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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稿)》中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厉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在山西省委十届六次全会上,王儒林书记强调:从春秋晋文公时代“郭偃之法”到晋文公之后的赵盾之法和范宣子所铸“刑书”,再到战国时期李悝、吴起、西门豹等法家在魏国的变法和申不害在韩国的改革,尤其是荀子以“引法人礼、礼法统一”和韩非子以“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避匹夫”的法治思想,代表三晋先贤为中华优秀法治文化作出了杰出贡献。王儒林书记要求要把弘扬山西源远流长的法治文化、博大精深的廉政文化同光耀千秋的红色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引领下,激发和凝聚全省广大干部群众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励精图治、富民强省的强大力量。可见,法治文化对于法治山西建设和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革风清、重塑山西形象、促进富民强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治文化与其他文化一样,不可能在短期一蹴而就,需要持续建设、不断加强、长期积淀。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大背景下,法治文化建设的任务又十分紧迫,需要我们紧密围绕当前法治文化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敢于触碰各种错误观念,敢于打破各种利益藩篱,着力解决观念认识问题和具体现实问题,坚决压住歪风邪气并逐个纠正解决。因此,我想就山西在重要历史关头,如何继承和弘扬三晋优秀法治文化,推动解决山西法治建设所面临的最紧迫和最突出问题讲几点认识,来与大家共同学习。
一、继承和弘扬“奉法国强”的优秀法治文化,“漠视法律”现象要全力扭转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政方式。从人类发展历史看,人类已经为选择法治还是人治争论了几千年。实践证明,人治往往以个人权力为支撑,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多变性。而相对于人治,法治更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能有效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从人治到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和显著标志。因此,认同法治方式,树立法治信仰,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前提,也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关键所在。
回望山西的历史,三晋大地是中国法治文化的肇源之地,也是世界法治文化的发祥之地,法治文化一直是三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法治文化的基因也一直在三晋法治文化中不断传承和发展。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时代背景下,三晋法治文化的优秀传统就越发显得难能可贵。
山西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发祥地和华夏文明的摇篮。被称为“上古三帝”的尧、舜、禹,分别在临汾、永济和夏县建都,即我们所熟悉的尧都平阳、舜都蒲坂和禹都安邑。到公元前21世纪,禹的儿子启在安邑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即夏朝。夏朝统治中国500多年,期间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奴隶制法律——《禹刑》,比迄今发现的世界上最早、保存完整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至少还要早300多年。在我国,法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是社会变革时期的一次思想上的大辩论,这次大辩论基本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文化发展的基础。特别是儒、法两家围绕对待“礼”和“法”的态度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其中法家代表人物很多源自三晋大地,其法治精神和法治思想共同构成三晋法家文化的精髓,为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赵盾(前655-前601),即赵宣子,春秋中前期晋国卿大夫,著名的政治家、战略家,他制定的“事典”被晉国奉为常法。他一生侍奉三朝,维护了晋文公开创的霸业。公元前513年,代表地主阶级的赵鞅等人将范宣子所作的“刑书”铸在铁鼎上并公之于众,即“铸刑鼎”,这是三晋大地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它虽然晚了郑国23年,但对后世的影响最大。战国初期,魏文侯(前472年-前396年,安邑-今运城夏县人)缘法以治,任用李悝(kui)在魏国实行法治,制定《法经》,对国家法令、政府职能、官员的升迁奖惩、军功的奖励,都做了完备的规定,对其他各国震动很大,从而引发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轰轰烈烈的全国性变法,为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铺平了道路。后来著名的商鞅变法、吴起变法等,无不受到李悝变法的影响。
