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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立法对公布成年被追诉者的姓名多采取回避与默认,甚至是明示态度。限制或禁止公布被追诉者姓名的规范多为效力层次较低的行业准则。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是否应当报道被追诉者姓名”的规范存在更大的完善空间,目前对姓名是否纳入隐私的问题尚存在争议。事实上,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姓名是否在任何时候都不属于公共信息。而且,哪些情况下应当将其列入隐私权范畴,需要一一加以判定。我国立法及司法实务界提供给被追诉者私人信息的保障与救济渠道还不够,有必要构筑以行业规制为基础,民法救济为纽带,以刑法救济为保障的姓名隐私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