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实施2004年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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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从2003年起在长江流域实行禁渔期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对养护长江渔业资源、促进沿江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全面部署2004年长江禁渔工作,现通告如下:一、禁渔范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南汇嘴与启东嘴连线以内)的长江干流;汉江、岷江、嘉陵江、乌江、赤水河等一级通江支流在湖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境内的江段;鄱阳湖区和洞庭湖区。二、禁渔时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葛洲坝以上水域,每年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葛洲坝以下至长江河口水域,每年4月1日12时至6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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