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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出了系列明确要求,并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重要的工作突破口。2月23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这是继2014年调研本市行政审批改革情况,2015年修改行政审批相关20件地方性法规后,市人大常委会继续跟进落实国家和本市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
法规修改紧扣行政审批改革的几大重要领域
一是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国发〔2014〕50号文;分别将《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中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许可、《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开设犬只养殖场所、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许可,《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许可、经营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二是行政审批权下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下放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探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审批的规定,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作相应修改。根据国务院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结合本市改革实践,将《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中关于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核发等工作,下放至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并缩短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的审批期限。
三是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内容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取消资质认定、取消重复审批以及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要求,对《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作相应修改。
四是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关于简化填堵河道审批程序的要求,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作相应修改。
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探索地方性法规清理的常态化
围绕行政审批改革,密切跟踪法律修改情况。跟踪了解法律修改情况并对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分析研究是上海人大首创的工作,受到全国人大的肯定。常委会法工委关注国家改革动向、密切了解行政审批相关法律的修改情况,对本市地方性法规及时作出分析研究,为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打下了坚实基础。
主动启动立法,实现地方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法工委跟踪2014、2015年法律修改情况提出了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分析建议;并应市政府法制办的请求,对市审改办提出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了研究。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更好地支持和服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议案,对7件地方性法规进行打包修改。
坚定支持改革,探索形成法规清理的常态化。依法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是一项长期工作。2013、2014、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修改行政审批相关法律,国务院连续发布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系列文件。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持续推进,常委会法工委将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清理实现常态化,适时建议常委会再次启动修改工作。
立法和推动转变职能并重,督促政府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把推动政府转变职能作为修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地方性法规既是对重大改革决策的落实,也是对政府相关部门改善和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增强依法全面履职能力的推动。法工委会同市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积极督促政府相关部门下决心、想办法、举措施,努力实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协同推进。
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回应,提出后续工作举措。政府有关部门围绕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提出了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相关工作的具体举措。市工商局等部门明确提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加强证照改革后相关监管工作的要求,认真地开展好“双告知”等工作。市安监局对取消资质认定、取消政府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等的三项改革内容,逐一提出了加强监管的措施。市气象局为承接好国家审批权的下放,制定了操作手册和审批指南。立法的过程成为了推动政府转变职能的过程。
法规修改紧扣行政审批改革的几大重要领域
一是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国发〔2014〕50号文;分别将《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中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许可、《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开设犬只养殖场所、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许可,《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许可、经营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二是行政审批权下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下放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探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审批的规定,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作相应修改。根据国务院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结合本市改革实践,将《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中关于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核发等工作,下放至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并缩短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的审批期限。
三是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内容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取消资质认定、取消重复审批以及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要求,对《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作相应修改。
四是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关于简化填堵河道审批程序的要求,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作相应修改。
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探索地方性法规清理的常态化
围绕行政审批改革,密切跟踪法律修改情况。跟踪了解法律修改情况并对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分析研究是上海人大首创的工作,受到全国人大的肯定。常委会法工委关注国家改革动向、密切了解行政审批相关法律的修改情况,对本市地方性法规及时作出分析研究,为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打下了坚实基础。
主动启动立法,实现地方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法工委跟踪2014、2015年法律修改情况提出了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分析建议;并应市政府法制办的请求,对市审改办提出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了研究。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更好地支持和服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议案,对7件地方性法规进行打包修改。
坚定支持改革,探索形成法规清理的常态化。依法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是一项长期工作。2013、2014、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修改行政审批相关法律,国务院连续发布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系列文件。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持续推进,常委会法工委将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清理实现常态化,适时建议常委会再次启动修改工作。
立法和推动转变职能并重,督促政府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把推动政府转变职能作为修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地方性法规既是对重大改革决策的落实,也是对政府相关部门改善和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增强依法全面履职能力的推动。法工委会同市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积极督促政府相关部门下决心、想办法、举措施,努力实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协同推进。
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回应,提出后续工作举措。政府有关部门围绕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提出了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相关工作的具体举措。市工商局等部门明确提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加强证照改革后相关监管工作的要求,认真地开展好“双告知”等工作。市安监局对取消资质认定、取消政府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等的三项改革内容,逐一提出了加强监管的措施。市气象局为承接好国家审批权的下放,制定了操作手册和审批指南。立法的过程成为了推动政府转变职能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