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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今,中国高速公路建设方面遇到的最大拦路虎就是缺乏充足的资金,但是以往旧的融资手段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下高速公路的发展需求,存在比较大的局限性。解决这个局限性的关键在于,依据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灵活采取原有融资手段,与此同时依据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变化与高速路发展的不同阶段,参照国外先进的融资手段,富有创新意识地采取BOT项目融资、资产证劵化融资、专项基金融资等有效的融资手段。
【关键词】高速公路 融资方式 局限性 创新性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高速公路建设的融资手段已经从单一依靠国家逐渐转向国家及社会、产业资金与金融资金等相结合的融资手段,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也同时采取了民间资金、外国资金、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等多种手段,然而因为高速公路的融资结构自身具有难以克服的缺点,导致当前在运用这些融资手段的时候很难将其作用充分发挥,这就成为了高速公路建设发展中的一只拦路虎,不利于多种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融资手段的创新发展。所以,改善旧有的融资手段的前提下,开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式融资手段,是帮助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寻求新发展空间的根本出路。
一、当前中国高速公路融资手段存在的局限性
依据有效数据我们可以知道,现今在中国高速公路融资的所有资金里面,国家投入的资金(包含了中央及地方的财政投入)仅仅占了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八的部分,其中有百分之六七十的部分都是政策性及商业银行所给予的贷款,还有大约百分之二十的部分是民间资金、外资、有国家作为后台的上市企业募集资本等。从这个融资结构显示出中国高速公路融资的资金主要手段,资本来自于政府、银行、外资、债券、民间、股权这几个主要部分,特别是银行借贷占了整个高速公路融资“大饼”中的一大块。这个融资资金来源不仅不吻合公路建设融资的基本原则,而且也不可以保证高速公路建设资金来源的持续性,对此我们应加以充分的重视。
(一)国家投入资本可以构成高速公路建设发展的基础,却不能起到统领全局的作用,僅仅可以起到引导的作用
中国的高速公路建设是开始于改革开放的时候,也就是20世纪的八十年代之初。发展之初由于处于指令型经济体制,所以大部分用于投资公路建设的资本都来源于国家财政资金。建设资金结构包含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公路建设主管单位、国家所属银行又或者是国家委托银行借贷给公路建设部分的基建款、中央专项建设资金等。这些建设资金在那个年代对拨款功用、拨款的最高额度以及拨款进展等都进行了明文规定。正是因为融资结构简单,所以国家财务情况会直接影响高速公路建设状况。我们都知道,在准公共用品建设的空间往往是由政府及社会市场共同施展职能影响,在特定的条件之下,可以单独由政府发挥职能影响,也能由市场单独施展“才华”,又或者是由二者联合发挥作用。高速公路可以归属为准公共物品的类别,这就说明了政府对高速公路的建设投资存在有难以推卸的责任。换句话来说,在帮助和确保高速公路建设发展的资金结构中,政府的财政投入应当占有一个重要的席位,它也是将来中国高速公路融资的基础。然而在中国逐渐深化的财政管理体制变革的影响下,在整个国家GDP中财政收入所占的比重持续下调。从最初的28.4%降到现今的百分之十五左右。百分之十五的财政收入远远低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百分之四十五的比重,即使与墨西哥、匈牙利等发展中国家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比重来说,也是不能相提并论的。这就表明中国政府可支配的资金少,已经不可以再与计划经济时代一样对于高速公路建设给予全额支持,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之下,我们需要转变融资思路,将国家财政投入资本作为整个融资资金结构的基础,利用市场经济这个条件融通更多的市场资金,确保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具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过多依赖银行借贷资金
从近几年高速公路建设融资状况来看,自改革开放以来,高速公路建设主要投资者慢慢从政府转变为银行,银行的借贷资金逐渐成为高速公路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高速公路建设方面过多依赖于银行借贷,将会导致企业背负过多的贷款,当银行自身拥有资金不够的状况之下,银行就会遭遇巨大的潜在危机。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就表示着银行系统就有很大机会要承担金融风险,最终加大控制全社会金融风险控制的难度。
