军民融合建设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海军战场建设在规划设计、立项审批、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军事需求,规范民用设施动员改造、民用力量使用、战时抢修抢建、动员训练演习和经费保障与补偿等方面的职责权限、权利义务、奖惩方法及有关保障措施。
二是完善规章制度。海军和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要紧跟国家法制化建设的进程,加快相关配套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规章的种类和内容,拓展适用的广度和深度,增强执法的刚性和力度。
三是制定标准规范。海军战场设施技战术要求更高,建设难度更大,维护管理更严,如桥梁、隧道、涵洞等设施一些指标和要求已突破了现有的工程设计规范。目前,应组织开展制、修订相关的技术规程、标准和规范。
3.创新完善军民融合战场建设工作机制
创新完善工作机制是推进军民融合式海军战场建设的重要保障和长久举措。目前,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不够健全,工作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我们要遵循军民融合式发展的特点规律,从四个方面创新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需求提报机制。应明确海军提报需求的具体单位或部门,规范提报的程序和渠道,统一提报汇总、论证、对接、调整的方法。利用国防动员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制定、筹划安排年度工作等时机,定期组织研究论证,确定建设目标、技术标准、经费投入、管理使用等问题,审议、审定融合建设项目。
二是完善军地对接机制。落实海军战场建设需求,必须搞好军地衔接,尤其是重大工程项目对接。依据国防动员法规定,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务院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拟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海军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是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各级组织要在遵守国家、军队有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加强交流互通,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指挥通信互联,为加强和推进军民融合海军战场建设提供信息保障。
四是完善绩效评估机制。建立绩效考核评估体系,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军民融合海军战场建设的规划计划执行、重大项目进展、综合效益发挥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考核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并以此为依据,加强奖惩激励和督导问责,充分调动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张楠,杨俊涛,叶晶莹.新形势下加强海战场建设的几点思考[J].海军后期学术,2010(5):1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