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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义务教育阶段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收费,它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教育的发展。因此,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完全免费的政策势在必行。国家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在于能够通过国家公共资源的再分配,排除各种因素对义务教育的制约和干扰,切实保证全国范围内义务教育的实际需要和均衡发展,切实为每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较为平等的机会。
一、实施完全免费的义务教育政策是对义务教育法本意的回归
1986年颁布并且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法律归定“九年制义务教育”“免收学费”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由各级政府负责筹措也是不争的事实,这也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立法的初衷。但是,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4日由国家教委14号令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却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这项规定给义务教育的收费开了方便之门,使得义务教育法中关于免费的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因为这里把所说的免费教育仅仅限定为免收学费,而由于各省的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实际上书本费、杂费的数额是远高于学费的,这就使得“义务教育”的提法多少有些名不副实。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所确定的“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这些原则,由于贫困学生的数量很大,造成县、乡两级政府无力承担义务教育的财政,所以基本上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因此,实施完全的免费义务教育政策是对义务教育法本意的回归,可以避免法律上的尴尬和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难以操作。
二、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义务教育实施完全免费政策的经济可行性
儿童所受到的义务教育不仅有利于儿童本人和他所在的家庭,而且也有利于其他的社会成员。但是这种义务教育的受益主体没有明确的指向性,无法找到具体的受益人。从而无法根据“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找到合适的投资者,因此这种教育的投资只能由国家来负担。另一方面,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来说,义务教育不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特征,即它的个人效益小于社会效益,并且一个人接受义务教育并不以另一个人少受或不接受义务教育为代价,即义务教育不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因而义务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属于社会公共产品的范畴。
义务教育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个人收益更是远远低于社会效益。因为这些地区的经济结构往往是以传统农业和个体经营为主,现代的农业生产知识和技术没有得到广泛应用,市场经济基本没有建立,看不到知识教育的显著效益。当地落后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对所需劳动力的教育水平要求不高,它只需要劳动力具备基本的文化知识,而这种要求甚至不需要到正规的学校就可以完成。这也就造成大多数的农村居民对义务教育的预期收益不高,相当一部分人只顾短期的经济效益,忽视了远期规划的教育投入。
因此,根据公共产品的特点和利益获得理论,义务教育的财政投资就应该由国家来负担,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的义务教育更应该由国家来完全投入。国家对它的投入还应该做到全民性、平等性和普及性,既要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能够接受基本的义务教育,也要保证在机会均等的情况下有一定数量的儿童能够接受优质的义务教育。
三、从我国的财政现状上来看,实施义务教育完全免费政策是可行的
我国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中央与地方在财政上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分税制体制的内容主要是三点:一是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二是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三是中央对地方实行财政转移支付。这种分税制的财政体制造成我国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不足,而更加令人担忧的是地区之间的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前面两点都基本不涉及对经济落后地区的义务教育财政进行有效补偿的问题。第三点虽然涉及到了地区之间义务教育财政的均衡问题,但这种制度却没有真正缓解经济落后地区的义务教育尴尬局面。