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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观念是古代中华法律文明的一大鲜明特色,其包含人情、天理和国法这三方面的内容,而这三者都统一于儒家的伦理道德规范。情理法观念是儒家治国理念在法治建设中的体现,其发展与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相伴而行。在内部的效力关系上,天理居于最为核心的地位,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是情理的文字表达。直到今天,这一观念仍然影响着我们的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