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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交易发展的现状
根据艾瑞咨询公司于2009年2月发布的《2008-2009年中国网上支付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08年中国网上支付市场发展十分迅速,交易规模从2007年的976亿元飙升到2008年的2743亿元,同比迅增181%,远高于网络经济49.2%的增速,成为互联网发展最快的行业。
根据交易主体,网上交易可划分为企业对企业、企业对个人、个人对个人三种模式。企业对企业和企业对个人这两种模式,征税的主体比较明确,网上交易不过是为企业提供了新的销售平台,且企业在进入这个销售平台时,服务商都会对其营业执照和企业账号进行严格的审核,所有通过网上交易的款项都必须通过这个企业账号,工商、税务部门只要查看企业银行账户就能了解交易情况,足额收税,易于监管。而对于涉及商品买卖的个人对个人模式,由于我国现行税制对网络交易征税未作明确规定,个人网上交易成了当前税收监管的一大难题。
◎个人网上交易税收征管的困难
个人网上交易涵盖范围非常广,上至进口产品下至柴米油盐,都是网上交易的热门商品,这就使税收工作错综复杂,再加上网络商务活动本身具有流动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加剧了税收的难度,对个人网上交易征税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纳税主体难以确认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交易双方利用网络匿名聊天工具等进行交易,同时保密技术和安全防护的广泛应用也使纳税人的身份很难确认。
(二)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由于个人网上交易具有流动性,交易的实际发生地点经常发生变动,这也意味着纳税地点的变化。加之网上交易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卖方可以使用各种电子技术隐蔽其真实的所在地,造成交易的实际发生地点难以确定。
(三)收入性质难以确定
个人在网上经营虚拟商店,所得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任何所得形式,在目前的个税框架下,很难界定个人网上交易所得的性质。
(四)应纳税额难以确认
传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通过收入凭证来计算的,而在网络交易环境下,很多交易都是采取网上确定价格网下支付的形式,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连接,没有形成书面合同。同时,销售收入凭证和销售发票的缺失,造成了税务机关确认纳税数额缺乏有效凭证。
(五)征收成本较高
网络交易的流动性和隐蔽性使税务机构通过扣缴义务人集中征税变得困难,征税须从更多分散的纳税人那里收取相对小的税额,增加了征税成本。
◎个人网上交易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健全税收法律体系
网上交易征税问题已暴露出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诸多缺陷,因此,需要完善网上交易税收立法工作,尤其是在个人网上交易领域。在完善网上交易税收立法时,应主要体现如下原则:
1、公平税负原则。首先,网上交易与传统交易形式不同,但其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商品交易。因此,它与传统交易应适用相同的税法,承担相同的纳税义务。确定这一原则,同样对鼓励传统交易经营者拓宽交易方式、采用网上交易有一定作用。其次,要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
2、税法中性原则。对网上交易和一般的有形交易在征税时应一视同仁,不宜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
3、适当优惠原则。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活动采用适当轻税政策,以促进其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
(二)采用网络税控系统
税务机关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增强追踪功能,最终实现税收电子化。完善网上交易的税收工作,强化网络技术是关键。因此,应加强对网上交易中资金流的监控,“供货商——银行——客户”的体系为税收征管提供了线索:
1、网站负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强制要求在所有提供网上交易活动的网络服务器上加装税控软件,并在网上贸易活动中运行该税控软件。所有客户在网上达成交易、签署电子交易合同前,必须经过纳税过程才能实现交易。
2、银行负责代缴税款。由于目前网上交易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是网上银行支付,可以以银行为中介,建立供货商与客户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例如在淘宝网进行购物时,消费者采用网上银行向支付宝划款时,银行网页计算应纳税额并分别列示,自动从银行账户中进行扣除。税务机关同样也可以通过银行对经营者的账户进行监控,督促其缴纳所得税。
3、启用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内容完全一样,只是将纸质发票电子化而已。在现行发票制度中增加电子发票,纳税人可在线领购、在线开具、在线传递。不过,为防止在交易时电子发票被修改,税务部门对申领的发票需增加加密、防伪等功能,以使企业在开具发票后只能以“只读”方式打开,而不能任意修改。同时,企业填写完毕的发票须经税务部门备份后方可传递给交易方进行交易。