因为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由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构成,而专项转移支付数额很小,中央对地方只有“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款、“义务教育危房改造工程”专款等,仅为义务教育总支出的1%左右。省(自治区)、地(市)两级政府的义务教育专项拨款的总量都也不大。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用于义务教育的份额也就更加小了,因为它只能根据接受转移支付的下级政府预算中支出义务教育经费的比例进行约定,而这种比例往往会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同而受到极大的影响。因此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现行财政体制对义务教育财政的影响可以概括为:“形成义务教育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与财政收入的严重不匹配;财力最弱的乡级政府承担义务教育这一最大的公共服务;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缩小地区之间的义务教育财政能力差异。”这种严峻的实际情况使得经济落后地区的政府无力承担义务教育的费用支出。
从我国教育费用使用的内部情况来看,义务教育经费的负担结构也显得不合理。表现有两点:一是国家更偏重对高等教育的投入而忽视了对基础教育经费支持;二是国家更注重城镇的义务教育投入而忽视农村义务教育的窘迫处境。在中国义务教育经费总量中,政府财政预算内拨款所占比重维持在60%左右,差额主要通过集资、捐助、摊派、教育费附加和学杂费等形式由农民、企业和受教育者负担。相比之下,对于非义务教育的高等教育,政府却负担了70%以上的经费。从1995年到2000年之间国家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投入中义务教育所占的比例来看,虽然国家预算内教育经费总支出逐年增加(从1995年的约1.1亿增加到2000年的约1.95亿),但预算内教育经费总支出所占比例逐年下降(从1995年的51.62%下降到2000年的49.43%),相应的预算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支出也是逐年下降(从1995年的30.72%下降到2000年的29.46%)。从义务教育经费的差额负担情况来看,农民的负担是比较沉重的。我国一直以来就存在城乡的差别,毋庸置疑,城镇居民的教育支付能力强于农村居民。但是我国的投资体制决定了城镇居民除了负担子女的学费和学校的其他费用外不用直接负担义务教育经费,而农村居民不但要负担子女的各种学杂费用,还要通过教育费附加、教育集资的方式负担相当一部分的义务教育经费。这也进一步加大了农民的教育负担,使得农村义务教育的推进面临严峻的问题。2003年我国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8.65%,小学辍学率为0.34%,这说明我国确实有不少的适龄儿童没有享受到国家义务教育,这些儿童的绝大多数是在农村地区。
这种财政现状说明,只有国家财政的大力投入才可能解决义务教育阶段的根本问题。国家有能力也应当加大教育投资的总额,另一方面要提高教育经费使用的效率,在教育经费的分配上还要适当向义务教育财政倾斜,特别是要向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倾斜。
四、国外的经验表明我国实施义务教育完全免费政策也是可行的
全球近两百个国家或地区的绝大多数已经宣布实施义务教育,世界各国在普及义务教育的过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困难,其中义务教育的投资也是各国感到难以处理的一个问题。
从大多数国家来看,义务教育的投资虽然模式不尽相同,但一般均由政府直接投资供给。义务教育公共投资并非一定遵循“主管者负担”的原则,而是各级政府共同负责,合理分担。换言之,不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基层地方政府负有投资责任,而且中央或较高层次的地方政府亦有投资责任,甚至负有比基层地方政府更大的责任。
各国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也是多种多样的,除国家公共投资外,还有各种非政府的投资。但是,在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投资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经费来源表现出一个共同特点,即政府公共投资构成了义务教育的绝对财源。不仅在一般发达国家,而且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自政府的公共经费一般均占义务教育投资总额的85%以上,这种做法体现了义务教育应由国家举办,其经费应由政府公共经费承担的原则。
五、社会舆论为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社会各界群众对实施免费义务教育都是持欢迎态度,特别是社会上一些弱势群体。全国政协九届十八次常委会议对义务教育问题进行分组和专题讨论,义务教育由谁付费成为常委们讨论的焦点。讨论的结果是,全国政协的常委们一致认为:中国义务教育应该“吃皇粮”。换句话说,就是应该由国家出钱实施义务教育。这基本上反映了老百姓的意愿。
从一些已经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地区来看,情况良好,结果令人鼓舞。当然,目前实施义务教育的都是经济较为发达,地方财力相当丰厚的地区。但更重要的是,这些地区的政府和人民非常重视义务教育教育的发展。据《山西日报》报道,山西省平鲁区决定明年起对全区农村2.1万名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全部实行免费上学。这是山西省及中西部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以来,第一个对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全免费上学的县区。这样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只要政府重视义务教育的发展,那么就一定能通过适当的途径来实施免费的义务教育。即使是牺牲一些经济上的短期和局部利益,也是值得的。
