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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立法性冲突,导致新《律师法》施行后的执法性报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新《律师法》的法律效力见解不一。根据《宪法》、《立法法》等规定,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不能成为确定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法律位阶关系之根据。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不属于《立法法》中的同一机关,但"视为"同一机关具有现实合理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新《律师法》法律效力的答复存在形式上的不妥当性与内容上的不合法性。应通过个案解决的立法技术以及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为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性冲突提供解决对策,也为国内法律冲突提供制度化化解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