(三)外源融资手段难以承担重任
在1979至1991年,中国过分依赖计划经济的调控,强调得更多的是资本服务于国家或国有企业。特别是在1998年,为了让国有企业脱离困境,有的人甚至强调让整个股市服务于国企,帮助国企走出亏损的境地。在这样的历史情形之下,很多企业忽略了从根本上改革管理结构,都奔着上市融资这一条道路上走,结果市场调控资源配置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致使市场运行效率不高。特别是现今股市上 “熊市”出现的频率居高不下的背景之下,利用股市融资来建设高速公路显然并不现实。另一方面,通过发行高速公路的企业债券也远远满足不了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的巨大缺口。因此在股市畸形发展债市发育不良的经济格局之下,过分依赖于股市、债券等外源融资手段来筹措高速公路建设的资金显然也是不可取的。
二、创新中国高速公路融资手段的有效措施
中国高速公路建设融资的走向应该是:结合社会及政府融资手段相互补、金融及产业资金相结合、市场与政策调控相补充的基本原则,逐渐加大企业内源融资在整个融资结构中的比重,坚持以中央财政资金作为基石,以改善股权和债券融资为关键,以银行借贷资本作为核心依靠,并加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新要求的各种融资手段作为落脚点,最终完善高速公路融资结构。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在此重点分析创新高速公路融资手段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高速公路信托基金,增加吸引社会资金的能力
当前从整体上讲,中国经济以稳健的步伐持续向前发展,对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的需求也逐渐加大,高速公路建设完成之后所得的经济收入,也在逐年增大,因此高速公路建设是一个很好的投资领域。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筹集资金投资于高速公路,一方面为利用社会资金加速基础设施建设探索了一条途径,另一方面为社会大众提供了一个参与国家重点项目投资,分享国家经济增长成果,获取风险较低且有稳定回报的投资机会。 现阶段,国内公路基金的实施还缺乏法律以及政策条件的支持,我们考虑公路基金的实施步骤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特定场所交易,另一个是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可以选择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公路基金,信托计划符合公路基金产品结构的要求。信托计划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从结构上确立受托人和资产管理的职能,从而有效地保护信托单位委托人(持有人)的利益。而另一方面随着公路基金信托计划模式的发展,逐步完善公路基金的法律条件和政策环境,建立起对公路基金的监管机制,由监管部门审核公路基金的上市要求,参照上市公司的上市流程,利用深圳、上海两地交易所的交易平台,实现公路基金在交易所的上市。
(二)应用BOT等项目融资方式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高速公路投资多元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高速公路运行效率,降低社会服务价格,使得财政资金以外的各类资金面临更多的投资于基础设施的机会。采用包括BOT在内的多种渠道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将是必然的趋势。应用BOT等项目融资模式的思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政府要对BOT项目予以支持,以确保项目有一个良好的政策氛围
BOT项目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特许权以及特定的税收政策和外汇政策,至今还无专门的BOT法,容易导致外国投资者对我国法律环境的疑虑。为此,需要各级政府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及国际上的一贯做法,协调配合,形成对BOT项目的有力支持,为项目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氛围。
2.制定防范BOT项目风险的措施
