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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美国和欧盟的并购指南概述了政府对企业横向并购所执行的政策,阐述了当局并购通常使用的经济学分析框架和特定的标准,提高了当局执行企业并购政策的可预期性。这些指南具有的特点同样对中国并购规制的执行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横向并购;破产抗辩;市场力量
一、企业并购的反竞争影响分析
1、欧盟的有关规定
通常情况下,欧盟在分析并购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的影响时,会对并购后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变动和市场中竞争者的发展情况进行详细的经济分析。如果并购产生或加强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支配地位,而且参与并购的企业发现并购后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显著上涨有利可图。在这种情况下,并购参与者单方面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而不用考虑其他竞争者的反应,这种情况被称为单边效应。如果并购后形成的市场状况更有利于市场中的企业采取默契勾结,如消除了闹独立的企业,因此并购后更可能导致相关市场中的企业之间进行协调,企业间的共谋更稳定,这种情况属于协调效应。并购增加协调效应的可能性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并购减少了市场中竞争者的数量,二是在企业为数不多的寡头市场结构中,并购可能导致更均衡的资产分布。
现在需要知道的是,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定下实现利润最大化?在并购之后又该如何调整其定价策略呢?其中关键问题是,如果企业提高价格,是不是依然可以获得利润。我们假定在并购之前比较低的价格时公司利润可以最大化,而提高价格是不划算的。但是并购后,不仅收购没有流失客户,被并购方也没有流失客户,此时他们的客户是相加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可以提高价格,减少产量,而且并购后客户相加后数量很大,因此依然可以获得利润。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并购企业有很大的市场份额,那么他们会有一种潜在的意识,即提高价格减少产量依然可以获利。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即提高价格会导致消费者流向其他竞争者,實际上,有些消费者虽然不再购买这种商品,但依然购买该厂商生产的其他商品,所以实际上流失的消费者很少。因此在评估并购时,欧盟会花大量精力去调查消费者流失后到哪里去了,是去了竞争对手那里,还是依然在并购方这里。如果并购会导致并购当事方的市场份额显著提高,或者并购当事方的产品具有紧密的替代关系,那么该并购就可能会存在某些竞争问题。
2、美国的有关规定
(1)增加了合谋的可能性
显然横向并购肯定消除或减弱了原先有竞争关系的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另一方面,横向并购使得在相关市场上的竞争者数目减少,因此它使得竞争者之间更有可能、更能成功、更能彻底的进行合谋,而这种合谋的可能性就是一种潜在的限制竞争的影响,从而有损消费者的利益。
在确定是否有合谋可能性时,政府的分析标准基本上是按照判断卡特尔的方法。简单来说,在产品具有相似性,市场结构接近寡头垄断的市场上较易滋生有效地合谋。与分析卡特尔不同的是,法院在分析并购导致的合谋可能性时,因为这种合谋行为并未发生,会更多的考察行业特征、市场结构、企业以往的表现等数据,以推论可能潜伏的未来合谋危险。
(2)增强了单个竞争者的市场力量。
《横向并购指南》也关注在产品具有差异性的市场,横向并购可能导致单个竞争者市场力量加强问题。举例来说,假设某一市场上有六家企业,其中四家企业的产品具有相似性,另外两家企业产品也具有相似性,但前四家与后两家产品之间差异很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后两家企业之间的竞争和他们面临的来自前四家企业的竞争强度显然有很大不同,如果后两家企业之间计划合并,显然作为单个竞争者的市场力量将大大加强,因为尽管仍然有来自前四家企业的竞争,但最有力的竞争者已经被消除了。在政府看来,这种并购形成的强大的单个竞争者能够有效地对那种区别于其他竞争者的产品提价。
在面对此类并购案时,政府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如果市场上有较大一部分消费者偏好此种商品,即这些消费者会优先选择兼并当事企业的商品,而将具有竞争关系的另一种商品最为次优选择;如果其他企业转向生产此种商品在一定时期内不可能;如果并购的当事企业的产品之间相互可替代的程度很大;如果并购当事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达到35%,同时其产品又具有相似性;如果其他企业将其产品变装,使之更接近于并购当事企业的产品,是十分困难或成本很大的,在前述这些情况下,政府都很可能认定此项并购可能增强了单个企业有效提价的能力,从而向法院提起指控。
二、企业并购产生效率的认定以及破产抗辩
1、欧盟的有关规定
