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IEC标准版权保护政策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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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化和网络化的不断发展推动着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不断发布其标准版权保护的新政策,以应对新形势带来的挑战。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ISO和IEC就开始联手,共同制定了《ISO/IEC共同版权、文本使用权和销售政策》,之后,两个组织又分别制定不同的标准版权保护政策,目前ISO的标准版权保护政策主要包括《ISO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ISO关于出版物版权、版权使用权和销售的政策和程序》(简称ISO POCOSA),IEC关于版权保护政策主要是《IEC销售政策》。这些标准版权保护政策明确界定了各成员国所具有的权利,同时也赋予了其保护ISO/IEC标准版权的责任。ISO/IEC标准版权保护政策的出台,给我国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其标准版权保护政策进行分析研究。
  
  一、ISO标准版权保护政策
  
  ISO最早于1951年制定和出版其第一个“建议”时,就已声明其版权归ISO所有,之后不断重申这一权利要求并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来加强其标准版权保护。
  1993年ISO与IEC共同制定了用于两大组织的《ISO/IEC共同版权、文本使用权和销售政策》(ISO/IEC POCOSA),这是ISO/IEC共同制定的商业政策。随后,ISO对其进行了四次修订:在1999年的修订中,IEC未参加,因此该商业政策改为《ISO关于ISO出版物版权、版权使用权和销售的政策和程序》(ISO POCOSA);2000年的修订主要涉及了版税问题;2005年,针对信息技术(IT)在标准制定、修订和传递中的应用,ISO再次对2000版的ISO POCOSA进行重大修订,并通过核心文件与附件结合的方式使其固定性和灵活性并重;2007年的修改则主要针对附件7和附件9,以应对新形势的变化。
  1996年ISO发布了《ISO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和政策》,为ISO纸质和电子版标准版权保护提供了指南;1997年发布了《关于通过Internet和其它计算机网络分发ISO文件的建议》,为成员国提供标准服务提出建议。2007年底,ISO发布了《ISO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替代了1996年发布的《ISO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和政策》,并废止了《关于通过Internet和其它计算机网络分发ISO文件的建议》,成为指南性文件。
  经过近20年的发展,目前ISO已形成了一套以《ISO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ISO出版物版权、版权使用权和销售政策和程序》为主体的完整的、旨在保护ISO标准版权的政策体系,该体系在保护ISO标准版权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1、《ISO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发布于2007年的《ISO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是一部保护ISO标准版权的指南性文件,其目的是定义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规定ISO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责任并为ISO POCOSA设定实施框架。
  该文件共包括9个条款,通过这9个条款,ISO明确规定了标准出版物的保护范围,设定了受版权保护的标准及其范围;提出了标准版权保护的五项指导原则;对不同阶段的标准规定了不同的版权提示要求;并要求各成员国加强标准版权保护的宣传;针对电子文本,该文件提出了具体的保护措施,要求各成员国采取数字权等技术措施,以加强对ISO标准及其出版物和电子文件的版权的保护;文件中还首次提出了监督和限制ISO标准和草案访问者的权利的有关条款。
