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用担保机构是处于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一种金融中介组织,其功能主要是降低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通过其信用担保活动,提高区内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分析广西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有针对性的设定准入门槛和合作条件,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管理,才能使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步入良好的发展轨道,真正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双赢局面。
一、广西中小企业与信用担保业的发展现状
广西区内的信用担保工作起步较晚。1999年广西成立了第一家信用担保公司——柳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当时该公司注册资本为0.3亿元,由政府全额出资。截至2008年底,广西已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22家(含分公司、办事处),主要集中在南宁、柳州、桂林、贵港4市,注册资本金88.3亿元,累计为2445户中小企业提供了担保服务,累计担保资金总额达88.25亿元,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信用担保产业已初具规模。
但同时必须看到,广西信用担保体系目前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主要原因是,在广西现有的信用担保体系中,各担保机构大多分散经营,风险集中在信用担保机构内部,没有提供风险分担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措施,真正被银行认可并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的信用担保机构不多,信用担保机构很难与合作银行签订高比例放大倍数的合作协议,因此限制了担保机构担保能力的提升。
二、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关系分析
广西区内信用担保机构多与城市商业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主动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的银行较少,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这两个主体在合作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
(一)信用担保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
1、资金规模小,未能充分发挥效用
广西14个地市中,能满足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的担保机构不多。从现有的担保机构来看,不少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存在质量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以国有存量资产作为政府出资的主要形式。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易变现,担保资金严重不足;二是商业性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数量有限,难以满足担保资本额度需求。广西区内大多数担保机构的资金几乎完全来源于政府拨款,其他渠道的资金来源较少。区内所有的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过亿者寥寥无几。担保基金规模小使得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降低,一旦出现代偿,就可能导致信用担保机构倒闭。资金规模小是阻碍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的最重要因素。资金规模小直接导致信用担保机构在与银行合作的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被迫承担绝大部分贷款风险。
2、担保风险防范措施不足,加大了自身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第一,未使用反担保措施。建立反担保制度是担保机构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的主要手段,而广西区内大部分担保机构并没有采用反担保措施,因而增加了经营的风险。第二,区内大部分担保机构未建立评价体系,未对被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做出全面的评价,盲目担保。第三,部分担保机构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担保机构的许多从业人员来自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非银行部门,缺乏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担保对象判断不准,对担保条件把握不严。还有少数从业人员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搞人情担保,有的甚至内外勾结骗保,使担保机构的风险加大。
3、担保业务种类过于单一,从业人员少,内部管理欠规范
目前我国多数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期限为3个月到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广西区内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仅仅限于对短期流动资金的担保,很少有设备、技术改造之类的长期贷款担保。而国际上多数国家都是对中小企业的长期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一般在2年以上。广西区内担保工作开展的时间较短,专业的担保人才稀缺,并且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担保从业资格准入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造成了现有从业人员能力和素质偏低。从信用担保机构的内部管理来看也不规范,很多担保机构缺乏规范的担保保证金制度、集体审核制度、风险内控制度、运行监测制度、代偿制度和债务追偿制度等,担保机构中存在的行政指令担保、人情担保等现象使得担保机构信用度降低,风险加大。
4、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一般来说,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担保机构不是进行全额担保,而是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进行一定比例担保,从而达到在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分散风险的目的。根据国际经验,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为70—80%,其余部分应由合作银行承担。而我国由于缺少明确的制度规范,再加上目前担保机构的实力过于弱小,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许多银行都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转嫁给了担保机构,不少担保机构甚至被迫承担100%的信贷风险。这样不仅造成担保机构责任与能力不对等,也弱化了银行对企业的考察和评估,加大了整体风险,严重制约着担保机构发展和担保业务开展。
(二)银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1、银行缺乏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的主动性
