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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以法律责任的内容性质为分类的标准与以部门法为分类标准相混淆会导致对经济法责任独立存在产生质疑,本文旨在从部门法的角度以及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和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来论证经济法责任具有其独立性,经济法责任并不是传统三大责任的简单的综合,经济法责任有其独特性。
关键词:法律责任 经济法责任 构成要件 责任形态
一、经济法责任的定义
有学者通过经济违法行为来界定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于经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经济法这一部门法来界定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是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应当对国家或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①通过经济法规的违反与特定事实的出现来界定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是违反一般经济法规或特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②通过经济法权利义务来界定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规定的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③
程信和教授认为责任在法律上有两种含义:一是本来意义上的责任,主体、义务,如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的权限、职责的规定;二是因为不承担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④经济法责任的第一种含义是指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经济法领域中的具体应用。有两部法很密切,一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和经济法的交叉是很多的。另一个是《刑法》及其修正案,很多涉及了经济犯罪。经济法责任的第二种含义,是指经济法责任体现经济法的社会公共特征,是适合于经济法目的特殊经济制裁。特殊经济制裁包括市场禁入,取消税收优惠、信用减等、产品召回、强制履行等。
本文无意就以上各种观点对法律责任的定义给予评述,也无意于概括总结能克服以上观点缺陷的新的观点。法律责任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甚至在一个国家不同部门法中的含义往往会发生些许的变化,要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语言环境谈论法律责任。对经济法责任有不同的理解是基于对法律责任分类所持的标准理解不同造成的。
二、法律责任的分类
根据法律责任的内容性质和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会有不同的理解。以法律责任内容的性质为分类标准,有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⑤如刑法中将刑罚按内容性质分会有财产刑、自由刑、生命刑等。
以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为分类标准,法律责任的性质由所归属的部门法来确定。法律责任是法的强制性的体现,也是法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作用的前提条件,否则部门法就只能是书面上的法律。法律责任本身只是一种剥夺责任主体的某些权益的形式,它不能解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要件、归责的原则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具体的部门法的规定,所以法律责任不能脱离具体部门法的规定而单独存在。
从部门法角度来说,经济法法律责任之所以具有独立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济法法律责任与传统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保护利益的侧重点不同。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经济法法律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民法是个人本位法,它侧重于保护个体利益不受侵犯,并且它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个体对个体的责任。行政法是权力本位法,它侧重于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他是个体对国家的责任。第二,性质不同。民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因此,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恢复性、补偿性。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责任不具有惩罚性。而行政责任就不同,其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它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必须承担其带来的不好后果。对于经济法法律责任来讲,其特点就是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一方面补偿利益受损的社会群体,另一方面惩罚违法者。第三,构成要件不同。一般情况下只有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才让其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对于当事人是否承担经济法法律责任,而不是用当事人的行为是否造成损害结果来衡量的,其有可能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也有可能没有造成损耗结果。对于民事责任和经济法法律责任而言,前者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后者一般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所以说法律责任与其所属的部门法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就目前法学界来讲,都不否认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明确规定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此规定能更好的说明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存在。所以根据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经济法责任、诉讼责任和违宪责任等。
三、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
经济法责任自身独特的法律责任归责的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充分体现了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特点,也更好的说明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整个经济法的研究领域处于重要的地位,起贯穿和支撑研究经济法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和经济法责任功能的作用。⑥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从责任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的违法性,客观上的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等方面去把握。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四要件说"为基础来说明。
1.责任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
当事人承担经济法责任一般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现代各国的产品质量责任基本上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只是在特殊条件下,才实行过错责任。基于严格责任原则,权利人无须就侵权人的过错进行举证,侵权人也不得以其无过错为由进行抗辩。于是各国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宗旨,确立了新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并将这一原则推广至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等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案件。⑦
2.责任主体违法行为