  该文件中特别值得提及的是告诉有权访问ISO标准和草案的人们,其行为是受到监督的。由于ISO标准的制定要求各利益相关方达成一致,然后才能在国际上达成一致,为此ISO将标准草案的电子版分发到各相关方,以促进各国相关机构参与到标准的制定中,凡是参与ISO标准制定的人员都可以访问ISO标准电子文件,并提交评议。
  但ISO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中提出对这些可以电子访问的人员进行监督的规定,旨在警示这些参与起草和评议的人员,其正常使用仅限于ISO标准的制定程序所要求的范围,在这期间不得将其参与起草或评议的标准草案对外传播或分发,该文件的目的旨在告诉有权获得ISO标准及其草案的人员要保护ISO的标准版权。
  作为ISO标准版权保护的指南性文件,《ISO知识产权政策》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总体框架上指导整个ISO体系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2、《ISO出版物版权、版权使用权和销售政策和程序》(ISO POCOSA)
  如前所述,经过四次修订,ISO POCOSA 2005形成了以核心文件为中心,9个附件为补充的结构,以既固定又灵活的方式形成了ISO的标准版权保护规定、使用方式、销售政策和程序等商业政策,在这个文件中最值得关注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 ISO POCOSA2005强调了ISO出版物的版权归ISO组织所有,指出“所有ISO出版物的使用权全部赋予ISO。每一ISO出版物都在一个适当的位置示有国际认可的版权符号和数据。”该政策还要求成员国加强对标准版权的保护义务。“ISO每一成员应根据其本国法律采取行动,保护ISO任何出版物的文本或其它内容,防止其被非法复制。”这一规定呼应了《ISO 知识产权政策》这一指南性文件,体现了ISO对其标准版权保护的重视和对成员国的要求。
  其次,ISO POCOSA2005规定了ISO成员国在进行商业性活动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版税。ISO POCOSA 2005允许成员国向ISO体系外销售,以保证ISO及其成员在财政方面有稳定的收入,但同时规定,在复制、销售和翻译ISO出版物等商业性使用时应向ISO/CS支付的版税。版税问题不仅是ISO标准销售政策的重点,也是ISO标准版权保护政策的重点,因此ISO分别对不同情况下ISO成员、第三方使用ISO出版物所应缴纳的版税及比率做出了规定。
  第三,规定了保护ISO出版物电子版的技术措施。ISO POCOSA提出了数字权管理系统(DRM)的技术方案,用于保护数字产品的版权,是数字产品在生产、传播、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技术工具。DRM措施是目前国际上保护数字产品十分有效的技术措施, ISO POCOSA 2005向各成员国提出这一要求能够有效地推动各国在标准数字产品版权的保护方面进一步引入DRM技术,规范标准数字产品的管理。
  此外,ISO POCOSA还对公司内部使用电子版的ISO标准计算版税规则以及各成员国向ISO/CS提供销售ISO标准及国家采用ISO标准的报告做出了规定,这两个部分在2007年进行了及时的修订,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和时效性。
  综上所述,ISO POCOSA 2005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灵活性。九个附件中围绕核心文件提出具体规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根据新形势的变化,2007年ISO理事会对ISO POCOSA 2005的附件7和附件9进行了调整和修订,反映了其修订的及时性;二是全面性和明确性。文件中对ISO成员国应实施的保护ISO版权及在版权使用权、分发、销售ISO出版物中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覆盖全面。ISO POCOSA2005作为ISO标准版权保护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经过不断的发展,以《ISO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ISO POCOSA 2005为依托,ISO已经形成了ISO标准版权保护的政策体系。标准版权保护政策已经列入了ISO体系的基本原则中,并在2004年发布的《ISO道德规范》获得确认,将这一原则纳入道德规范的范畴,这充分体现了ISO 对标准版权保护的重视。
  
