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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中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被喻为中国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该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对听证程序之启动做出了规定,该听证制度透视出了政府在将公众参与引入重大行政许可上的努力。但是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在启动上仍然存在着行政裁量侵害公众参与的潜在危险。对上述条款进行重构,可以在行政裁量基准设定过程中引入公共参与,完善裁量基准的列举方式以及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等方面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