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前提是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或符合经济法规定的某种特定事实状态。管理受体承担经济法责任是由于其违反经济法规定的强制义务或符合经济法规定的某种特定的事实状态。管理主体承担法律责任是由于违法行使职权。包括实体违法、程序违法、超越权限和滥用职权等多种违法情形。当然,经济法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并不以违法的存在为前提,如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时,在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而占用、征用或损害他人财产时。 3.客观上的损害事实
民事责任的追究和承担通常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条件,无损害则不承担责任。但是经济法责任的构成,在许多情况下并不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必要,责任主体即使没有给特定人造成具体损害,也要承担法律责任。⑧如企业不按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没有遵守"三同时"制度,即使对环境的污染虽然尚未形成,也要承担经济法责任。当然,此种情况下,法院主要是判令被告履行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并可能进行罚款,而不是赔偿损失。这样做的原因正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利益不受违法行为的侵犯。因为此种情况下的社会利益一旦受到损害,违法者很可能难以有足够的财产来弥补损失,而且很多损失是无法弥补的。鉴于此,承担经济法责任并不以出现损害后果为前提。
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由于在民法中主要是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作为追究责任的前提的,因而特别强调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但就经济法责任而言,违法行为即使未造成损害事实,也要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法责任就无所谓以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作为构成要件的问题,这决定了在经济法责任中,在有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某种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就可以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
经济法责任自身独特的法律责任归责的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充分体现了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特点,也更好的说明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四、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
经济法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宗旨的社会性,也使其区别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主体承担责任的综合性体现了经济法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和特殊性,同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责任以惩罚性为主补偿性赔偿为辅。尽管从法律责任的内容的性质上分析,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形态具有传统部门法责任的内容,但不容忽视的是这两种学说忽视了,经济法具有公私兼容的部门法特性,它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更是调解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经济法责任独立的责任形态最大限度的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弥补了传统部门法的不足。目前可被类型化为经济法的责任形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惩罚性赔偿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所以法律规定其救济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方式,使受损财产和受侵害权利恢复到未受损的状态,这些责任大多不具有惩罚性,而是一种补偿性的。而经济法责任形态中惩罚性赔偿是其一个突出的特征。例如《反垄断法》第 48 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也规定了因欺诈的双倍赔偿制度,这样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在经济法中,能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起到很好的警示威慑作用,遏制不法的经济活动,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尤其是经济秩序。
(二)资质减免与信用减等
资质减免指国家可以通过对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减损或免除,来对其做出惩罚。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资格尤其重要,它同主体的存续、收益等都紧密相关。⑨如此,取消或撤销各种资格使其失去某种活动能力,限制或剥夺其进入市场的资格剥夺了其再次损害社会利益的机会,是对经济法主体的一种重要惩罚,也是其对社会承担责任的一种表现。信用减等制度同资格减免一样,也是一种实际的惩罚。经济实践中,如信誉评估制度、纳税信息公告制度、上市公司的PT制度、黑名单制度等就涉及到信用减等问题并使信用减等成为相关主体需要承担的一种广义的责任形式。⑩
(三)产品召回和颁发禁令
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回收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补偿,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产品召回制度不同于民法中的保修包换包退的三包制度,三包产品退货换货主要是针对个体消费者,而且不能说明某样产品本身普遍存在问题;而产品召回制度则是针对厂家原因造成的大批量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或危害环境的产品而出现的处理办法。2004 年10 月1日起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4 条规定:"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该规定加强了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现今,产品召回制度已扩展到电器、食品、化妆品等行业。可见,这些规定从更广泛的角度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是经济法责任具有的独特的责任形态。
发布禁令是我国反垄断主管机构对违法行为的最重要制裁方式,包括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势力、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等等,这些规定一方面可以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起到制裁的作用,一方面还可以对尚未实施违法行为起到预防作用。此外,责令停产、转产、限期整顿或责令整顿改正、政府经济失误赔偿、引咎辞职等也作为经济法的责任形态。这些责任形式的出现是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结果,更是经济法适用于实践的应然状态和保障,有效地弥补了传统部门法律责任形式。
综上,无论是从部门法角度分析,还是从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和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都能很好的论证经济法责任是独立存在的法律责任,与传统三大法律责任共同构成法律责任体系。
注释:
①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62 页。
②丁关良主编:"经济法"[M],科技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2 页
③石少侠主编:"经济法新论"[M],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56 页
④程信和. 《经济法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J],载于甘肃社会科学, 2011,(02)
⑤杜睿哲著:".现代法理学 "[M],兰州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3页.
