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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连带责任是民商法中十分重要的法规之一,因为连带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我国在当前的研究中并没有对民商法的连带责任作出正确的认知,所以造成在民商法中出现一些问题,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连带责任可以将权利者在合法利益的基础上获得最大利益的保障。如果能够从理论界的角度进行再次的研究,那么会发现民商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所具有的内涵与连带责任主要的类型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一定的帮助,让读者对连带责任这一概念更加的了解。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法律传统;委托代理
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是主要的内容之一,其所涉及的范围也是十分广泛的,不仅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主体,企业法人以及个人都能成为主体。从我国当前的民商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全面,只是在民商基本法中涉及了连带责任这一内容,但是对其概念的说明并不清晰,甚至是很少有具有的定义,也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说明。因此,为了让人们对连带责任予以更加深刻的认识,保证债权人的合理债权,有效降低违法行为的发生,本文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向人们展示一个更加全面的民商法连带责任。
1 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定义和内容
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从历史的角度上进行考虑,我国与西方国家的一些法律上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体制,所以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界定以及定义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以英国与美国为例,其连带责任的首要前提条件是本着经验原则以及实用原则两方面进行的,债权人在提出诉讼以后,并不是只针对单一的债务人,而是要针对所有的债务人提出诉讼的请求,最后的责任问题当然是由全体的债务人共同承担。从债务人的角度进行考虑,他们可以选择共同承担责任或者是分开承担责任这两种方式。因此,对于处理连带责任的问题,英美两国将重点放在了诉讼的处理以及解决上,我国却不尽相同。
我国对于连带责任具有较多的要求,规定也十分多样,但是其不足之处在于并没有统一的解释与认识,这就会造成分歧的产生。从当前的情况上来看,对于连带责任主要有两种观点的认识。一种观点是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债务人需要承担起债权人的责任,那么就可以称其为连带责任,另外一种观点是说首要前提条件是没有进行份额的分配,受害人以及债权人都需要承担起一定的责任。上述的两种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可取之处,前者更倾向于将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解释表现出来,而后者所具有的优点是更加透彻。
我国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具有鲜明的法律特征,主要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连带责任的解释,是指需要由债务人共同承担起来的责任,并且债务人的数量至少有两人甚至是两人以上,这样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连带责任这一概念。其次是存在众多债务人的情况下,那么这些债务人之间拥有连带的关系,其中任意的一个债务人都具有承担债权人全部责任的能力。第三,如果具有众多的债务人,其中的一个已经偿还了债务,那么债权人不能要求重新对债务进行清偿。最后,连带责任是民事责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一定要经过严格的规定,让双方都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这样才能预防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时也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几种类型
在我国的民商法中,主要对连带责任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划分,本文为了更加清楚的将连带责任展示出来,因此从不同的角度对其类型进行划分。
首先是在委托代理行为中,可能会出现连带责任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根据相关的规定要求,当委托代理这一行为出现问题时,当事人就需要承担起自身的责任,也就是连带责任,但是在代理人之情的情况下仍然做出了错误的代理行为,那么就说明需要承担起连带责任,通过委托代理行为,可以对代理行为予以进一步的规范,这样也能预防违法现象的产生。
其次是在承担保证过程中出现的连带责任。因为在承担保证时,对于保证方式与内容等方面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当债务人没有根据合同中的内容兑现承诺时,也就出现了责任这一说法。在合同中的保证人数量超过两个以上时,每个保证人都需要对自身应该承担起的任务予以明确,并且进行明确的分配,否则在发生问题时,就需要所有的债务人共同承担后果。
第三,在共同责任下所产生的连带责任。做个比方,在建筑施工时,如果建筑物上有东西掉下来,侵害到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就会触发共同赔偿的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对人身损害案件作出了十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建筑物结构设计不当、施工过程中管理工作没有到位所引起的人身伤害,建筑设计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要一同承担其中的连带责任。
第四,在共同侵权下所产生的连带责任。民商法中规定,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无意或者故意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权益,使他人承受一定的损害,则这二人要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目前而言,这种连带责任在具体的应用中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比如说:如果有三个人的行为对其他一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三个人的行为并不是故意的,那么对这种现象就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认为:在整个侵权过程中,三个人并没有共同的主管意识,虽然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可是共同过失在行为中并未存在,因而这三个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则认为:虽然这种主观行为意识并未存在,但是所造成的结果是一样的,因而三个要对连带责任予以承担。在实际的案件中,法院对于连带责任的判断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因而判决结果也会有很大的不同。
3 连带责任中具体责任的归属问题及解决措施
我国法院在民营案件处理中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对责任人的连带责任进行的确定,就不会再去对各责任人的具体责任。这种处理方式可能会造成再一次的诉讼,会对案件处理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法院应当利用以下措施解决此类问题:
3.1 如果在连带责任中所有的连带责任人均为被告,那应当在保证权利人所有权利的前提下,根据连带责任人的协议来对每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划分。
3.2 如果连带责任属于补充连带责任,被告人数不因权利人所提出的诉讼人数而发生改变,及全部的责任人都要成为被告。这种情况下,首先应该对责任人各自的责任进行确认,再确认旅行的顺序,如此,就能够很好的杜绝对于诉讼情况的出现。
结束语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不法侵害,目前而言,我国的法律体系拓展了连带责任的管理范围,进一步规范了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可是,连带责任中也存在着缺点,其损害了连带责任人的一定利益。相信经过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一定能找到一个平衡点,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的利益,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艳宁.民商法研究领域的创新之作——评民商法视域下非公有制经济法律规制与保护问题研究[J].河北学刊,2010(3).
