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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不免要和一些常见的法律合同打交道。例如,租房要签订租房合同,买房有买房合同,装修要签订委托装修合同,借钱了还要签订借款合同……在诸多合同中,经常有一些法律概念,因不为当事人所熟悉,而成为合同当事人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障碍。那么在合同字面的背后,还有些什么是我们应该要知道的?
1、定金与订金
案例:
消费者陈先生欲向某汽车销售店购买某型号汽车,因该店当时没现货,双方协商陈先生预付定金1万元,约定如果该店为陈先生定购此款汽车,而因为陈先生的原因不完成交易,陈先生是无法拿回这1万元。陈先生欣然同意,也因此放弃了在其他店购买的念头,耐心等待着爱车的到来。谁知到了约定交车时间,销售商以缺货为由无法交车。当陈先生要求销售商双倍返还预交款时,却遭到了拒绝。原来,陈先生的1万元交款凭据上写着款项是“订金”,而非“定金”。一字之差,就让陈先生这多日的等待打了水漂。这定金对陈先生的购买承诺有约束力,怎么一变“订金”,对商家就没有了呢?
律师点评:定金与订金虽是一字之差,但含义及法律效力截然不同。在日常消费中,许多消费者经常把两者混淆。从法律角度看,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可以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定金还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不具有担保性质。二者一旦混淆,无论对商家还是消费者,都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一定要与商家约定清楚所缴纳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做到心中有数,以免事后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纠葛。
2、消费遇到“霸王条款”可以拒绝
案例:原本高高兴兴请客吃饭的郑先生遭到酒店刁难,做了件让人啼笑皆非的事。原来,郑先生到一酒家包厢吃饭,结账时被告知,他们共消费1359元,离最低消费2000元还差641元。而在点菜时,却没有一个人告知,这间包厢还有“最低消费”。酒楼一步不退,郑先生一气之下,点了300多个包子。宰你没商量的酒楼遇到了“斗法高人”,斗得不可开交。咱们看热闹之余,却应该思考,这“最低消费”的规定,是格式条款,法律规定无效,可为什么却成了商家的“行规”呢?
律师点评:典型的霸王协议包括限期退货,“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消费额度n倍”、“产品使用中造成人身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旅客住宿期间损坏物品需按宾馆规定价格赔偿”、“本合同(凭证)最终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还有如餐厅,ktv等拒绝外带酒水或者设置最低消费标准等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来制定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规定内容无效。这条规定明确了合同一方为了免除一定的责任,单方面书写并要求合同另一方必须接受的条款,即所谓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职能部门、监督部门的共同努力,还得从我们消费者自身做起,下次遇到霸王条款,让我们勇敢地说不吧。
3、朋友借钱,注意诉讼时效
案例:2004年3月10日,廖先生将自己的3万元储蓄借给了同单位的王先生,王先生当时承诺两年内必还款,并出具借条一张,2006年3月,廖先生想起出借的款项到了还款的时间,可是碍于面子,也未向王先生要求还款,而王先生也只字不提。此事一直拖到2009年初,王先生欲离职,廖先生才婉转提出请王先生还款一事。王先生当时满口答应,约定第二天就来还款,可第二天,王先生却对廖先生说,我跟你借的钱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可以不用还了。原来,当天晚上,王先生的朋友知道事情始末后,告诉王先生,借钱的诉讼时效是两年,2008年3月的时候就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
律师点评: 现实中朋友间借钱周转是一件很正常的事,很多时候碍于面子,我们很少有人要求朋友和自己签订一个正规的书面借款合同,有的大多只是一张借条,还款时换一张收据,有的甚至没有任何书面证明只有口头协定。只有当碰到赖账的情况发生才会大呼后悔,要么对簿公堂,要么只好自认倒霉。
如何无后顾之忧地借钱给朋友呢?首先要清楚地知道,如借款时明确约定还款日期的,则诉讼时效两年自约定还款之日算起。如遇上诉案例中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首先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先生的满口答应第二天还款就可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所以,无论借钱时还是催还款时,都给自己留下书面证明吧。
4、商家的连带责任
案例:李先生碰到这样一件事。他于去年5月在某电脑城商铺内购买了一台某某品牌的DVD机,当时承诺一年全机包修,两年主要部件包修,但最近出现质量问题后,却找不到维修商了。原来该品牌的维修商已经从该省境内撤柜了。李先生无奈只好与电脑城相关部门协商,商场答应帮助李先生联系厂家在其他地区的维修点进行维修,但是让李先生不解的麻烦还在后头。商场方在一个月后给李先生回复,该厂家因为经营问题已停止正常经营,因此无法由厂家出面修理,商场可以让自己的技术部门修理,但是费用包括配件费和修理费都必须由李先生自己承担。李先生称厂家跑了,难道当初的承诺商场不用承担责任吗?