BOT项目一般都是大型的,建设周期长,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私人资金投入到原本是政府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需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政府应加强风险管理,以便防范、减少BOT风险给项目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规范管理和健全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已具备实施BOT的基本法律环境,但现有法律制度在政府特许、担保等多方面未能满足BOT项目的制度需求,亟待完善现有法律制度或做出有利的应用解释。
4.鼓励内资参与BOT项目投资
目前我国民间资金充裕,发展内资BOT项目无疑具有广阔的前景。同时,内资BOT可以避免或减少外资BOT所具有的许多风险,如政治风险、汇率风险等,极具发展潜力。
5.积极培养BOT方面的专业人才
BOT运作需要参与者既懂技术,又懂财务,还要有法律、工程承包及经济合同等方面的知识,需要知识全面的“通才”,这方面的人才匮乏,需要国家及相关机构引起重视。
(三)高速公路项目应尝试ABS融资方式
ABS(Asset-Backedseeuriza-tion)融资,即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它是原始权益人将其特定资产产生的、未来一段时期内稳定的可预期收入转让给专业公司,专业公司将这部分可预期收入证券化后,在国际或国内资金市场上进行融资。可以说ABS融资是通过发行使资产收益商品化的投资产品筹资,是以产权换资金、以存量换增量的一个重要融资技术和融资方式。ABS融资出售的是资产预期收人,并不是负债;既可获得所需资金,又不增加负债率。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不改变资产负债表的构成;仅仅是增加了应付款等项目,因而它是一种经营性负债。它与BOT融资方式不同的是,不用等待漫长的项目移交运作期,而是通过发行使资产收益商品化的投资产品筹资,是以较低成本进人资金市场的融资方式。高速公路项目资金需求巨大,其未来收益可以预测,投资者通过ABS融资渠道进入高速公路领域是个较好的选择。同时,国家应该加快ABS融资的立法工作,规范各主体的行为,为ABS融资提供法律保障。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中国高速公路融资的手段需要更新,但是在应用例如BOT及ABS等这些新型融资手段的时候,由于其在我国发展还不是分厂完善,怎样才能在中国这个特定的时间及空间中将它们的优势最大化地发挥出来,还需要我们深入加以研究,同时在实际操作中政府相关部分也应加大完善高速公路融资的管理监督工作。
参考文献
[1] 吴晓灵.稳步发展企业债券市场[N].金融时报,2005.
[2] 毛亚敏.关于西部地区高速公路建设融资的探讨[J].武警工程学院学报, 2011.
[3] 刘瑞波.关于集合资金信托成为信托业主流业务的探讨[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
[4] 陈建军.高速公路建设融资实施资产证券化创新研究[J].中国西部科技, 2011.
[5] 張驰.金融深化与直接融资结构的优化[J].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0.
(责任编辑:唐荣波)
【关键词】高速公路 融资方式 局限性 创新性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高速公路建设的融资手段已经从单一依靠国家逐渐转向国家及社会、产业资金与金融资金等相结合的融资手段,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也同时采取了民间资金、外国资金、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等多种手段,然而因为高速公路的融资结构自身具有难以克服的缺点,导致当前在运用这些融资手段的时候很难将其作用充分发挥,这就成为了高速公路建设发展中的一只拦路虎,不利于多种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融资手段的创新发展。所以,改善旧有的融资手段的前提下,开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式融资手段,是帮助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寻求新发展空间的根本出路。
一、当前中国高速公路融资手段存在的局限性
依据有效数据我们可以知道,现今在中国高速公路融资的所有资金里面,国家投入的资金(包含了中央及地方的财政投入)仅仅占了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八的部分,其中有百分之六七十的部分都是政策性及商业银行所给予的贷款,还有大约百分之二十的部分是民间资金、外资、有国家作为后台的上市企业募集资本等。从这个融资结构显示出中国高速公路融资的资金主要手段,资本来自于政府、银行、外资、债券、民间、股权这几个主要部分,特别是银行借贷占了整个高速公路融资“大饼”中的一大块。这个融资资金来源不仅不吻合公路建设融资的基本原则,而且也不可以保证高速公路建设资金来源的持续性,对此我们应加以充分的重视。
(一)国家投入资本可以构成高速公路建设发展的基础,却不能起到统领全局的作用,僅仅可以起到引导的作用