针对破产抗辩问题,欧盟《横向并购评估指南》专门分析了破产企业的问题,指出欧盟委员会可以决定,如果并购的一方是破产公司,那么尽管该并购受到质疑,也可以认定与共同市场相一致。委员会在有关破产企业的评估上将会考虑三个标准:第一、如果主张破产的公司没有被另外一家企业接管,近期就会因为财务困难被迫退出市场。也就是说,破产企业在不久的将来肯定会资不抵债,具有经营失败的严重可能性。对这一条件应当从严解释,企业具有偿付能力或显示出盈利的前景,则不能认定为经营失败。同样,能生存下去的企业的管理者想要破产,或者企业盈利正在减少或出现巨大损失,或者公司缺乏资金进行现代化改在等不能认定为经营失败。并购当事方必须通过强有力的证据,充分证明经营失败的极大可能性。第二、有利于竞争的购买者。所称的破产企业已作出过虽不成功但却是真诚的努力,来寻找对其破产财产比较合理的可选择地买方,以便即能使其各种资产继续留在相关市场上,又可以使竞争受到尽量小的不利影响。并购当事方必须证明,没有其他的购买者选择比现在的并购更小的反竞争效果。第三、如果没有该项并购,该破产公司的资产将会不可避免的退出市场。根据破产法进行债务等方面的重组,往往可以使破产企业免于退出市场的不利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并购当事方就不能主张破产企业抗辩。因此,并购当事方应当证明做主张的破产企业没有成功重组的可能性。
2、美国的有关规定
与卡特尔行为不同,并购是一项应当用合理规则进行分析的行为,因为并购可能带来以下几方面有效率的结果:规模经济;避免重复研发;经营与管理上的互补等等。所以效率被认为是横向并购案中十分有效的抗辩理由。在实践中,一项并购可能产生的效率是很难证实和计量的,没有统一的标准,而必须进行个案的具体分析,而且是对未来效果的一种推断,充满了不确定性。政府一般要求经理论论证的效率结果还必须是可以实现的,并且与并购同时可能造成的限制竞争的负面影响相比较,显然是更有意义和更应优先选择的,或者说足以抵消并购对消费者的损害。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垄断或接近垄断的并购案中,效率抗辩几乎从来没有得到过支持。
在分析一项具体的横向并购可能产生的效率时,政府和法院往往会分析,这种效率是否只可能通过并购才能产生,是否存在对竞争限制性更小的实际可行的其他途径也能取得这种效率。如果能证明横向并购并不是达到这种效果的唯一途径时,这项横向并购很可能被否定。
正如前文所述,破产企业抗辩也是横向并购的一项重要抗辩理由。简单概括一下破产企业抗辩的条件,它包括:①被宣称为破产企业在近期内可能无力还债;②该破产企业无法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重组;③该企业已经就其资产收购的事宜以诚信的方式发出要约,试图保留其有形或无形资产的独立性,即寻找较之涉案并购对竞争影响更小的方法,但是却不成功;④如果没有此项涉案并购,破产企业的资产很可能退出相关市场。
参考文献:
[1]沈四宝.美国反垄断法原理与典型案例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2
[2]王中美.并购与反垄断[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2005
[3]程卫东.中国竞争法立法探要[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4]张穹.反垄断理论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刘世东(1983-),男,河南郑州人,天津商业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08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横向并购和反垄断政策。
关键词:横向并购;破产抗辩;市场力量
一、企业并购的反竞争影响分析
1、欧盟的有关规定
通常情况下,欧盟在分析并购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的影响时,会对并购后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变动和市场中竞争者的发展情况进行详细的经济分析。如果并购产生或加强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支配地位,而且参与并购的企业发现并购后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显著上涨有利可图。在这种情况下,并购参与者单方面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而不用考虑其他竞争者的反应,这种情况被称为单边效应。如果并购后形成的市场状况更有利于市场中的企业采取默契勾结,如消除了闹独立的企业,因此并购后更可能导致相关市场中的企业之间进行协调,企业间的共谋更稳定,这种情况属于协调效应。并购增加协调效应的可能性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并购减少了市场中竞争者的数量,二是在企业为数不多的寡头市场结构中,并购可能导致更均衡的资产分布。
现在需要知道的是,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定下实现利润最大化?在并购之后又该如何调整其定价策略呢?其中关键问题是,如果企业提高价格,是不是依然可以获得利润。我们假定在并购之前比较低的价格时公司利润可以最大化,而提高价格是不划算的。但是并购后,不仅收购没有流失客户,被并购方也没有流失客户,此时他们的客户是相加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可以提高价格,减少产量,而且并购后客户相加后数量很大,因此依然可以获得利润。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并购企业有很大的市场份额,那么他们会有一种潜在的意识,即提高价格减少产量依然可以获利。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即提高价格会导致消费者流向其他竞争者,實际上,有些消费者虽然不再购买这种商品,但依然购买该厂商生产的其他商品,所以实际上流失的消费者很少。因此在评估并购时,欧盟会花大量精力去调查消费者流失后到哪里去了,是去了竞争对手那里,还是依然在并购方这里。如果并购会导致并购当事方的市场份额显著提高,或者并购当事方的产品具有紧密的替代关系,那么该并购就可能会存在某些竞争问题。
2、美国的有关规定
(1)增加了合谋的可能性