此外,税务部门要多做宣传工作,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介进行纳税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根据艾瑞咨询公司于2009年2月发布的《2008-2009年中国网上支付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08年中国网上支付市场发展十分迅速,交易规模从2007年的976亿元飙升到2008年的2743亿元,同比迅增181%,远高于网络经济49.2%的增速,成为互联网发展最快的行业。
根据交易主体,网上交易可划分为企业对企业、企业对个人、个人对个人三种模式。企业对企业和企业对个人这两种模式,征税的主体比较明确,网上交易不过是为企业提供了新的销售平台,且企业在进入这个销售平台时,服务商都会对其营业执照和企业账号进行严格的审核,所有通过网上交易的款项都必须通过这个企业账号,工商、税务部门只要查看企业银行账户就能了解交易情况,足额收税,易于监管。而对于涉及商品买卖的个人对个人模式,由于我国现行税制对网络交易征税未作明确规定,个人网上交易成了当前税收监管的一大难题。
◎个人网上交易税收征管的困难
个人网上交易涵盖范围非常广,上至进口产品下至柴米油盐,都是网上交易的热门商品,这就使税收工作错综复杂,再加上网络商务活动本身具有流动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加剧了税收的难度,对个人网上交易征税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纳税主体难以确认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交易双方利用网络匿名聊天工具等进行交易,同时保密技术和安全防护的广泛应用也使纳税人的身份很难确认。
(二)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由于个人网上交易具有流动性,交易的实际发生地点经常发生变动,这也意味着纳税地点的变化。加之网上交易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卖方可以使用各种电子技术隐蔽其真实的所在地,造成交易的实际发生地点难以确定。
(三)收入性质难以确定
个人在网上经营虚拟商店,所得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任何所得形式,在目前的个税框架下,很难界定个人网上交易所得的性质。
(四)应纳税额难以确认
传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通过收入凭证来计算的,而在网络交易环境下,很多交易都是采取网上确定价格网下支付的形式,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连接,没有形成书面合同。同时,销售收入凭证和销售发票的缺失,造成了税务机关确认纳税数额缺乏有效凭证。
(五)征收成本较高
网络交易的流动性和隐蔽性使税务机构通过扣缴义务人集中征税变得困难,征税须从更多分散的纳税人那里收取相对小的税额,增加了征税成本。
◎个人网上交易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健全税收法律体系
网上交易征税问题已暴露出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诸多缺陷,因此,需要完善网上交易税收立法工作,尤其是在个人网上交易领域。在完善网上交易税收立法时,应主要体现如下原则:
1、公平税负原则。首先,网上交易与传统交易形式不同,但其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商品交易。因此,它与传统交易应适用相同的税法,承担相同的纳税义务。确定这一原则,同样对鼓励传统交易经营者拓宽交易方式、采用网上交易有一定作用。其次,要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
2、税法中性原则。对网上交易和一般的有形交易在征税时应一视同仁,不宜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
3、适当优惠原则。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活动采用适当轻税政策,以促进其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
(二)采用网络税控系统
税务机关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增强追踪功能,最终实现税收电子化。完善网上交易的税收工作,强化网络技术是关键。因此,应加强对网上交易中资金流的监控,“供货商——银行——客户”的体系为税收征管提供了线索:
1、网站负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强制要求在所有提供网上交易活动的网络服务器上加装税控软件,并在网上贸易活动中运行该税控软件。所有客户在网上达成交易、签署电子交易合同前,必须经过纳税过程才能实现交易。
2、银行负责代缴税款。由于目前网上交易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是网上银行支付,可以以银行为中介,建立供货商与客户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例如在淘宝网进行购物时,消费者采用网上银行向支付宝划款时,银行网页计算应纳税额并分别列示,自动从银行账户中进行扣除。税务机关同样也可以通过银行对经营者的账户进行监控,督促其缴纳所得税。
3、启用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内容完全一样,只是将纸质发票电子化而已。在现行发票制度中增加电子发票,纳税人可在线领购、在线开具、在线传递。不过,为防止在交易时电子发票被修改,税务部门对申领的发票需增加加密、防伪等功能,以使企业在开具发票后只能以“只读”方式打开,而不能任意修改。同时,企业填写完毕的发票须经税务部门备份后方可传递给交易方进行交易。
此外,税务部门要多做宣传工作,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介进行纳税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