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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黑洞照片引发的连锁反应,使部分以视觉中国为代表的图片提供方的运营模式遭到了社会垢病,图片作品使用时存在的一系列版权问题也随之暴露在公众视野当中。事实上,近年来在我国各地法院接收的案件中,涉图片类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出现爆发式增长,且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给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新的挑战。
记者了解到,仅北京市某基层法院2016年受理的涉图片案件数量就达到了1600多件,比上一年同期增长近80%;2017年呈现爆发式增长,超过3000件,同比增长超120%;2018年达到8000多件,
同比增长134%;仅2019年1-4月,已受理涉图片案件5000多件。并且,近三年受理的图片类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明显提高,仅2019年1月-4月,图片类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重已超过60%。面对层出不穷的图片侵权案件,司法如何做好涉及圖片侵权案件的审判、明确权属证明标准以及确立合理的赔偿标准等问题,成为了行业内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案件特点:原告胜诉率高以诉讼促合作
据介绍,涉图片类作品侵权案件的主要特点,首先是原告主张的权利内容集中且胜诉率高。该类案件起诉主体的集中程度远高于其他类型的案件,原告主张的权项主要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还涉及署名权及修改权等。大多数案件的起诉主体是继受权利人,在所有已判决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率极高。
其次,被诉侵权行为类型相对单一,被诉主体抗辩理由集中,侵权行为表现方式基本一致。被诉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微博、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平台上,被诉侵权主体以电信、金融、地产领域企业为主,此类企业反复被诉的情况突出,尤其以电信通信行业的企业为甚。被诉行为主要体现为被诉侵权主体在其经营的网站中使用涉案图片,或在其作为认证主体的微博中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等。
第三,总体来看判赔数额稳中有增,考量因素相对集中。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以前,图片侵权案件平均判赔数额约为1000元/幅;自2016年开始,随着图片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法院的判赔数额出现了明显的增长趋势。图片创作难度、市场价值或知名度等为法院提高判赔额的主要考量因素,原告享有权利期间被诉行为如果与被告主营业务相关,或是图片被用于商业使用,则法院判赔数额往往更高。此外,被诉侵权行为的影响力、主体的影响力、涉案图片的浏览量等,均是法院考量判赔额度的相关因素。
此外,在纠纷处理过程中还存在“以诉讼促合作”的现象。原告起诉一幅或几幅图片侵权,但取证却有几百、上千幅,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以商业合作批量解决图片使用问题,达成商业合作的被告方主要以图片使用需求量大的门户网站居多。
审理难点:权属证明复杂赔偿数额难定
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是作品权属问题。在此类案件中,原告首要的举证责任是证明其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对权属证据的正确认定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在判断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七条,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事实上,在图片类案件中,权属证据往往掌握在权利人手中,其更有能力、条件提供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的相关证据,让被告证明原告不享有图片著作权过于苛刻,其一般也没有能力和条件。因此,在授权链条不完整的情况下,只要被告对原告权利主体提出异议或合理怀疑,原告就应对其授权的作品进行完整性举证。
《司法解释》中提到有相反证明的除外,那么实践中相反证据该如何证明?以图片水印为例,如果存在其他与被诉侵权图片内容相同的图片,但图片上并非标注原告的水印,而是印有其他公司的水印,此种情况下,印有其他公司水印的图片应当水印清晰,并有著作权声明,同时要显示有图片的相关信息、来源等。此外,印有其他公司水印的图片也应当是尺寸最大、像素最高的文件,
如何确定哪张图片是原始作品在实践中难度较大,但图片的尺寸与像素是其中的重要考量因素。
其次是关于授权图片的范围问题。例如,根据授权书的约定,授权图片范围是“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而附件A中仅列明了授权图片的品牌,未列明图片的编号等具体信息,这种情况下则难以确定每个品牌中包含图片的数量及信息。有专业人士指出,若某公司为专业的图片公司,其享有权利的图片数量巨大且会持续更新。如果在授权书中除列明图片品牌外,还包括被授权图片的编号、数量等信息,则图片公司需不断出具授权书以与网站中不断更新的图片保持一致,这种处理方法的现实可操作性较低,不利于图片在互联网中的广泛传播和授权。同时,如果该公司网站中的图片已列明图片品牌,可以与授权书中列明的品牌相对应,则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说明图片的授权范围及内容。