生活在战国末期的荀况(前313年-前238年),也就是荀子,是现在的运城新绛或临汾安泽人。他虽然是儒家的重要代表人物,但也是儒家中少有的兼有法家思想的学者,他的隆礼重法思想可谓儒家思想中推崇规范之治的最好表述。受荀子影响,他的两个弟子韩非和李斯,都是缘法以治的典范,作为法家学派的两位集大成者,极大地丰富了法家学说。韩非(约生活于公元前280-前233年),被尊称韩非子或韩子,战国末期著名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吸收了儒、墨、道诸家观点,可谓法家之集大成者,与秦相李斯都是苟子的学生。因秦国攻韩,韩王派韩非出使秦国,备受秦王赢政赏识。《史记》就记载: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可见当时秦王对韩非是如何的重视和倾慕。韩非提出的“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著名论断至今还被人们反复引用,以为经典;他提出的“任法而治”要排除一切人为的因素,以免“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观点,直到1700年后还是毛泽东同志与黄炎培先生延安窑洞对话的主题。
“奉法国强”的法治理念,是三晋法治文化中最耀眼、最可贵的思想,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和根本。一段时期以来,三晋优秀法治文化中“奉法国强”的法治思想并没有得到很好传承和弘扬,联系山西出现的系列严重腐败问题,“漠视法律”的现象屡见不鲜。我们继承弘扬三晋优秀法治文化,首要的任务是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认同法治方式,树立法治信仰,推进法治实践,让“奉法国强”的法治理念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进一步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树立法治信仰,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引领示范,带头强化法治思维,提升法治能力,用实际行动体现出对法治的忠诚和敬畏,从而带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之风。要努力推进法治实践,使“奉法国强”的法治理念深深扎根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心中,根本上讲还得靠法治实践的不断深入,还得靠法治中国、法治山西建设目标的不断实现。 二、继承和弘扬“令出惟行”的优秀法治文化,“乱作为”问题要根本解决
清明的吏治、严格的执法,是实施法治的必要条件,也是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它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政治生活的健康程度。山西近年来严重恶化的政治生态警示我们,继承和弘扬三晋优秀法治文化中“令出惟行”的重要思想,不断推进“有法必依”全面落实,是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重要环节。
三晋自古多俊杰。王勃是山西历史上一位惊才绝艳的杰出人物,虽然天妒英才,只活了26岁,但在文学上的造诣却少有人能及,位居“初唐四杰”之首,一曲《滕王阁序》冠绝古今,成为千古绝唱。王勃不但在文学上成就卓著,于法治方面也多有论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惟行而不返”,就出自王勃的《上刘左相书》。意思是:法律一经订立,昭告天下,凡有违者,必究不贷;法律一经颁布,必须坚决执行,如“汗出于体,一出而不复”,绝不能随意违反。“令出惟行”,生动地说明了严格执法对推进法治的重要意义。事实上,“令出惟行”也是三晋法家的一贯主张。韩非在商鞅“缘法而治”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法为本”和“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主张,强调吏治的重要性,对封建官吏徇私枉法、肆意妄为起到了很大的抑制作用。在《韩非子·有度》里,他不但强调“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行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而且强调管理国家各项政务都应依法。儒家在强调为政以礼的同时,并不反对法的作用,他们反对的只是一味追求“刑治”。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更明确地阐述了“法”与“人”的关系。他认为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法律能有效执行和适应变化,都离不开“人”的灵活、廉洁和清明。不论是“令出惟行”“以法为本”还是“有治人、无治法”,其实质都是强调法律的严格执行、权力的规范运行。
继承和弘扬三晋优秀法治文化中“令出惟行”的重要思想,不断推进“有法必依”全面落实,是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重要环节。联系以往山西出现的严重腐败问题,部分领导干部和执法部门不能正确对待行使权力,对法律没有应有的敬畏,甚至胡作乱为、恣意妄为,从根本上动摇了社会和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尊崇,进而产生了“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人不信法”等与法治精神相违背的社会现象,这也是导致山西政治生态遭到严重破坏的重要原因。对此,我们继承弘扬三晋优秀法治文化,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认真践行“严以用权”要求。只有出以公心,秉公用权,为人民谋福祉,为百姓解忧难,才能保证权力行使的正确方向。要积极落实“六权治本”之策,依法确定权力,使法治成为“合法之治”;科学配置权力,使法治成为“科学之治”;制度限制权力,使法治成为“规则之治”;阳光使用权力,使法治成为“透明之治”;合力监督权力,使法治成为“有效之治”;严惩滥用权力,使法治成为“权威之治”。要打好“三个一批”组合拳,深刻认识实施“三个一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敢于继续顶风违纪、以身试法、胡作乱为的干部进行认真甄别、作出严肃处理。
(未完待续)