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既是老百姓所期待的事情,也是国家有能力实施的一项政策,现在已经为这项政策的实施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实施完全的免费义务教育是可行的,可以预见的是:它必将对我国未来教育产生深远的影响,必将使我国的国民教育水平大力提升;也必将促进生产力的提高,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能力。
一、实施完全免费的义务教育政策是对义务教育法本意的回归
1986年颁布并且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法律归定“九年制义务教育”“免收学费”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由各级政府负责筹措也是不争的事实,这也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立法的初衷。但是,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4日由国家教委14号令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却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这项规定给义务教育的收费开了方便之门,使得义务教育法中关于免费的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因为这里把所说的免费教育仅仅限定为免收学费,而由于各省的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实际上书本费、杂费的数额是远高于学费的,这就使得“义务教育”的提法多少有些名不副实。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所确定的“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这些原则,由于贫困学生的数量很大,造成县、乡两级政府无力承担义务教育的财政,所以基本上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因此,实施完全的免费义务教育政策是对义务教育法本意的回归,可以避免法律上的尴尬和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难以操作。
二、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义务教育实施完全免费政策的经济可行性
儿童所受到的义务教育不仅有利于儿童本人和他所在的家庭,而且也有利于其他的社会成员。但是这种义务教育的受益主体没有明确的指向性,无法找到具体的受益人。从而无法根据“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找到合适的投资者,因此这种教育的投资只能由国家来负担。另一方面,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来说,义务教育不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特征,即它的个人效益小于社会效益,并且一个人接受义务教育并不以另一个人少受或不接受义务教育为代价,即义务教育不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因而义务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属于社会公共产品的范畴。
义务教育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个人收益更是远远低于社会效益。因为这些地区的经济结构往往是以传统农业和个体经营为主,现代的农业生产知识和技术没有得到广泛应用,市场经济基本没有建立,看不到知识教育的显著效益。当地落后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对所需劳动力的教育水平要求不高,它只需要劳动力具备基本的文化知识,而这种要求甚至不需要到正规的学校就可以完成。这也就造成大多数的农村居民对义务教育的预期收益不高,相当一部分人只顾短期的经济效益,忽视了远期规划的教育投入。
因此,根据公共产品的特点和利益获得理论,义务教育的财政投资就应该由国家来负担,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的义务教育更应该由国家来完全投入。国家对它的投入还应该做到全民性、平等性和普及性,既要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能够接受基本的义务教育,也要保证在机会均等的情况下有一定数量的儿童能够接受优质的义务教育。
三、从我国的财政现状上来看,实施义务教育完全免费政策是可行的
我国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中央与地方在财政上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分税制体制的内容主要是三点:一是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二是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三是中央对地方实行财政转移支付。这种分税制的财政体制造成我国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不足,而更加令人担忧的是地区之间的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前面两点都基本不涉及对经济落后地区的义务教育财政进行有效补偿的问题。第三点虽然涉及到了地区之间义务教育财政的均衡问题,但这种制度却没有真正缓解经济落后地区的义务教育尴尬局面。因为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由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构成,而专项转移支付数额很小,中央对地方只有“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款、“义务教育危房改造工程”专款等,仅为义务教育总支出的1%左右。省(自治区)、地(市)两级政府的义务教育专项拨款的总量都也不大。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用于义务教育的份额也就更加小了,因为它只能根据接受转移支付的下级政府预算中支出义务教育经费的比例进行约定,而这种比例往往会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同而受到极大的影响。因此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现行财政体制对义务教育财政的影响可以概括为:“形成义务教育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与财政收入的严重不匹配;财力最弱的乡级政府承担义务教育这一最大的公共服务;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缩小地区之间的义务教育财政能力差异。”这种严峻的实际情况使得经济落后地区的政府无力承担义务教育的费用支出。