中国的高速公路建设是开始于改革开放的时候,也就是20世纪的八十年代之初。发展之初由于处于指令型经济体制,所以大部分用于投资公路建设的资本都来源于国家财政资金。建设资金结构包含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公路建设主管单位、国家所属银行又或者是国家委托银行借贷给公路建设部分的基建款、中央专项建设资金等。这些建设资金在那个年代对拨款功用、拨款的最高额度以及拨款进展等都进行了明文规定。正是因为融资结构简单,所以国家财务情况会直接影响高速公路建设状况。我们都知道,在准公共用品建设的空间往往是由政府及社会市场共同施展职能影响,在特定的条件之下,可以单独由政府发挥职能影响,也能由市场单独施展“才华”,又或者是由二者联合发挥作用。高速公路可以归属为准公共物品的类别,这就说明了政府对高速公路的建设投资存在有难以推卸的责任。换句话来说,在帮助和确保高速公路建设发展的资金结构中,政府的财政投入应当占有一个重要的席位,它也是将来中国高速公路融资的基础。然而在中国逐渐深化的财政管理体制变革的影响下,在整个国家GDP中财政收入所占的比重持续下调。从最初的28.4%降到现今的百分之十五左右。百分之十五的财政收入远远低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百分之四十五的比重,即使与墨西哥、匈牙利等发展中国家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比重来说,也是不能相提并论的。这就表明中国政府可支配的资金少,已经不可以再与计划经济时代一样对于高速公路建设给予全额支持,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之下,我们需要转变融资思路,将国家财政投入资本作为整个融资资金结构的基础,利用市场经济这个条件融通更多的市场资金,确保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具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过多依赖银行借贷资金
从近几年高速公路建设融资状况来看,自改革开放以来,高速公路建设主要投资者慢慢从政府转变为银行,银行的借贷资金逐渐成为高速公路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高速公路建设方面过多依赖于银行借贷,将会导致企业背负过多的贷款,当银行自身拥有资金不够的状况之下,银行就会遭遇巨大的潜在危机。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就表示着银行系统就有很大机会要承担金融风险,最终加大控制全社会金融风险控制的难度。
(三)外源融资手段难以承担重任
在1979至1991年,中国过分依赖计划经济的调控,强调得更多的是资本服务于国家或国有企业。特别是在1998年,为了让国有企业脱离困境,有的人甚至强调让整个股市服务于国企,帮助国企走出亏损的境地。在这样的历史情形之下,很多企业忽略了从根本上改革管理结构,都奔着上市融资这一条道路上走,结果市场调控资源配置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致使市场运行效率不高。特别是现今股市上 “熊市”出现的频率居高不下的背景之下,利用股市融资来建设高速公路显然并不现实。另一方面,通过发行高速公路的企业债券也远远满足不了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的巨大缺口。因此在股市畸形发展债市发育不良的经济格局之下,过分依赖于股市、债券等外源融资手段来筹措高速公路建设的资金显然也是不可取的。
二、创新中国高速公路融资手段的有效措施
中国高速公路建设融资的走向应该是:结合社会及政府融资手段相互补、金融及产业资金相结合、市场与政策调控相补充的基本原则,逐渐加大企业内源融资在整个融资结构中的比重,坚持以中央财政资金作为基石,以改善股权和债券融资为关键,以银行借贷资本作为核心依靠,并加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新要求的各种融资手段作为落脚点,最终完善高速公路融资结构。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在此重点分析创新高速公路融资手段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高速公路信托基金,增加吸引社会资金的能力
当前从整体上讲,中国经济以稳健的步伐持续向前发展,对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的需求也逐渐加大,高速公路建设完成之后所得的经济收入,也在逐年增大,因此高速公路建设是一个很好的投资领域。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筹集资金投资于高速公路,一方面为利用社会资金加速基础设施建设探索了一条途径,另一方面为社会大众提供了一个参与国家重点项目投资,分享国家经济增长成果,获取风险较低且有稳定回报的投资机会。 现阶段,国内公路基金的实施还缺乏法律以及政策条件的支持,我们考虑公路基金的实施步骤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特定场所交易,另一个是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可以选择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公路基金,信托计划符合公路基金产品结构的要求。信托计划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从结构上确立受托人和资产管理的职能,从而有效地保护信托单位委托人(持有人)的利益。而另一方面随着公路基金信托计划模式的发展,逐步完善公路基金的法律条件和政策环境,建立起对公路基金的监管机制,由监管部门审核公路基金的上市要求,参照上市公司的上市流程,利用深圳、上海两地交易所的交易平台,实现公路基金在交易所的上市。
