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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在于李小军与李士进、张三妹之间是否成立收养关系;如果成立收养关系,在李小军回南京工作后,双方的收养关系是否解除。有观点认为李小军已与李士进、张三妹建立了收养关系,是李士进和张三妹的养子。也有有观点认为李小军与李士进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即使是存在收养关系,也因李小军顶替其生父徐大福工作,并将户籍一并迁至南京而自然解除。文章从本案涉及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问题,并同意第二种观点。文章将对此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