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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张家港某中德合资企业进口的电池被张家港检验检验局责令退运。检验人员在检验该公司进口的叉车时,发现这些叉车是以电池作为动力来源。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所有电池产品在进口前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取得备案书后方可进口。而该合资企业的电池没有进口备案书。据此,张家港局做出了电池退运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