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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公司管理的核心和关键。而其中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关,是公司所有权和公司治理之间最重要的联结点,在公司治理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董事会这一层面来简要探析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现状,找出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内部治理 上市公司 董事会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一般来说,公司治理是指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主要包括股东、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这些利益关系决定着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业绩。作為公司治理中重要的关系方,董事会的正确设置及职能执行就显得至关重要。良好的公司治理的最终责任是在董事会。
但由于我国股份制改革的实践较短,对该领域的一些认识、规律、经验和方法仍在探索之中,目前我国企业公司治理仍处在起步阶段。所以在公司治理方面包括董事会的设置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下面笔者将站在董事会的角度从三个方面来探析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现状,并针对所表现出来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现状分析
(一)董事会的独立性。
董事会的独立性是指董事会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主体,在决策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公正、不偏颇于任何一方利益的价值取向。我国董事会的独立性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董事会被大股东控制。公司董事会应该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一些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严格按照此规定。按照谢永珍教授搜集的样本资料可以看出在董事提名中, 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大股东提名的上市公司占 43.2%; 由董事会或提名委员会提名的上市公司占 23.2%。举个例子,若某上市公司最大股东控股51%(这在中国上市公司非常常见),举办股东大会选举5个董事会成员时,由于大股东的绝对控股,5个董事会成员可能全部由此大股东提名选拔。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基本是由大股东控制的,缺乏独立性。
2、董事会成员直接担任管理职位。查阅我国众多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可以发现许多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据谢永珍教授调查我国两职完全分离的比例不超过15%。而董事会又有着制定管理层薪水的权利,这样担任着管理层重要职位的董事会成员就会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自己谋福利。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就转化为董事会成员个人利益最大化,董事的个人利益与全体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更加激化。所以就不能有效地保证董事会的决策的客观与公正。
从调查来看,我国自1998年来,虽然两职合一的现象还是很普遍,但是在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这说明我国在治理的实践中正在逐步的接受两职逐步分离的方式。
(二)独立董事。
21世纪初,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我国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
但是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主要原因如下:
1、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太低,在董事会中基本属于弱势群体,根本无法与董事会的主要成员——内部董事相抗衡。在进行决策投票时,按照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的原则,独立董事并不能发挥真正意义上的作用;
2、所谓独立性,就是保证在资格、产生程序、经济和行使权力上的独立性。
(1)在产生程序上,国外的独立董事通常是由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还不完善,股权分布集中,形成一股独大的局面,中小股东的提名权无法影响大局或由于行使成本过高而不愿意行使,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独立董事一般是由大股东直接选择任命。下表显示了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提名情况:
(2)在经济上,在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的薪酬决定权一般就掌握在大股东的手中。这时独立董事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不得不默许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在行使权力上,由于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和薪酬设置的不合理,使得他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失去独立性。
这样一来,独立董事的设立完全是为大股东服务的,这与我国借鉴外国独立董事的制度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3、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在美国,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拥有很大的权力。而在我国,独立董事在相关的法律中还没有很健全的规定,这样独立董事没有很强有力的法律作为支撑,使得他们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4、我国企业的独立董事一般是社会名流,而且身兼数职,这些人一般都不了解企业经营的专业知识,同时也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了解,更不用说发表一些对企业发展有益的专业意见了。
(三)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常设委员会之一,因此他与其他董事会委员会协作完成董事会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托责任。自2002年以来,我国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说明国家及上市公司已越来越认识到进行内部审计的重要性。但根据杨忠莲、徐政旦的研究,我国上市公司成立的审计委员会并没有提高财务报表的动机,这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初衷并不吻合。
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要求至少包括3名以上的独立董事。但是通过上述对独立董事的分析,可知在我国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即使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是独立董事,也不能保持自身相对于股东以及董事会的独立性,进而就不能保证内部审计财务报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得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的地位不明确。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存在相似甚至重叠的现象,有时会导致职责分布不匀甚至相互之间推卸责任的现象。由此可见,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发展的并不成熟,具体的职责权都要进行明确的规定。