律师点评:
我们从商场购买产品,可以看成是一个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合同中规定的对于厂家的义务责任,作为消费场所提供者的商场、展会等,都有连带责任,因为法律规定:展销会和专业市场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对销售的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当我们遇到出现质量问题的商品,可以选择要求厂家或者商场承担维修赔偿责任。
综合点评:
本文中所提到的定金与订金的差别,格式条款的不合法性,民事借贷的诉讼时效以及消费行为商场的连带责任,都是很多朋友在生活中会经常遇到的法律概念或规定。这些概念隐藏在合同后面,不为大众所熟知,却经常成为别有用心之人手中的利器。我们平时要多多吸收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够在用得上的时候,将法律武器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email protected]
1、定金与订金
案例:
消费者陈先生欲向某汽车销售店购买某型号汽车,因该店当时没现货,双方协商陈先生预付定金1万元,约定如果该店为陈先生定购此款汽车,而因为陈先生的原因不完成交易,陈先生是无法拿回这1万元。陈先生欣然同意,也因此放弃了在其他店购买的念头,耐心等待着爱车的到来。谁知到了约定交车时间,销售商以缺货为由无法交车。当陈先生要求销售商双倍返还预交款时,却遭到了拒绝。原来,陈先生的1万元交款凭据上写着款项是“订金”,而非“定金”。一字之差,就让陈先生这多日的等待打了水漂。这定金对陈先生的购买承诺有约束力,怎么一变“订金”,对商家就没有了呢?
律师点评:定金与订金虽是一字之差,但含义及法律效力截然不同。在日常消费中,许多消费者经常把两者混淆。从法律角度看,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可以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定金还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不具有担保性质。二者一旦混淆,无论对商家还是消费者,都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一定要与商家约定清楚所缴纳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做到心中有数,以免事后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纠葛。
2、消费遇到“霸王条款”可以拒绝
案例:原本高高兴兴请客吃饭的郑先生遭到酒店刁难,做了件让人啼笑皆非的事。原来,郑先生到一酒家包厢吃饭,结账时被告知,他们共消费1359元,离最低消费2000元还差641元。而在点菜时,却没有一个人告知,这间包厢还有“最低消费”。酒楼一步不退,郑先生一气之下,点了300多个包子。宰你没商量的酒楼遇到了“斗法高人”,斗得不可开交。咱们看热闹之余,却应该思考,这“最低消费”的规定,是格式条款,法律规定无效,可为什么却成了商家的“行规”呢?
律师点评:典型的霸王协议包括限期退货,“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消费额度n倍”、“产品使用中造成人身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旅客住宿期间损坏物品需按宾馆规定价格赔偿”、“本合同(凭证)最终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还有如餐厅,ktv等拒绝外带酒水或者设置最低消费标准等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来制定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规定内容无效。这条规定明确了合同一方为了免除一定的责任,单方面书写并要求合同另一方必须接受的条款,即所谓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职能部门、监督部门的共同努力,还得从我们消费者自身做起,下次遇到霸王条款,让我们勇敢地说不吧。
3、朋友借钱,注意诉讼时效
案例:2004年3月10日,廖先生将自己的3万元储蓄借给了同单位的王先生,王先生当时承诺两年内必还款,并出具借条一张,2006年3月,廖先生想起出借的款项到了还款的时间,可是碍于面子,也未向王先生要求还款,而王先生也只字不提。此事一直拖到2009年初,王先生欲离职,廖先生才婉转提出请王先生还款一事。王先生当时满口答应,约定第二天就来还款,可第二天,王先生却对廖先生说,我跟你借的钱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可以不用还了。原来,当天晚上,王先生的朋友知道事情始末后,告诉王先生,借钱的诉讼时效是两年,2008年3月的时候就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
律师点评: 现实中朋友间借钱周转是一件很正常的事,很多时候碍于面子,我们很少有人要求朋友和自己签订一个正规的书面借款合同,有的大多只是一张借条,还款时换一张收据,有的甚至没有任何书面证明只有口头协定。只有当碰到赖账的情况发生才会大呼后悔,要么对簿公堂,要么只好自认倒霉。
如何无后顾之忧地借钱给朋友呢?首先要清楚地知道,如借款时明确约定还款日期的,则诉讼时效两年自约定还款之日算起。如遇上诉案例中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首先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先生的满口答应第二天还款就可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所以,无论借钱时还是催还款时,都给自己留下书面证明吧。
4、商家的连带责任
案例:李先生碰到这样一件事。他于去年5月在某电脑城商铺内购买了一台某某品牌的DVD机,当时承诺一年全机包修,两年主要部件包修,但最近出现质量问题后,却找不到维修商了。原来该品牌的维修商已经从该省境内撤柜了。李先生无奈只好与电脑城相关部门协商,商场答应帮助李先生联系厂家在其他地区的维修点进行维修,但是让李先生不解的麻烦还在后头。商场方在一个月后给李先生回复,该厂家因为经营问题已停止正常经营,因此无法由厂家出面修理,商场可以让自己的技术部门修理,但是费用包括配件费和修理费都必须由李先生自己承担。李先生称厂家跑了,难道当初的承诺商场不用承担责任吗?
律师点评:
我们从商场购买产品,可以看成是一个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合同中规定的对于厂家的义务责任,作为消费场所提供者的商场、展会等,都有连带责任,因为法律规定:展销会和专业市场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对销售的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当我们遇到出现质量问题的商品,可以选择要求厂家或者商场承担维修赔偿责任。
综合点评:
本文中所提到的定金与订金的差别,格式条款的不合法性,民事借贷的诉讼时效以及消费行为商场的连带责任,都是很多朋友在生活中会经常遇到的法律概念或规定。这些概念隐藏在合同后面,不为大众所熟知,却经常成为别有用心之人手中的利器。我们平时要多多吸收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够在用得上的时候,将法律武器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