第三个难点是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的4.26宣传周曾指出,图片作品的判赔金额应当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市场价值应当以涉案作品的市场正常许可费用等作为参照来确定。当市场正常许可费用无法确定时,应当以近似市场价值为参考。但事实上,当事人就赔偿数额问题举证的积极性较低,不仅原告主动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的积极性低,被告亦通常不会对违法获利提交证据,此时法院将大量适用法定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化维权给法院确定赔偿数额带来一定的挑战。图片类案件中,部分图片公司甚至摄影师批量、商业化维权的现象较为突出。部分权利人将诉讼索赔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甚至唯一收入来源,亦从不对外授权,从而可能导致以诉讼赔偿代替市场议价、定价的情况出现,不利于图片市场的良性发展。
第四个难点是第三方电子存证问题,这也是当前出现的新问题。电子数据取证最初为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时间戳服务,之后有许多其他平台使用区块链、数字指纹、哈希值等数据技术,也制作了相应的电子取证平台,当事人会根据自己的需求使用各种不同的平台进行取证。
第三方电子存证的兴起给侵权的认定带来困难,因其和技术结合紧密,法官往往没有能力判定第三方存证机构的存证过程,以及其存证结果是否客观、中立。各存证平台均称其依托的技术手段确保存证数据不被篡改,但法院无法对各平台依托的技术可靠性进行逐一确认。且平台运营商是否与存证申请人存在足以影响其中立性的利害关系,也需进行考量,亦存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不认可彼此提交的不同存证平台出具的存证数据的情况。同时,电子存证过程由于无法体现,将影响案件事实查明。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对于存证操作流程没有强制性规定,为图便利,仅有少部分当事人会将清洁性检查、操作步骤进行录像固定,大部分当事人仅留存取证的结果页面,使得审理中无法还原操作流程。在当事人对存证结果提出异议时,审理中难以查明存证当时网络页面的实际情况。
应对措施:注重诉前调解提高审理效率
当下,面对涉图片类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量激增、法院办案人员不足的问题,同时鉴于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纠纷分歧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较小、案件调解或和解基础较好的现状,有专业人士建议,应该进一步利用好诉前调解机制和案件速裁机制,加快对该类案件的审理速度,提高该类案件的审理效率。
一方面,要进一步探索诉前调解机制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注重在诉前调解工作中对当事人的释法析理和纠纷化解工作,促进当事人在诉前调解阶段就涉诉和未诉的纠纷进行整体性和解;另一方面,要巩固现有速裁机制的成果,加强法官之间工作方式和方法的交流和分享,依托专业法官会议平台对该类案件中一些普遍性的、突出的问题进行解决,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记者了解到,仅北京市某基层法院2016年受理的涉图片案件数量就达到了1600多件,比上一年同期增长近80%;2017年呈现爆发式增长,超过3000件,同比增长超120%;2018年达到8000多件,
同比增长134%;仅2019年1-4月,已受理涉图片案件5000多件。并且,近三年受理的图片类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明显提高,仅2019年1月-4月,图片类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重已超过60%。面对层出不穷的图片侵权案件,司法如何做好涉及圖片侵权案件的审判、明确权属证明标准以及确立合理的赔偿标准等问题,成为了行业内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案件特点:原告胜诉率高以诉讼促合作
据介绍,涉图片类作品侵权案件的主要特点,首先是原告主张的权利内容集中且胜诉率高。该类案件起诉主体的集中程度远高于其他类型的案件,原告主张的权项主要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还涉及署名权及修改权等。大多数案件的起诉主体是继受权利人,在所有已判决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率极高。
其次,被诉侵权行为类型相对单一,被诉主体抗辩理由集中,侵权行为表现方式基本一致。被诉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微博、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平台上,被诉侵权主体以电信、金融、地产领域企业为主,此类企业反复被诉的情况突出,尤其以电信通信行业的企业为甚。被诉行为主要体现为被诉侵权主体在其经营的网站中使用涉案图片,或在其作为认证主体的微博中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等。
第三,总体来看判赔数额稳中有增,考量因素相对集中。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以前,图片侵权案件平均判赔数额约为1000元/幅;自2016年开始,随着图片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法院的判赔数额出现了明显的增长趋势。图片创作难度、市场价值或知名度等为法院提高判赔额的主要考量因素,原告享有权利期间被诉行为如果与被告主营业务相关,或是图片被用于商业使用,则法院判赔数额往往更高。此外,被诉侵权行为的影响力、主体的影响力、涉案图片的浏览量等,均是法院考量判赔额度的相关因素。