与国外银行积极寻求同担保机构合作的趋势相比,我国多数城市商业银行缺乏与担保机构合作的主动性,即使合作也要求信用担保机构承担100%的连带责任。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都以“老大”姿态处于垄断地位,不愿为信用担保机构分担风险。这种不平等的合作关系极易引发银行的道德风险,恶化担保机构的生存环境,使国家力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意愿形同虚设。特别对于民营担保机构来说,银行要求往往更多,对资本金门槛设置更高,盲目依靠担保机构的实力来防范授信业务风险。
2、银行过分依赖于信用担保机构去调查贷款企业
一是部分银行过于依赖信用担保机构,对信用担保机构没有比照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有的银行甚至将客户调查委托给信用担保机构,弱化了银行内控制度的执行,容易引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二是单个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余额过大,不利于风险控制。三是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随意性大。
3、银行对信用担保机构存入保证金的管理欠规范
银行在保证金账户的设置上,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不够重视,没有将保证金纳入保证金专户管理,而是将保证金通过单位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或个人定期存单管理。对于信用担保机构存入的保证金也未签订质押合同或在合作协议中进行明确规定,一旦信用担保机构涉及诉讼,即使存放于保证金账户上的特定化的担保资金有可能被冻结和扣划,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同时在信用担保机构恶意讨债或无力履约时,信用担保机构也可以随意支取现金,可能造成担保无效,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4、缺乏对信用担保机构有效的贷后管理
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达成合作后,往往缺乏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后续管理。银行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了解十分有限。担保机构在发生巨大亏损后,同时遇上被担保企业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银行就会受到贷款无法追回的损失,增大了风险。
三、结语
广西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存在着一些问题,从长远来看,银行宜在平等的基础上与信用担保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银行业的竞争也势必会日益激烈。如果银行一味地要求担保机构承担大部分连带责任,就可能在增大担保机构风险的同时,陷银行自身于不利。当然,为尽快实现银担之间的友好合作,使保证合同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我国应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建设中,对风险分担制度做出专门规定,从而保证合作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①吕薇. 借鉴有益经验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J].金融研究,2000(5)
②成思危,陈晓红.中小企业融资创新与信用担保[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③曹凤岐. 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J]. 金融研究,2001(5)
④李成青. 对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研究与思考[J].金融经济,2008(10):76—77
⑤侍苏盼. 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合作风险及防控[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6):112—115
⑥周明浩,王晓莹.关于加强广西担保体系建设的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09(1):60—61
(宋瑞敏,1964年生,山西长治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产业投融资、资本市场研究。汪彬雯,1986年生,湖南永州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产业投融资管理)
一、广西中小企业与信用担保业的发展现状
广西区内的信用担保工作起步较晚。1999年广西成立了第一家信用担保公司——柳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当时该公司注册资本为0.3亿元,由政府全额出资。截至2008年底,广西已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22家(含分公司、办事处),主要集中在南宁、柳州、桂林、贵港4市,注册资本金88.3亿元,累计为2445户中小企业提供了担保服务,累计担保资金总额达88.25亿元,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信用担保产业已初具规模。
但同时必须看到,广西信用担保体系目前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主要原因是,在广西现有的信用担保体系中,各担保机构大多分散经营,风险集中在信用担保机构内部,没有提供风险分担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措施,真正被银行认可并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的信用担保机构不多,信用担保机构很难与合作银行签订高比例放大倍数的合作协议,因此限制了担保机构担保能力的提升。
二、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关系分析
广西区内信用担保机构多与城市商业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主动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的银行较少,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这两个主体在合作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
(一)信用担保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
1、资金规模小,未能充分发挥效用
广西14个地市中,能满足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的担保机构不多。从现有的担保机构来看,不少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存在质量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以国有存量资产作为政府出资的主要形式。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易变现,担保资金严重不足;二是商业性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数量有限,难以满足担保资本额度需求。广西区内大多数担保机构的资金几乎完全来源于政府拨款,其他渠道的资金来源较少。区内所有的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过亿者寥寥无几。担保基金规模小使得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降低,一旦出现代偿,就可能导致信用担保机构倒闭。资金规模小是阻碍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的最重要因素。资金规模小直接导致信用担保机构在与银行合作的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被迫承担绝大部分贷款风险。