(作者系山西省司法厅厅长)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稿)》中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厉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在山西省委十届六次全会上,王儒林书记强调:从春秋晋文公时代“郭偃之法”到晋文公之后的赵盾之法和范宣子所铸“刑书”,再到战国时期李悝、吴起、西门豹等法家在魏国的变法和申不害在韩国的改革,尤其是荀子以“引法人礼、礼法统一”和韩非子以“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避匹夫”的法治思想,代表三晋先贤为中华优秀法治文化作出了杰出贡献。王儒林书记要求要把弘扬山西源远流长的法治文化、博大精深的廉政文化同光耀千秋的红色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引领下,激发和凝聚全省广大干部群众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励精图治、富民强省的强大力量。可见,法治文化对于法治山西建设和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革风清、重塑山西形象、促进富民强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治文化与其他文化一样,不可能在短期一蹴而就,需要持续建设、不断加强、长期积淀。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大背景下,法治文化建设的任务又十分紧迫,需要我们紧密围绕当前法治文化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敢于触碰各种错误观念,敢于打破各种利益藩篱,着力解决观念认识问题和具体现实问题,坚决压住歪风邪气并逐个纠正解决。因此,我想就山西在重要历史关头,如何继承和弘扬三晋优秀法治文化,推动解决山西法治建设所面临的最紧迫和最突出问题讲几点认识,来与大家共同学习。
一、继承和弘扬“奉法国强”的优秀法治文化,“漠视法律”现象要全力扭转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政方式。从人类发展历史看,人类已经为选择法治还是人治争论了几千年。实践证明,人治往往以个人权力为支撑,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多变性。而相对于人治,法治更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能有效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从人治到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和显著标志。因此,认同法治方式,树立法治信仰,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前提,也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关键所在。
回望山西的历史,三晋大地是中国法治文化的肇源之地,也是世界法治文化的发祥之地,法治文化一直是三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法治文化的基因也一直在三晋法治文化中不断传承和发展。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时代背景下,三晋法治文化的优秀传统就越发显得难能可贵。
山西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发祥地和华夏文明的摇篮。被称为“上古三帝”的尧、舜、禹,分别在临汾、永济和夏县建都,即我们所熟悉的尧都平阳、舜都蒲坂和禹都安邑。到公元前21世纪,禹的儿子启在安邑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即夏朝。夏朝统治中国500多年,期间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奴隶制法律——《禹刑》,比迄今发现的世界上最早、保存完整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至少还要早300多年。在我国,法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是社会变革时期的一次思想上的大辩论,这次大辩论基本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文化发展的基础。特别是儒、法两家围绕对待“礼”和“法”的态度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其中法家代表人物很多源自三晋大地,其法治精神和法治思想共同构成三晋法家文化的精髓,为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赵盾(前655-前601),即赵宣子,春秋中前期晋国卿大夫,著名的政治家、战略家,他制定的“事典”被晉国奉为常法。他一生侍奉三朝,维护了晋文公开创的霸业。公元前513年,代表地主阶级的赵鞅等人将范宣子所作的“刑书”铸在铁鼎上并公之于众,即“铸刑鼎”,这是三晋大地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它虽然晚了郑国23年,但对后世的影响最大。战国初期,魏文侯(前472年-前396年,安邑-今运城夏县人)缘法以治,任用李悝(kui)在魏国实行法治,制定《法经》,对国家法令、政府职能、官员的升迁奖惩、军功的奖励,都做了完备的规定,对其他各国震动很大,从而引发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轰轰烈烈的全国性变法,为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铺平了道路。后来著名的商鞅变法、吴起变法等,无不受到李悝变法的影响。
