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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张力正在失去应有的弹性,规范的过分拓展严重压缩了理性的选择空间,道德立法的缺失把道德主体本应在规范与事实之广阔空间的自由选择变成了在规范与事实两极之间非此即彼的两难选择.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规范与现实之间维持合理的张力,但首先要解决一个支撑其合法性存在的评判机制问题.并且,道德实践的可能性还有赖于两个基本实践保证:理想个性化和效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