2、担保风险防范措施不足,加大了自身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第一,未使用反担保措施。建立反担保制度是担保机构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的主要手段,而广西区内大部分担保机构并没有采用反担保措施,因而增加了经营的风险。第二,区内大部分担保机构未建立评价体系,未对被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做出全面的评价,盲目担保。第三,部分担保机构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担保机构的许多从业人员来自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非银行部门,缺乏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担保对象判断不准,对担保条件把握不严。还有少数从业人员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搞人情担保,有的甚至内外勾结骗保,使担保机构的风险加大。
3、担保业务种类过于单一,从业人员少,内部管理欠规范
目前我国多数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期限为3个月到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广西区内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仅仅限于对短期流动资金的担保,很少有设备、技术改造之类的长期贷款担保。而国际上多数国家都是对中小企业的长期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一般在2年以上。广西区内担保工作开展的时间较短,专业的担保人才稀缺,并且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担保从业资格准入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造成了现有从业人员能力和素质偏低。从信用担保机构的内部管理来看也不规范,很多担保机构缺乏规范的担保保证金制度、集体审核制度、风险内控制度、运行监测制度、代偿制度和债务追偿制度等,担保机构中存在的行政指令担保、人情担保等现象使得担保机构信用度降低,风险加大。
4、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一般来说,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担保机构不是进行全额担保,而是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进行一定比例担保,从而达到在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分散风险的目的。根据国际经验,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为70—80%,其余部分应由合作银行承担。而我国由于缺少明确的制度规范,再加上目前担保机构的实力过于弱小,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许多银行都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转嫁给了担保机构,不少担保机构甚至被迫承担100%的信贷风险。这样不仅造成担保机构责任与能力不对等,也弱化了银行对企业的考察和评估,加大了整体风险,严重制约着担保机构发展和担保业务开展。
(二)银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1、银行缺乏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的主动性
与国外银行积极寻求同担保机构合作的趋势相比,我国多数城市商业银行缺乏与担保机构合作的主动性,即使合作也要求信用担保机构承担100%的连带责任。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都以“老大”姿态处于垄断地位,不愿为信用担保机构分担风险。这种不平等的合作关系极易引发银行的道德风险,恶化担保机构的生存环境,使国家力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意愿形同虚设。特别对于民营担保机构来说,银行要求往往更多,对资本金门槛设置更高,盲目依靠担保机构的实力来防范授信业务风险。
2、银行过分依赖于信用担保机构去调查贷款企业
一是部分银行过于依赖信用担保机构,对信用担保机构没有比照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有的银行甚至将客户调查委托给信用担保机构,弱化了银行内控制度的执行,容易引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二是单个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余额过大,不利于风险控制。三是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随意性大。
3、银行对信用担保机构存入保证金的管理欠规范
银行在保证金账户的设置上,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不够重视,没有将保证金纳入保证金专户管理,而是将保证金通过单位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或个人定期存单管理。对于信用担保机构存入的保证金也未签订质押合同或在合作协议中进行明确规定,一旦信用担保机构涉及诉讼,即使存放于保证金账户上的特定化的担保资金有可能被冻结和扣划,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同时在信用担保机构恶意讨债或无力履约时,信用担保机构也可以随意支取现金,可能造成担保无效,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4、缺乏对信用担保机构有效的贷后管理
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达成合作后,往往缺乏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后续管理。银行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了解十分有限。担保机构在发生巨大亏损后,同时遇上被担保企业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银行就会受到贷款无法追回的损失,增大了风险。
三、结语
广西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存在着一些问题,从长远来看,银行宜在平等的基础上与信用担保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银行业的竞争也势必会日益激烈。如果银行一味地要求担保机构承担大部分连带责任,就可能在增大担保机构风险的同时,陷银行自身于不利。当然,为尽快实现银担之间的友好合作,使保证合同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我国应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建设中,对风险分担制度做出专门规定,从而保证合作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①吕薇. 借鉴有益经验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J].金融研究,2000(5)
②成思危,陈晓红.中小企业融资创新与信用担保[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③曹凤岐. 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J]. 金融研究,2001(5)
④李成青. 对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研究与思考[J].金融经济,2008(10):76—77
⑤侍苏盼. 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合作风险及防控[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6):112—115
⑥周明浩,王晓莹.关于加强广西担保体系建设的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09(1):60—61
(宋瑞敏,1964年生,山西长治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产业投融资、资本市场研究。汪彬雯,1986年生,湖南永州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产业投融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