生活在战国末期的荀况(前313年-前238年),也就是荀子,是现在的运城新绛或临汾安泽人。他虽然是儒家的重要代表人物,但也是儒家中少有的兼有法家思想的学者,他的隆礼重法思想可谓儒家思想中推崇规范之治的最好表述。受荀子影响,他的两个弟子韩非和李斯,都是缘法以治的典范,作为法家学派的两位集大成者,极大地丰富了法家学说。韩非(约生活于公元前280-前233年),被尊称韩非子或韩子,战国末期著名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吸收了儒、墨、道诸家观点,可谓法家之集大成者,与秦相李斯都是苟子的学生。因秦国攻韩,韩王派韩非出使秦国,备受秦王赢政赏识。《史记》就记载: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可见当时秦王对韩非是如何的重视和倾慕。韩非提出的“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著名论断至今还被人们反复引用,以为经典;他提出的“任法而治”要排除一切人为的因素,以免“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观点,直到1700年后还是毛泽东同志与黄炎培先生延安窑洞对话的主题。
“奉法国强”的法治理念,是三晋法治文化中最耀眼、最可贵的思想,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和根本。一段时期以来,三晋优秀法治文化中“奉法国强”的法治思想并没有得到很好传承和弘扬,联系山西出现的系列严重腐败问题,“漠视法律”的现象屡见不鲜。我们继承弘扬三晋优秀法治文化,首要的任务是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认同法治方式,树立法治信仰,推进法治实践,让“奉法国强”的法治理念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进一步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树立法治信仰,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引领示范,带头强化法治思维,提升法治能力,用实际行动体现出对法治的忠诚和敬畏,从而带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之风。要努力推进法治实践,使“奉法国强”的法治理念深深扎根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心中,根本上讲还得靠法治实践的不断深入,还得靠法治中国、法治山西建设目标的不断实现。 二、继承和弘扬“令出惟行”的优秀法治文化,“乱作为”问题要根本解决
清明的吏治、严格的执法,是实施法治的必要条件,也是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它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政治生活的健康程度。山西近年来严重恶化的政治生态警示我们,继承和弘扬三晋优秀法治文化中“令出惟行”的重要思想,不断推进“有法必依”全面落实,是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重要环节。
三晋自古多俊杰。王勃是山西历史上一位惊才绝艳的杰出人物,虽然天妒英才,只活了26岁,但在文学上的造诣却少有人能及,位居“初唐四杰”之首,一曲《滕王阁序》冠绝古今,成为千古绝唱。王勃不但在文学上成就卓著,于法治方面也多有论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惟行而不返”,就出自王勃的《上刘左相书》。意思是:法律一经订立,昭告天下,凡有违者,必究不贷;法律一经颁布,必须坚决执行,如“汗出于体,一出而不复”,绝不能随意违反。“令出惟行”,生动地说明了严格执法对推进法治的重要意义。事实上,“令出惟行”也是三晋法家的一贯主张。韩非在商鞅“缘法而治”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法为本”和“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主张,强调吏治的重要性,对封建官吏徇私枉法、肆意妄为起到了很大的抑制作用。在《韩非子·有度》里,他不但强调“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行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而且强调管理国家各项政务都应依法。儒家在强调为政以礼的同时,并不反对法的作用,他们反对的只是一味追求“刑治”。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更明确地阐述了“法”与“人”的关系。他认为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法律能有效执行和适应变化,都离不开“人”的灵活、廉洁和清明。不论是“令出惟行”“以法为本”还是“有治人、无治法”,其实质都是强调法律的严格执行、权力的规范运行。
继承和弘扬三晋优秀法治文化中“令出惟行”的重要思想,不断推进“有法必依”全面落实,是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重要环节。联系以往山西出现的严重腐败问题,部分领导干部和执法部门不能正确对待行使权力,对法律没有应有的敬畏,甚至胡作乱为、恣意妄为,从根本上动摇了社会和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尊崇,进而产生了“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人不信法”等与法治精神相违背的社会现象,这也是导致山西政治生态遭到严重破坏的重要原因。对此,我们继承弘扬三晋优秀法治文化,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认真践行“严以用权”要求。只有出以公心,秉公用权,为人民谋福祉,为百姓解忧难,才能保证权力行使的正确方向。要积极落实“六权治本”之策,依法确定权力,使法治成为“合法之治”;科学配置权力,使法治成为“科学之治”;制度限制权力,使法治成为“规则之治”;阳光使用权力,使法治成为“透明之治”;合力监督权力,使法治成为“有效之治”;严惩滥用权力,使法治成为“权威之治”。要打好“三个一批”组合拳,深刻认识实施“三个一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敢于继续顶风违纪、以身试法、胡作乱为的干部进行认真甄别、作出严肃处理。
(未完待续)
(作者系山西省司法厅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