二、改善措施 (一)改善股权结构。
由上述分析可知,正是因为我国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存在诸多问题,所以要想真正改善公司治理现状,就必须从股权结构这个根源开始。一方面,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自2006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进一步将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国有股(还包括其他各种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場上流通。另一方面,鼓励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等等措施来保证股权的合理结构,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局势。
(二)规范董事提名机制。
为改变董事会以及独立董事为大股东所控制的局面,(1)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严格规定大股东的投票权,例如可以参照外国的公司法律规定,任何股东不论其持股比例是多少,最多只能享有一定比例的投票权等等。(2)同时,董事会的提名选举还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以防止控股股东完全的控制董事会。(3)引入远程投票制度,例如可以通过开展网上投票制度,并聘请专业的独立网上监票机构,让那些因地处较远地区投票成本过高而放弃投票的股东有行驶自己权利的机会。
(三)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法规。
为了使独立董事真正达到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必须增加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因此应从法律上加以规定,即独立董事必须占董事会成员的一半以上。其次,独立董事背后必须要有一套完整、强有力的法律诉讼体系。相比于公司的控股股东,独立董事的力量还是过于薄弱,资源上的不对等必然会使独立董事很难承担其应有的责任。
(四)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首先从产生程序上,依照前面提出的董事提名机制。在经济上,笔者认为应根据我国自身的具体情况,避免由股东和管理层制定薪酬,而是可以采用外部独立的第三方通过考察独立董事的表现制定其薪酬水平。在行使权力上,通过建立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明确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来使独立董事保持在行使自身权利时的独立性。
(五)健全审计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及审计会成员的主要职责,细化其权利和义务,并建立一套完整健全的审计委员会的披露机制。同时,保证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建立具体的成员选拔标准,如独立,专业以及同内外部沟通等方面。
三、总结
由上述分析可知,由于我国在董事会方面还存在着多方面的弊端,使得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还不完善。随着我国上市公司的不断增多,企业内部治理显得越发重要。因此,从问题根源入手,逐步改变我国企业一股独大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更加健全的董事会机制显得刻不容缓。□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级本科生,专业:财务管理)
参考文献:
[1]刘彦文 张晓红主编.公司治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6.
[2]元丽星.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及对策分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6.
[3]王 斌.论董事会独立性:对中国实践的思考.会计研究 2006.5.
[4]谢永珍.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性与监督效率关系实证研究 山东大学学报 2007年第四期.
[5]杨忠莲、徐政旦.我国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动机的实证研究.审计研究 2004.2
[6]耿慧敏.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研究[D] 2004.12.
关键词 内部治理 上市公司 董事会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一般来说,公司治理是指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主要包括股东、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这些利益关系决定着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业绩。作為公司治理中重要的关系方,董事会的正确设置及职能执行就显得至关重要。良好的公司治理的最终责任是在董事会。
但由于我国股份制改革的实践较短,对该领域的一些认识、规律、经验和方法仍在探索之中,目前我国企业公司治理仍处在起步阶段。所以在公司治理方面包括董事会的设置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下面笔者将站在董事会的角度从三个方面来探析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现状,并针对所表现出来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现状分析
(一)董事会的独立性。
董事会的独立性是指董事会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主体,在决策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公正、不偏颇于任何一方利益的价值取向。我国董事会的独立性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董事会被大股东控制。公司董事会应该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一些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严格按照此规定。按照谢永珍教授搜集的样本资料可以看出在董事提名中, 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大股东提名的上市公司占 43.2%; 由董事会或提名委员会提名的上市公司占 23.2%。举个例子,若某上市公司最大股东控股51%(这在中国上市公司非常常见),举办股东大会选举5个董事会成员时,由于大股东的绝对控股,5个董事会成员可能全部由此大股东提名选拔。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基本是由大股东控制的,缺乏独立性。
2、董事会成员直接担任管理职位。查阅我国众多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可以发现许多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据谢永珍教授调查我国两职完全分离的比例不超过15%。而董事会又有着制定管理层薪水的权利,这样担任着管理层重要职位的董事会成员就会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自己谋福利。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就转化为董事会成员个人利益最大化,董事的个人利益与全体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更加激化。所以就不能有效地保证董事会的决策的客观与公正。
从调查来看,我国自1998年来,虽然两职合一的现象还是很普遍,但是在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这说明我国在治理的实践中正在逐步的接受两职逐步分离的方式。
(二)独立董事。
21世纪初,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我国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
但是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主要原因如下:
1、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太低,在董事会中基本属于弱势群体,根本无法与董事会的主要成员——内部董事相抗衡。在进行决策投票时,按照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的原则,独立董事并不能发挥真正意义上的作用;