显然横向并购肯定消除或减弱了原先有竞争关系的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另一方面,横向并购使得在相关市场上的竞争者数目减少,因此它使得竞争者之间更有可能、更能成功、更能彻底的进行合谋,而这种合谋的可能性就是一种潜在的限制竞争的影响,从而有损消费者的利益。
在确定是否有合谋可能性时,政府的分析标准基本上是按照判断卡特尔的方法。简单来说,在产品具有相似性,市场结构接近寡头垄断的市场上较易滋生有效地合谋。与分析卡特尔不同的是,法院在分析并购导致的合谋可能性时,因为这种合谋行为并未发生,会更多的考察行业特征、市场结构、企业以往的表现等数据,以推论可能潜伏的未来合谋危险。
(2)增强了单个竞争者的市场力量。
《横向并购指南》也关注在产品具有差异性的市场,横向并购可能导致单个竞争者市场力量加强问题。举例来说,假设某一市场上有六家企业,其中四家企业的产品具有相似性,另外两家企业产品也具有相似性,但前四家与后两家产品之间差异很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后两家企业之间的竞争和他们面临的来自前四家企业的竞争强度显然有很大不同,如果后两家企业之间计划合并,显然作为单个竞争者的市场力量将大大加强,因为尽管仍然有来自前四家企业的竞争,但最有力的竞争者已经被消除了。在政府看来,这种并购形成的强大的单个竞争者能够有效地对那种区别于其他竞争者的产品提价。
在面对此类并购案时,政府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如果市场上有较大一部分消费者偏好此种商品,即这些消费者会优先选择兼并当事企业的商品,而将具有竞争关系的另一种商品最为次优选择;如果其他企业转向生产此种商品在一定时期内不可能;如果并购的当事企业的产品之间相互可替代的程度很大;如果并购当事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达到35%,同时其产品又具有相似性;如果其他企业将其产品变装,使之更接近于并购当事企业的产品,是十分困难或成本很大的,在前述这些情况下,政府都很可能认定此项并购可能增强了单个企业有效提价的能力,从而向法院提起指控。
二、企业并购产生效率的认定以及破产抗辩
1、欧盟的有关规定
针对破产抗辩问题,欧盟《横向并购评估指南》专门分析了破产企业的问题,指出欧盟委员会可以决定,如果并购的一方是破产公司,那么尽管该并购受到质疑,也可以认定与共同市场相一致。委员会在有关破产企业的评估上将会考虑三个标准:第一、如果主张破产的公司没有被另外一家企业接管,近期就会因为财务困难被迫退出市场。也就是说,破产企业在不久的将来肯定会资不抵债,具有经营失败的严重可能性。对这一条件应当从严解释,企业具有偿付能力或显示出盈利的前景,则不能认定为经营失败。同样,能生存下去的企业的管理者想要破产,或者企业盈利正在减少或出现巨大损失,或者公司缺乏资金进行现代化改在等不能认定为经营失败。并购当事方必须通过强有力的证据,充分证明经营失败的极大可能性。第二、有利于竞争的购买者。所称的破产企业已作出过虽不成功但却是真诚的努力,来寻找对其破产财产比较合理的可选择地买方,以便即能使其各种资产继续留在相关市场上,又可以使竞争受到尽量小的不利影响。并购当事方必须证明,没有其他的购买者选择比现在的并购更小的反竞争效果。第三、如果没有该项并购,该破产公司的资产将会不可避免的退出市场。根据破产法进行债务等方面的重组,往往可以使破产企业免于退出市场的不利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并购当事方就不能主张破产企业抗辩。因此,并购当事方应当证明做主张的破产企业没有成功重组的可能性。
2、美国的有关规定
与卡特尔行为不同,并购是一项应当用合理规则进行分析的行为,因为并购可能带来以下几方面有效率的结果:规模经济;避免重复研发;经营与管理上的互补等等。所以效率被认为是横向并购案中十分有效的抗辩理由。在实践中,一项并购可能产生的效率是很难证实和计量的,没有统一的标准,而必须进行个案的具体分析,而且是对未来效果的一种推断,充满了不确定性。政府一般要求经理论论证的效率结果还必须是可以实现的,并且与并购同时可能造成的限制竞争的负面影响相比较,显然是更有意义和更应优先选择的,或者说足以抵消并购对消费者的损害。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垄断或接近垄断的并购案中,效率抗辩几乎从来没有得到过支持。
在分析一项具体的横向并购可能产生的效率时,政府和法院往往会分析,这种效率是否只可能通过并购才能产生,是否存在对竞争限制性更小的实际可行的其他途径也能取得这种效率。如果能证明横向并购并不是达到这种效果的唯一途径时,这项横向并购很可能被否定。
正如前文所述,破产企业抗辩也是横向并购的一项重要抗辩理由。简单概括一下破产企业抗辩的条件,它包括:①被宣称为破产企业在近期内可能无力还债;②该破产企业无法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重组;③该企业已经就其资产收购的事宜以诚信的方式发出要约,试图保留其有形或无形资产的独立性,即寻找较之涉案并购对竞争影响更小的方法,但是却不成功;④如果没有此项涉案并购,破产企业的资产很可能退出相关市场。
参考文献:
[1]沈四宝.美国反垄断法原理与典型案例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2
[2]王中美.并购与反垄断[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2005
[3]程卫东.中国竞争法立法探要[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4]张穹.反垄断理论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刘世东(1983-),男,河南郑州人,天津商业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08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横向并购和反垄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