⑥陈婉玲著:"经济法责任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57 页
⑦韩志红:《关于经济法中以"新型责任"弥补"行政责任"缺陷的思考》,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
⑧金彤方:《 经济法责任理论探析》[D],载于《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第8期
⑨刘红, 李云遍.《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具体形态》[J].,载于《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期
⑩张守文著:"经济法理论的重构"[M],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第302页
关键词:法律责任 经济法责任 构成要件 责任形态
一、经济法责任的定义
有学者通过经济违法行为来界定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于经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经济法这一部门法来界定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是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应当对国家或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①通过经济法规的违反与特定事实的出现来界定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是违反一般经济法规或特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②通过经济法权利义务来界定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规定的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③
程信和教授认为责任在法律上有两种含义:一是本来意义上的责任,主体、义务,如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的权限、职责的规定;二是因为不承担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④经济法责任的第一种含义是指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经济法领域中的具体应用。有两部法很密切,一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和经济法的交叉是很多的。另一个是《刑法》及其修正案,很多涉及了经济犯罪。经济法责任的第二种含义,是指经济法责任体现经济法的社会公共特征,是适合于经济法目的特殊经济制裁。特殊经济制裁包括市场禁入,取消税收优惠、信用减等、产品召回、强制履行等。
本文无意就以上各种观点对法律责任的定义给予评述,也无意于概括总结能克服以上观点缺陷的新的观点。法律责任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甚至在一个国家不同部门法中的含义往往会发生些许的变化,要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语言环境谈论法律责任。对经济法责任有不同的理解是基于对法律责任分类所持的标准理解不同造成的。
二、法律责任的分类
根据法律责任的内容性质和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会有不同的理解。以法律责任内容的性质为分类标准,有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⑤如刑法中将刑罚按内容性质分会有财产刑、自由刑、生命刑等。
以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为分类标准,法律责任的性质由所归属的部门法来确定。法律责任是法的强制性的体现,也是法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作用的前提条件,否则部门法就只能是书面上的法律。法律责任本身只是一种剥夺责任主体的某些权益的形式,它不能解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要件、归责的原则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具体的部门法的规定,所以法律责任不能脱离具体部门法的规定而单独存在。
从部门法角度来说,经济法法律责任之所以具有独立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济法法律责任与传统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保护利益的侧重点不同。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经济法法律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民法是个人本位法,它侧重于保护个体利益不受侵犯,并且它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个体对个体的责任。行政法是权力本位法,它侧重于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他是个体对国家的责任。第二,性质不同。民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因此,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恢复性、补偿性。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责任不具有惩罚性。而行政责任就不同,其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它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必须承担其带来的不好后果。对于经济法法律责任来讲,其特点就是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一方面补偿利益受损的社会群体,另一方面惩罚违法者。第三,构成要件不同。一般情况下只有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才让其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对于当事人是否承担经济法法律责任,而不是用当事人的行为是否造成损害结果来衡量的,其有可能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也有可能没有造成损耗结果。对于民事责任和经济法法律责任而言,前者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后者一般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所以说法律责任与其所属的部门法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就目前法学界来讲,都不否认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明确规定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此规定能更好的说明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存在。所以根据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经济法责任、诉讼责任和违宪责任等。
三、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
经济法责任自身独特的法律责任归责的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充分体现了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特点,也更好的说明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整个经济法的研究领域处于重要的地位,起贯穿和支撑研究经济法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和经济法责任功能的作用。⑥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从责任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的违法性,客观上的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等方面去把握。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四要件说"为基础来说明。
1.责任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
当事人承担经济法责任一般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现代各国的产品质量责任基本上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只是在特殊条件下,才实行过错责任。基于严格责任原则,权利人无须就侵权人的过错进行举证,侵权人也不得以其无过错为由进行抗辩。于是各国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宗旨,确立了新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并将这一原则推广至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等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案件。⑦
2.责任主体违法行为