2、所谓独立性,就是保证在资格、产生程序、经济和行使权力上的独立性。
(1)在产生程序上,国外的独立董事通常是由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还不完善,股权分布集中,形成一股独大的局面,中小股东的提名权无法影响大局或由于行使成本过高而不愿意行使,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独立董事一般是由大股东直接选择任命。下表显示了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提名情况:
(2)在经济上,在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的薪酬决定权一般就掌握在大股东的手中。这时独立董事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不得不默许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在行使权力上,由于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和薪酬设置的不合理,使得他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失去独立性。
这样一来,独立董事的设立完全是为大股东服务的,这与我国借鉴外国独立董事的制度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3、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在美国,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拥有很大的权力。而在我国,独立董事在相关的法律中还没有很健全的规定,这样独立董事没有很强有力的法律作为支撑,使得他们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4、我国企业的独立董事一般是社会名流,而且身兼数职,这些人一般都不了解企业经营的专业知识,同时也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了解,更不用说发表一些对企业发展有益的专业意见了。
(三)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常设委员会之一,因此他与其他董事会委员会协作完成董事会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托责任。自2002年以来,我国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说明国家及上市公司已越来越认识到进行内部审计的重要性。但根据杨忠莲、徐政旦的研究,我国上市公司成立的审计委员会并没有提高财务报表的动机,这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初衷并不吻合。
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要求至少包括3名以上的独立董事。但是通过上述对独立董事的分析,可知在我国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即使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是独立董事,也不能保持自身相对于股东以及董事会的独立性,进而就不能保证内部审计财务报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得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的地位不明确。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存在相似甚至重叠的现象,有时会导致职责分布不匀甚至相互之间推卸责任的现象。由此可见,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发展的并不成熟,具体的职责权都要进行明确的规定。
二、改善措施 (一)改善股权结构。
由上述分析可知,正是因为我国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存在诸多问题,所以要想真正改善公司治理现状,就必须从股权结构这个根源开始。一方面,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自2006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进一步将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国有股(还包括其他各种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場上流通。另一方面,鼓励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等等措施来保证股权的合理结构,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局势。
(二)规范董事提名机制。
为改变董事会以及独立董事为大股东所控制的局面,(1)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严格规定大股东的投票权,例如可以参照外国的公司法律规定,任何股东不论其持股比例是多少,最多只能享有一定比例的投票权等等。(2)同时,董事会的提名选举还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以防止控股股东完全的控制董事会。(3)引入远程投票制度,例如可以通过开展网上投票制度,并聘请专业的独立网上监票机构,让那些因地处较远地区投票成本过高而放弃投票的股东有行驶自己权利的机会。
(三)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法规。
为了使独立董事真正达到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必须增加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因此应从法律上加以规定,即独立董事必须占董事会成员的一半以上。其次,独立董事背后必须要有一套完整、强有力的法律诉讼体系。相比于公司的控股股东,独立董事的力量还是过于薄弱,资源上的不对等必然会使独立董事很难承担其应有的责任。
(四)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首先从产生程序上,依照前面提出的董事提名机制。在经济上,笔者认为应根据我国自身的具体情况,避免由股东和管理层制定薪酬,而是可以采用外部独立的第三方通过考察独立董事的表现制定其薪酬水平。在行使权力上,通过建立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明确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来使独立董事保持在行使自身权利时的独立性。
(五)健全审计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及审计会成员的主要职责,细化其权利和义务,并建立一套完整健全的审计委员会的披露机制。同时,保证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建立具体的成员选拔标准,如独立,专业以及同内外部沟通等方面。
三、总结
由上述分析可知,由于我国在董事会方面还存在着多方面的弊端,使得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还不完善。随着我国上市公司的不断增多,企业内部治理显得越发重要。因此,从问题根源入手,逐步改变我国企业一股独大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更加健全的董事会机制显得刻不容缓。□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级本科生,专业:财务管理)
参考文献:
[1]刘彦文 张晓红主编.公司治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6.
[2]元丽星.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及对策分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6.
[3]王 斌.论董事会独立性:对中国实践的思考.会计研究 2006.5.
[4]谢永珍.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性与监督效率关系实证研究 山东大学学报 2007年第四期.
[5]杨忠莲、徐政旦.我国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动机的实证研究.审计研究 2004.2
[6]耿慧敏.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研究[D] 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