(二)应用BOT等项目融资方式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高速公路投资多元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高速公路运行效率,降低社会服务价格,使得财政资金以外的各类资金面临更多的投资于基础设施的机会。采用包括BOT在内的多种渠道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将是必然的趋势。应用BOT等项目融资模式的思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政府要对BOT项目予以支持,以确保项目有一个良好的政策氛围
BOT项目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特许权以及特定的税收政策和外汇政策,至今还无专门的BOT法,容易导致外国投资者对我国法律环境的疑虑。为此,需要各级政府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及国际上的一贯做法,协调配合,形成对BOT项目的有力支持,为项目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氛围。
2.制定防范BOT项目风险的措施
BOT项目一般都是大型的,建设周期长,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私人资金投入到原本是政府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需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政府应加强风险管理,以便防范、减少BOT风险给项目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规范管理和健全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已具备实施BOT的基本法律环境,但现有法律制度在政府特许、担保等多方面未能满足BOT项目的制度需求,亟待完善现有法律制度或做出有利的应用解释。
4.鼓励内资参与BOT项目投资
目前我国民间资金充裕,发展内资BOT项目无疑具有广阔的前景。同时,内资BOT可以避免或减少外资BOT所具有的许多风险,如政治风险、汇率风险等,极具发展潜力。
5.积极培养BOT方面的专业人才
BOT运作需要参与者既懂技术,又懂财务,还要有法律、工程承包及经济合同等方面的知识,需要知识全面的“通才”,这方面的人才匮乏,需要国家及相关机构引起重视。
(三)高速公路项目应尝试ABS融资方式
ABS(Asset-Backedseeuriza-tion)融资,即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它是原始权益人将其特定资产产生的、未来一段时期内稳定的可预期收入转让给专业公司,专业公司将这部分可预期收入证券化后,在国际或国内资金市场上进行融资。可以说ABS融资是通过发行使资产收益商品化的投资产品筹资,是以产权换资金、以存量换增量的一个重要融资技术和融资方式。ABS融资出售的是资产预期收人,并不是负债;既可获得所需资金,又不增加负债率。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不改变资产负债表的构成;仅仅是增加了应付款等项目,因而它是一种经营性负债。它与BOT融资方式不同的是,不用等待漫长的项目移交运作期,而是通过发行使资产收益商品化的投资产品筹资,是以较低成本进人资金市场的融资方式。高速公路项目资金需求巨大,其未来收益可以预测,投资者通过ABS融资渠道进入高速公路领域是个较好的选择。同时,国家应该加快ABS融资的立法工作,规范各主体的行为,为ABS融资提供法律保障。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中国高速公路融资的手段需要更新,但是在应用例如BOT及ABS等这些新型融资手段的时候,由于其在我国发展还不是分厂完善,怎样才能在中国这个特定的时间及空间中将它们的优势最大化地发挥出来,还需要我们深入加以研究,同时在实际操作中政府相关部分也应加大完善高速公路融资的管理监督工作。
参考文献
[1] 吴晓灵.稳步发展企业债券市场[N].金融时报,2005.
[2] 毛亚敏.关于西部地区高速公路建设融资的探讨[J].武警工程学院学报, 2011.
[3] 刘瑞波.关于集合资金信托成为信托业主流业务的探讨[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
[4] 陈建军.高速公路建设融资实施资产证券化创新研究[J].中国西部科技, 2011.
[5] 張驰.金融深化与直接融资结构的优化[J].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0.
(责任编辑:唐荣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