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办理“两简”案件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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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为切实维护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试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充分适用简易程序。本文通过对适用“两简”程序的条件及主要做法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两简”程序适用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院;“两简”程序;适用
  
  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两个文件的公布,对于切实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两个意见”要求,龙州县检察院积极适用“两简”程序(即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办理刑事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对2006年以来该院办理“两简”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如何进一步规范、完善“两简”案件的适用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办理“ 两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6年以来,龙州县检察院适用“两简”程序办理刑事案件 157件,其中2006年为59件,占全年提起公诉案件总数的59%,2007年为71件,占全年提起公诉案件总数的53% ,2008年1至6月为27件,占同期提起公诉案件总数的81.8%,适用“两简”程序办理刑事案件都占全部刑事案件的一半以上,今年以来更是达到了81.8%。
  (一)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及做法
  根据“两高”、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下列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同时对“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及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等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实践中,我们按照刑法分则对法定刑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只要符合以上三点的要求,排除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建议适用简易程序。针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公诉案件的特点,该院的主要做法是:1、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由承办人提出意见,主诉检察官决定。公诉科收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科室负责人根据案件性质、各办案人的工作能力及特长明确案件承办人,承办人经过阅卷后认为应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提出意见报主诉检察官决定;2、经犯罪嫌疑人同意。承办人报主诉检察官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事先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说明、征求意见并得到犯罪嫌疑人同意,将意见记录在讯问笔录;3、使用相应文书,全案移送案卷材料。对经犯罪嫌疑人同意,检察机关主动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附《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4、一般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简易程序公诉案件通常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除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以外,一般不派员出庭,主要证据由审判人员代为出示。
  (二)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条件及做法
  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的案件首先事实清楚,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其次指控被告人的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辩护人对证据基本没有异议。
  相对简易程序而言,普通程序简化审主要是一种庭审方法和技巧的运用,它是在遵守普通程序的要求及审判原则,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普通程序中一些环节的简化。所谓简化,主要体现在庭审程序中。即被告人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对被告人的讯问简化或省略,仅就重点问题进行发问;举证方式相对简单,不再宣读证人语言的具体内容;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内容,如主、从犯和自首、立功等展开,辩论、答辩较为简单。概括起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庭审目的明确,重点突出,庭审时间大为缩短。
  经过这几年来的实践,在保证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办案中适用“两简”程序,优化了资源配置,节约了司法成本,有效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还促进被告人认罪服法。在当前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面临人少案多、任务繁重的情况下,“两简”程序的适用,改变了过去办案中不问案件繁简难易、平均分配精力的局面,促进公诉部门对办理案件施行宏观调控,合理调配人手和资源,公诉工作节奏明显加快,也使得办案人员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疑难复杂案件上,总体上又提升了办案质量。与此同时,办案人员为了能选择更为经济的庭审方式,对一些涉及民事赔偿可能适用“两简”程序的案件,如轻伤害、交通肇事及偶犯、初犯等案件,积极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协调,使被害人能尽快得到赔偿,最终达成刑事和解,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两简”程序办理刑事公诉案件中遇到的难题
  适用“两简”程序办理刑事公诉案件,对提高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有着它积极的一面,但在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难题,主要有:实行独任审判员审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难到位;缺乏制度保证,程序选择产生反复;缺乏量刑规则,正确判刑有难度;缺乏相关规定,庭审方式不规范;划分标准不明确,案件适用有异议;强调办案速度,应有权利难保障;追求效果单一,法官居中裁判难保证。
  
  三、规范、完善“两简”案件适用的建议
  1、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司法理念,保证案件质量。
  适用两简程序的案件中属于新类型及疑难复杂的案件在不断出现。实践中,一些案件看起来很简单,实际上却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从重与从轻等的认定。而作为认定基础的审查工作,包括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调查取证,没有因为适用“两简”程序而有所省略。特别是对以普通程序方式受理而最后决定适用“两简”程序移送法院的案件,只是在审结报告的制作、不用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目录以及后期的庭審上可以少花些精力。所以,“两简”程序并不是审查起诉工作的简单化,某些案件的处理同样需要相当的工作量和时间。如果一味地强调提高效率,盲目追求办案效率,追求案件的审结率,往往会顾此失彼。要坚持公正第一的原则,引导公诉人把握好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拓宽视野,强化对简易程序案件的监督制约。
  为切实解决简易程序难监督的状况,第一,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以不出庭为原则。同时明确应当派员出庭的几类案件作为例外。如:对被告人供述不稳定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典型性的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和新类型、新罪名案件等,检察机关应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第二、发挥驻所检察优势,通过工作渠道,向被告人了解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公诉部门。第三,强化对简化审案件的程序性监督。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公诉人要对照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条件允许的话,应定期查阅法院审理案件的庭审笔录,重点审查法庭审理是否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否征求被告人对适用简化审的意见,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3、统一各类文书的制作、使用,促进案件审理方式的规范。
  适用“两简”程序的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办案中使用普通程序的文书,会带来不少问题。根据规定,适用“两简”程序的案件都要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实践中,为保证被告人的这一权利不受侵犯,要制定并完善检察机关征询被告人同意简易审的具体操作规范、相应工作文书。另外,对“两简”案件诉讼文书的制作标准、要求要加以明确。如,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检察院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是否需要把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在起诉书中标注等应进一步明确。
  4、注重协调与配合,促进案件顺利审理。
  办案中,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相互间的配合、协调,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特别要统一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理解,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和探讨,达成共识,减少办案中不必要的“磨擦”,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5、加强调研和立法,确保“两简”程序的正确适用。
  规定下发实施至今已有多年,取得了令人比较满意的效果。但由于立法滞后,这两个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不足。单单靠基层检察院与法院、公安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只能临时解决一些小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两简”案件在实践中的问题,必须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特别是对“简化审”作出立法规定,使“简化审”有法可依。
  在基层司法部门,目前对适用“两简”程序案件还存在不同意见。如现有“两简”程序是否过于简化、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否可以作扩大解释,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如果案情简单、证据清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出发,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对未成年犯的案件是否也考虑适用“两简”程序等等。这些需要加强科学论证,加强相关的理论研究,并把理论成果转化到司法实践中去,推动“两简”程序的完备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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