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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湿地保护立法体系尚不完善,集中表现为湿地的定义与范围界定不清、规范湿地保护的法律位阶过低、立法的目标定位发生偏离、规范内容重原则轻操作等。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在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法的层面上为湿地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湿地专门立法进入系统化、科学化的条件已经成熟。相关部门应以此为契机,重构我国的湿地保护立法体系,使其形成以湿地保护法为统领、以具有可适用性的制度设计与配套措施为两翼的整体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