此外,在纠纷处理过程中还存在“以诉讼促合作”的现象。原告起诉一幅或几幅图片侵权,但取证却有几百、上千幅,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以商业合作批量解决图片使用问题,达成商业合作的被告方主要以图片使用需求量大的门户网站居多。
审理难点:权属证明复杂赔偿数额难定
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是作品权属问题。在此类案件中,原告首要的举证责任是证明其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对权属证据的正确认定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在判断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七条,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事实上,在图片类案件中,权属证据往往掌握在权利人手中,其更有能力、条件提供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的相关证据,让被告证明原告不享有图片著作权过于苛刻,其一般也没有能力和条件。因此,在授权链条不完整的情况下,只要被告对原告权利主体提出异议或合理怀疑,原告就应对其授权的作品进行完整性举证。
《司法解释》中提到有相反证明的除外,那么实践中相反证据该如何证明?以图片水印为例,如果存在其他与被诉侵权图片内容相同的图片,但图片上并非标注原告的水印,而是印有其他公司的水印,此种情况下,印有其他公司水印的图片应当水印清晰,并有著作权声明,同时要显示有图片的相关信息、来源等。此外,印有其他公司水印的图片也应当是尺寸最大、像素最高的文件,
如何确定哪张图片是原始作品在实践中难度较大,但图片的尺寸与像素是其中的重要考量因素。
其次是关于授权图片的范围问题。例如,根据授权书的约定,授权图片范围是“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而附件A中仅列明了授权图片的品牌,未列明图片的编号等具体信息,这种情况下则难以确定每个品牌中包含图片的数量及信息。有专业人士指出,若某公司为专业的图片公司,其享有权利的图片数量巨大且会持续更新。如果在授权书中除列明图片品牌外,还包括被授权图片的编号、数量等信息,则图片公司需不断出具授权书以与网站中不断更新的图片保持一致,这种处理方法的现实可操作性较低,不利于图片在互联网中的广泛传播和授权。同时,如果该公司网站中的图片已列明图片品牌,可以与授权书中列明的品牌相对应,则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说明图片的授权范围及内容。
第三个难点是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的4.26宣传周曾指出,图片作品的判赔金额应当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市场价值应当以涉案作品的市场正常许可费用等作为参照来确定。当市场正常许可费用无法确定时,应当以近似市场价值为参考。但事实上,当事人就赔偿数额问题举证的积极性较低,不仅原告主动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的积极性低,被告亦通常不会对违法获利提交证据,此时法院将大量适用法定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化维权给法院确定赔偿数额带来一定的挑战。图片类案件中,部分图片公司甚至摄影师批量、商业化维权的现象较为突出。部分权利人将诉讼索赔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甚至唯一收入来源,亦从不对外授权,从而可能导致以诉讼赔偿代替市场议价、定价的情况出现,不利于图片市场的良性发展。
第四个难点是第三方电子存证问题,这也是当前出现的新问题。电子数据取证最初为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时间戳服务,之后有许多其他平台使用区块链、数字指纹、哈希值等数据技术,也制作了相应的电子取证平台,当事人会根据自己的需求使用各种不同的平台进行取证。
第三方电子存证的兴起给侵权的认定带来困难,因其和技术结合紧密,法官往往没有能力判定第三方存证机构的存证过程,以及其存证结果是否客观、中立。各存证平台均称其依托的技术手段确保存证数据不被篡改,但法院无法对各平台依托的技术可靠性进行逐一确认。且平台运营商是否与存证申请人存在足以影响其中立性的利害关系,也需进行考量,亦存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不认可彼此提交的不同存证平台出具的存证数据的情况。同时,电子存证过程由于无法体现,将影响案件事实查明。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对于存证操作流程没有强制性规定,为图便利,仅有少部分当事人会将清洁性检查、操作步骤进行录像固定,大部分当事人仅留存取证的结果页面,使得审理中无法还原操作流程。在当事人对存证结果提出异议时,审理中难以查明存证当时网络页面的实际情况。
应对措施:注重诉前调解提高审理效率
当下,面对涉图片类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量激增、法院办案人员不足的问题,同时鉴于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纠纷分歧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较小、案件调解或和解基础较好的现状,有专业人士建议,应该进一步利用好诉前调解机制和案件速裁机制,加快对该类案件的审理速度,提高该类案件的审理效率。
一方面,要进一步探索诉前调解机制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注重在诉前调解工作中对当事人的释法析理和纠纷化解工作,促进当事人在诉前调解阶段就涉诉和未诉的纠纷进行整体性和解;另一方面,要巩固现有速裁机制的成果,加强法官之间工作方式和方法的交流和分享,依托专业法官会议平台对该类案件中一些普遍性的、突出的问题进行解决,提高案件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