[2]刘思聪.浅析民商法的连带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1(12).
[3]谢晓琳.论民商立法中连带责任的膨胀[J].商业研究,2004(4).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法律传统;委托代理
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是主要的内容之一,其所涉及的范围也是十分广泛的,不仅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主体,企业法人以及个人都能成为主体。从我国当前的民商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全面,只是在民商基本法中涉及了连带责任这一内容,但是对其概念的说明并不清晰,甚至是很少有具有的定义,也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说明。因此,为了让人们对连带责任予以更加深刻的认识,保证债权人的合理债权,有效降低违法行为的发生,本文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向人们展示一个更加全面的民商法连带责任。
1 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定义和内容
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从历史的角度上进行考虑,我国与西方国家的一些法律上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体制,所以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界定以及定义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以英国与美国为例,其连带责任的首要前提条件是本着经验原则以及实用原则两方面进行的,债权人在提出诉讼以后,并不是只针对单一的债务人,而是要针对所有的债务人提出诉讼的请求,最后的责任问题当然是由全体的债务人共同承担。从债务人的角度进行考虑,他们可以选择共同承担责任或者是分开承担责任这两种方式。因此,对于处理连带责任的问题,英美两国将重点放在了诉讼的处理以及解决上,我国却不尽相同。
我国对于连带责任具有较多的要求,规定也十分多样,但是其不足之处在于并没有统一的解释与认识,这就会造成分歧的产生。从当前的情况上来看,对于连带责任主要有两种观点的认识。一种观点是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债务人需要承担起债权人的责任,那么就可以称其为连带责任,另外一种观点是说首要前提条件是没有进行份额的分配,受害人以及债权人都需要承担起一定的责任。上述的两种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可取之处,前者更倾向于将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解释表现出来,而后者所具有的优点是更加透彻。
我国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具有鲜明的法律特征,主要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连带责任的解释,是指需要由债务人共同承担起来的责任,并且债务人的数量至少有两人甚至是两人以上,这样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连带责任这一概念。其次是存在众多债务人的情况下,那么这些债务人之间拥有连带的关系,其中任意的一个债务人都具有承担债权人全部责任的能力。第三,如果具有众多的债务人,其中的一个已经偿还了债务,那么债权人不能要求重新对债务进行清偿。最后,连带责任是民事责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一定要经过严格的规定,让双方都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这样才能预防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时也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几种类型
在我国的民商法中,主要对连带责任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划分,本文为了更加清楚的将连带责任展示出来,因此从不同的角度对其类型进行划分。
首先是在委托代理行为中,可能会出现连带责任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根据相关的规定要求,当委托代理这一行为出现问题时,当事人就需要承担起自身的责任,也就是连带责任,但是在代理人之情的情况下仍然做出了错误的代理行为,那么就说明需要承担起连带责任,通过委托代理行为,可以对代理行为予以进一步的规范,这样也能预防违法现象的产生。
其次是在承担保证过程中出现的连带责任。因为在承担保证时,对于保证方式与内容等方面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当债务人没有根据合同中的内容兑现承诺时,也就出现了责任这一说法。在合同中的保证人数量超过两个以上时,每个保证人都需要对自身应该承担起的任务予以明确,并且进行明确的分配,否则在发生问题时,就需要所有的债务人共同承担后果。
第三,在共同责任下所产生的连带责任。做个比方,在建筑施工时,如果建筑物上有东西掉下来,侵害到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就会触发共同赔偿的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对人身损害案件作出了十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建筑物结构设计不当、施工过程中管理工作没有到位所引起的人身伤害,建筑设计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要一同承担其中的连带责任。
第四,在共同侵权下所产生的连带责任。民商法中规定,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无意或者故意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权益,使他人承受一定的损害,则这二人要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目前而言,这种连带责任在具体的应用中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比如说:如果有三个人的行为对其他一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三个人的行为并不是故意的,那么对这种现象就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认为:在整个侵权过程中,三个人并没有共同的主管意识,虽然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可是共同过失在行为中并未存在,因而这三个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则认为:虽然这种主观行为意识并未存在,但是所造成的结果是一样的,因而三个要对连带责任予以承担。在实际的案件中,法院对于连带责任的判断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因而判决结果也会有很大的不同。
3 连带责任中具体责任的归属问题及解决措施
我国法院在民营案件处理中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对责任人的连带责任进行的确定,就不会再去对各责任人的具体责任。这种处理方式可能会造成再一次的诉讼,会对案件处理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法院应当利用以下措施解决此类问题:
3.1 如果在连带责任中所有的连带责任人均为被告,那应当在保证权利人所有权利的前提下,根据连带责任人的协议来对每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划分。
3.2 如果连带责任属于补充连带责任,被告人数不因权利人所提出的诉讼人数而发生改变,及全部的责任人都要成为被告。这种情况下,首先应该对责任人各自的责任进行确认,再确认旅行的顺序,如此,就能够很好的杜绝对于诉讼情况的出现。
结束语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不法侵害,目前而言,我国的法律体系拓展了连带责任的管理范围,进一步规范了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可是,连带责任中也存在着缺点,其损害了连带责任人的一定利益。相信经过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一定能找到一个平衡点,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的利益,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艳宁.民商法研究领域的创新之作——评民商法视域下非公有制经济法律规制与保护问题研究[J].河北学刊,2010(3).
[2]刘思聪.浅析民商法的连带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1(12).
[3]谢晓琳.论民商立法中连带责任的膨胀[J].商业研究,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