从我国教育费用使用的内部情况来看,义务教育经费的负担结构也显得不合理。表现有两点:一是国家更偏重对高等教育的投入而忽视了对基础教育经费支持;二是国家更注重城镇的义务教育投入而忽视农村义务教育的窘迫处境。在中国义务教育经费总量中,政府财政预算内拨款所占比重维持在60%左右,差额主要通过集资、捐助、摊派、教育费附加和学杂费等形式由农民、企业和受教育者负担。相比之下,对于非义务教育的高等教育,政府却负担了70%以上的经费。从1995年到2000年之间国家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投入中义务教育所占的比例来看,虽然国家预算内教育经费总支出逐年增加(从1995年的约1.1亿增加到2000年的约1.95亿),但预算内教育经费总支出所占比例逐年下降(从1995年的51.62%下降到2000年的49.43%),相应的预算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支出也是逐年下降(从1995年的30.72%下降到2000年的29.46%)。从义务教育经费的差额负担情况来看,农民的负担是比较沉重的。我国一直以来就存在城乡的差别,毋庸置疑,城镇居民的教育支付能力强于农村居民。但是我国的投资体制决定了城镇居民除了负担子女的学费和学校的其他费用外不用直接负担义务教育经费,而农村居民不但要负担子女的各种学杂费用,还要通过教育费附加、教育集资的方式负担相当一部分的义务教育经费。这也进一步加大了农民的教育负担,使得农村义务教育的推进面临严峻的问题。2003年我国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8.65%,小学辍学率为0.34%,这说明我国确实有不少的适龄儿童没有享受到国家义务教育,这些儿童的绝大多数是在农村地区。
这种财政现状说明,只有国家财政的大力投入才可能解决义务教育阶段的根本问题。国家有能力也应当加大教育投资的总额,另一方面要提高教育经费使用的效率,在教育经费的分配上还要适当向义务教育财政倾斜,特别是要向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倾斜。
四、国外的经验表明我国实施义务教育完全免费政策也是可行的
全球近两百个国家或地区的绝大多数已经宣布实施义务教育,世界各国在普及义务教育的过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困难,其中义务教育的投资也是各国感到难以处理的一个问题。
从大多数国家来看,义务教育的投资虽然模式不尽相同,但一般均由政府直接投资供给。义务教育公共投资并非一定遵循“主管者负担”的原则,而是各级政府共同负责,合理分担。换言之,不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基层地方政府负有投资责任,而且中央或较高层次的地方政府亦有投资责任,甚至负有比基层地方政府更大的责任。
各国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也是多种多样的,除国家公共投资外,还有各种非政府的投资。但是,在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投资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经费来源表现出一个共同特点,即政府公共投资构成了义务教育的绝对财源。不仅在一般发达国家,而且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自政府的公共经费一般均占义务教育投资总额的85%以上,这种做法体现了义务教育应由国家举办,其经费应由政府公共经费承担的原则。
五、社会舆论为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社会各界群众对实施免费义务教育都是持欢迎态度,特别是社会上一些弱势群体。全国政协九届十八次常委会议对义务教育问题进行分组和专题讨论,义务教育由谁付费成为常委们讨论的焦点。讨论的结果是,全国政协的常委们一致认为:中国义务教育应该“吃皇粮”。换句话说,就是应该由国家出钱实施义务教育。这基本上反映了老百姓的意愿。
从一些已经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地区来看,情况良好,结果令人鼓舞。当然,目前实施义务教育的都是经济较为发达,地方财力相当丰厚的地区。但更重要的是,这些地区的政府和人民非常重视义务教育教育的发展。据《山西日报》报道,山西省平鲁区决定明年起对全区农村2.1万名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全部实行免费上学。这是山西省及中西部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以来,第一个对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全免费上学的县区。这样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只要政府重视义务教育的发展,那么就一定能通过适当的途径来实施免费的义务教育。即使是牺牲一些经济上的短期和局部利益,也是值得的。
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既是老百姓所期待的事情,也是国家有能力实施的一项政策,现在已经为这项政策的实施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实施完全的免费义务教育是可行的,可以预见的是:它必将对我国未来教育产生深远的影响,必将使我国的国民教育水平大力提升;也必将促进生产力的提高,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