  二、IEC标准版权保护政策
  
  IEC同样重视对IEC标准的版权保护,并于2004年发布了《IEC销售政策》。《IEC销售政策》是在研究和总结1993版ISO/IEC POCOSA的基础上完成的,旨在为包括纸质和电子版的各种出版物提供全面的版权保护。该版权保护政策的基本目标是“IEC鼓励各成员国尽最大可能在国家标准和区域标准中采用IEC标准”,以推动IEC目标的实现。该文件包括一个正文、10个附件和1个IEC销售政策的总结表。
  与ISO相似的是,IEC同样强调对其出版物拥有版权,重视IEC中央办公室(IEC/CO)及各国家委员会(NC)在保护版权中的作用,并对IEC出版物的“内部使用”、“采用为国家标准”和“商业使用”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内部使用”是指IEC国家成员或其专家在制定标准或修订标准时使用,或供IEC国家成员的国家标准馆馆藏使用。在内部使用时,允许将全部或部分IEC出版物复制和分发,当需要将国际标准翻译成国家委员会本国语言时,不需支付版权费用,允许在国家目录中全部或部分复制IEC目录。
  IEC鼓励将IEC标准采用为国家标准或区域标准。在采用为国家标准或区域标准时,允许在国家标准中包括全部或部分国际标准文本,当需将IEC标准翻译成本国语言时,不需支付版权费用。但IEC要求,对于采用IEC标准的国家标准的销售,国家成员需每季度向IEC中央办公室提交销售情况的详细报告。
  “商业使用”是IEC版权管理的重点,集中体现IEC的版权政策,其中大部分内容与ISO版权政策相同,仅在以下两点存在差异:其一,受版权保护的出版物种类不同。受IEC版权保护的出版物包括IEC标准、IEC国际标准最终草案和其他已定价的可交付作品,与ISO相比增加了数据库格式文件;其二,须缴纳的版税不同。复制IEC标准要缴纳目录价的40%(ISO要求缴纳30%),复制标准草案缴纳目录价的30%(ISO要求缴纳净收入的30%)。
  《IEC销售政策》的10个附件则分别就正文中的9条规定作出了详细的阐述,使得政策更加完整和全面。
  概括而言,《IEC销售政策》旨在保证各成员国的国家委员会在制修订标准时采用IEC国际标准,尽可能在其国家标准中实施IEC标准,通过规定IEC国家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责来确保IEC出版物以最佳方式得到分发,同时保证IEC体系合理的财政收入,保障IEC对其标准的版权所有。
  
  三、ISO/IEC标准版权保护政策的新发展
  
  网络化、信息化的不断发展,日新月异的网络环境又推动了一些新的媒介的出现,如维基、博客等,这些又给ISO/IEC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ISO又开始了对《ISO知识产权政策》的修订,修订内容包括:
  1、增加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修订草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ISO出版物获得保护的必要性,指出了伯尔尼公约、WIPO版权政策以及世界各国国内版权法都可用于ISO出版物的保护。这表明将ISO标准和出版物作为版权保护的对象,应获得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并且一些国家已经在国内法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成为国际趋势。
  2、明确了国家采用标准的版权归属。修订中《ISO知识产权政策》允许ISO成员在特定的条件下,例如不会威胁到其他ISO成员国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费公开国家采用的ISO标准。修订草案明确指出,国家采用的标准,版权仍然归ISO所有。国家采用的标准无论是整体或部分都不能向第三方免费提供,除非获得理事会的具体授权。这进一步保障了ISO对ISO标准的版权。
  3、在本次修改草案中,ISO提出了利用一个注册程序来防止标准草案被简单的搜索引擎自动链接和获取,并且限制只能为了公众评议而浏览标准草案,不能通过下载或其他方式获得标准的全部内容。
  此外,该项政策要求ISO标准和国家采用标准电子版的每一页都必须附上水印。ISO/CS在ISOSTD服务处为ISO成员免费提供了一种软件工具以方便水印的实施。
  这些修订中的内容仍在讨论之中,最终版本何时发布尚需等待,但我们从这些修订内容可以获得如下信息:一是标准版权保护是有国际法作为依据的;二是各国采用的国际标准也将成为其保护的对象;三是ISO将通过更加多元化的手段来保护其标准及其相关出版物。
  面对ISO/IEC标准版权保护政策的新发展,我们要加强跟踪和研究,及时了解其最新发展动向。ISO的这些新政策将会对我国标准化工作提出新的挑战,作为ISO/IEC的成员,我们必须积极面对。我们应该在遵守ISO/IEC标准版权保护政策,履行作为ISO/IEC成员义务的同时,合理保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我们要加强标准版权保护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标准版权保护意识,使大家充分认识到,标准是有版权的,翻译、复制和销售都要得到授权的。
  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委员已于2007年发布了《ISO和IEC标准出版物版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了ISO/IEC标准出版物受我国法律保护,并对ISO/IEC标准出版物在我国的发行、使用、复制、销售和翻译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这是我国保护ISO/IEC等国际标准版权的法律依据,我们标准化及相关机构应遵循并实施该项管理规定,保护ISO/IEC的标准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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