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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就自己的一辆皮卡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个月前,因搬运砂石需要,我将皮卡车开到人迹罕至的河道。不曾想,因河砂松动导致皮卡车突然发生侧翻,并将来不及躲闪的雇工张某压伤。我在承担张某的16万余元医疗费用及残疾赔偿金后,曾要求保险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给予理赔,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其所应承担的理赔责任,只是针对交通事故,而出事地点为河道,并非公共通道,除了我因为自身需要外,基本上无人驶入,自然不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道路”之列,发生的事故乃至伤害,理应不在“交通事故”之列。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胡佳梅
胡佳梅读者:
保险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照样必须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万元医疗费、11万元残疾赔偿金)内承担理赔责任。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表面看来,交通事故的构成的确必须符合“道路”的要件,而人迹罕至的河道确实不在前述“道路”之列,似乎本案情形确实不属于交通事故,你自然不能在交强险范围内得到理赔。其实不然,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也分别指出:“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同样有类似的内容:“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这些规定均明确说明:车辆在道路以外因为通行发生的事故,同样应当视同交通事故,且保险公司照样必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尽管你是在河道上,因为河砂松动发生侧翻并将张某压伤,但保险公司并不能拒绝理赔。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我就自己的一辆皮卡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个月前,因搬运砂石需要,我将皮卡车开到人迹罕至的河道。不曾想,因河砂松动导致皮卡车突然发生侧翻,并将来不及躲闪的雇工张某压伤。我在承担张某的16万余元医疗费用及残疾赔偿金后,曾要求保险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给予理赔,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其所应承担的理赔责任,只是针对交通事故,而出事地点为河道,并非公共通道,除了我因为自身需要外,基本上无人驶入,自然不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道路”之列,发生的事故乃至伤害,理应不在“交通事故”之列。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胡佳梅
胡佳梅读者:
保险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照样必须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万元医疗费、11万元残疾赔偿金)内承担理赔责任。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表面看来,交通事故的构成的确必须符合“道路”的要件,而人迹罕至的河道确实不在前述“道路”之列,似乎本案情形确实不属于交通事故,你自然不能在交强险范围内得到理赔。其实不然,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也分别指出:“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同样有类似的内容:“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这些规定均明确说明:车辆在道路以外因为通行发生的事故,同样应当视同交通事故,且保险公司照样必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尽管你是在河道上,因为河砂松动发生侧翻并将张某压伤,但保险公司并不能拒绝理赔。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