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前提是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或符合经济法规定的某种特定事实状态。管理受体承担经济法责任是由于其违反经济法规定的强制义务或符合经济法规定的某种特定的事实状态。管理主体承担法律责任是由于违法行使职权。包括实体违法、程序违法、超越权限和滥用职权等多种违法情形。当然,经济法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并不以违法的存在为前提,如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时,在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而占用、征用或损害他人财产时。 3.客观上的损害事实
民事责任的追究和承担通常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条件,无损害则不承担责任。但是经济法责任的构成,在许多情况下并不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必要,责任主体即使没有给特定人造成具体损害,也要承担法律责任。⑧如企业不按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没有遵守"三同时"制度,即使对环境的污染虽然尚未形成,也要承担经济法责任。当然,此种情况下,法院主要是判令被告履行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并可能进行罚款,而不是赔偿损失。这样做的原因正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利益不受违法行为的侵犯。因为此种情况下的社会利益一旦受到损害,违法者很可能难以有足够的财产来弥补损失,而且很多损失是无法弥补的。鉴于此,承担经济法责任并不以出现损害后果为前提。
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由于在民法中主要是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作为追究责任的前提的,因而特别强调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但就经济法责任而言,违法行为即使未造成损害事实,也要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法责任就无所谓以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作为构成要件的问题,这决定了在经济法责任中,在有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某种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就可以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
经济法责任自身独特的法律责任归责的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充分体现了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特点,也更好的说明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四、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
经济法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宗旨的社会性,也使其区别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主体承担责任的综合性体现了经济法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和特殊性,同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责任以惩罚性为主补偿性赔偿为辅。尽管从法律责任的内容的性质上分析,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形态具有传统部门法责任的内容,但不容忽视的是这两种学说忽视了,经济法具有公私兼容的部门法特性,它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更是调解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经济法责任独立的责任形态最大限度的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弥补了传统部门法的不足。目前可被类型化为经济法的责任形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惩罚性赔偿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所以法律规定其救济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方式,使受损财产和受侵害权利恢复到未受损的状态,这些责任大多不具有惩罚性,而是一种补偿性的。而经济法责任形态中惩罚性赔偿是其一个突出的特征。例如《反垄断法》第 48 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也规定了因欺诈的双倍赔偿制度,这样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在经济法中,能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起到很好的警示威慑作用,遏制不法的经济活动,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尤其是经济秩序。
(二)资质减免与信用减等
资质减免指国家可以通过对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减损或免除,来对其做出惩罚。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资格尤其重要,它同主体的存续、收益等都紧密相关。⑨如此,取消或撤销各种资格使其失去某种活动能力,限制或剥夺其进入市场的资格剥夺了其再次损害社会利益的机会,是对经济法主体的一种重要惩罚,也是其对社会承担责任的一种表现。信用减等制度同资格减免一样,也是一种实际的惩罚。经济实践中,如信誉评估制度、纳税信息公告制度、上市公司的PT制度、黑名单制度等就涉及到信用减等问题并使信用减等成为相关主体需要承担的一种广义的责任形式。⑩
(三)产品召回和颁发禁令
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回收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补偿,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产品召回制度不同于民法中的保修包换包退的三包制度,三包产品退货换货主要是针对个体消费者,而且不能说明某样产品本身普遍存在问题;而产品召回制度则是针对厂家原因造成的大批量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或危害环境的产品而出现的处理办法。2004 年10 月1日起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4 条规定:"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该规定加强了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现今,产品召回制度已扩展到电器、食品、化妆品等行业。可见,这些规定从更广泛的角度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是经济法责任具有的独特的责任形态。
发布禁令是我国反垄断主管机构对违法行为的最重要制裁方式,包括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势力、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等等,这些规定一方面可以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起到制裁的作用,一方面还可以对尚未实施违法行为起到预防作用。此外,责令停产、转产、限期整顿或责令整顿改正、政府经济失误赔偿、引咎辞职等也作为经济法的责任形态。这些责任形式的出现是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结果,更是经济法适用于实践的应然状态和保障,有效地弥补了传统部门法律责任形式。
综上,无论是从部门法角度分析,还是从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和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都能很好的论证经济法责任是独立存在的法律责任,与传统三大法律责任共同构成法律责任体系。
注释:
①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62 页。
②丁关良主编:"经济法"[M],科技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2 页
③石少侠主编:"经济法新论"[M],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56 页
④程信和. 《经济法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J],载于甘肃社会科学, 2011,(02)
⑤杜睿哲著:".现代法理学 "[M],兰州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3页.
⑥陈婉玲著:"经济法责任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57 页
⑦韩志红:《关于经济法中以"新型责任"弥补"行政责任"缺陷的思考》,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
⑧金彤方:《 经济法责任理论探析》[D],载于《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第8期
⑨刘红, 李云遍.《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具体形态》[J].,载于《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期
⑩张守文著:"经济法理论的重构"[M],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第3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