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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电网公司党组系统提出了建设“三全五依”法治企业目标,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更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本文就生产领域比较典型和重要的法律风险点进行系统梳理,并提出具体可行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依法治企;电网;安全生产;法律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127-02
作者简介:武玉凤(1981-),辽宁本溪人,研究生,任职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本溪供电公司,研究方向:电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一、依法治企的重大意义
建设法治企业,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现代社会,企业与社会的联系,与其他组织相比,更为紧密和广泛。每个人的衣食住行都与企业紧密相关,企业是提供社会就业的最大场所,也是国家的最大财务收入来源。
建设法治企业,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经营管理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事实表明,企业经营风险的形成,很大程度与管理者或员工的违规、违法操作紧密关联。
二、生产领域重要法律风险点提示及应对建议
(一)妥善处理相邻权纠纷,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1.线房相邻关系纠纷
线房问题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在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造建筑物,即“先有线路、后有房屋”;二是线路新建、扩建或改建过程中跨越民宅,即“先有房屋、后有线路”。工作中,可能经常会遇到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房的情形,通常处理方法是,给房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如遇到拒签的房主,可采用挂号信、公证方式送达,还可将标有明显警示内容和电力设施安全距离的警示牌悬挂在离房屋最近的电杆上,以提醒注意安全。
业务提示:一是生产实践中,应穷尽一切技术措施和手段,积极履行警示义务,以有效避免安全事故,控制企业法律风险。具体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及时送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将通知书抄送到政府有关部门,并做好签收记录;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用照相机、录像机等设备记录现场环境;必要时,申请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对违章建筑限电,控制安全隐患;重视所做工作的证据保全做到事事有书面文字记载,件件资料整理归档。
二是对于拒绝整改的房主,可根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排除妨碍,情况紧急的可申请先予执行排除事故隐患。也可在发现保护区内的违建房屋时,直接向法院起诉。提起诉讼,无论法院的最终判决如何,都表明电网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对违建房主在高压线下从事的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行为已尽了警示、告知或阻止义务,也即民法上“权利救济用尽者不担责”理论的具体体现。
2.树线纠纷
树线矛盾,反映出法律对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两全保护和两难选择。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线路安全,根据《电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电网企业必须定期对高杆树木进行修剪、砍伐,但这样做常常会损害农民的土地及林木权益,根据《森林法》等法律规定,农民对其土地及林木收益享有权益。上述法律效力完全相同,导致此类案件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不尽相同,也造成各地法院在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上存在差异。
义务提示:一是积极争取政府的理解和支持。电网企业作为一个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本身没有行政执法权,要彻底解决“树线关系”引起的矛盾,不宜“单兵作战”,要争取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积极营造支持、理解和配合电网企业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良好环境,减少各种因保护电力设施而产生的纠纷诉讼,使该问题得到顺利解决。
二是加强证据保存。依照《电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保护在先的权利,但实践中,随着时间的推移,“线树”之间谁先谁后的认定上可能存在着争议,为避免电网企业维权陷入被动局面,需在线路投运之际即将线路保护区周边的现状采用拍照、录像的形式进行固定。
3.关于新建线路一次性补偿问题
首先,对于电网建设中需要伐树或永久占用林地、以及施工中临时占用林地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给予土地承办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次性经济补偿。关于受偿主体,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获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关于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款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辽宁省地区现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对林地、林木及因施工、勘查等方面需要臨时性占用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关于补偿协议,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更是日后解决纠纷所依据的重要证据,应在补偿协议中全面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除受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范围等条款外,为防范“摇钱树”的风险,还应写明线路与树之间的安全距离;受偿方不再线路通道下方栽种危及线路安全的植物。
其次,关于拆迁房屋安全距离标准适用问题。争议焦点在于对安全距离的不同理解,房主一般倾向适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电网企业认为应适用电力线路设计规程。标准的理解不同,就容易引发纠纷。笔者认为,新建电力线路时,应适用设计规范作为衡量标准,来判断房屋是否属于拆迁范围。理由是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供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实验和运行,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也即电力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使用的标准是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而不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或其他规定。
(二)加强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积极避免系统外安全事故
1.电网企业是企业,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根据《电力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电网企业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已不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是纯粹的民事主体,与电力客户之间是平等的合同法律管理关系。且在电力客户没有与电网企业签订委托维护管理协议的前提下,客户产权的电力设施由其自行维护管理。 虽然电网企业不具有行政职能,对客户产权的电力设施不具有维护管理职能,但根据法律规定,电网企业仍负有义务,定期对自身投资建设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工作提示:一是依照电力设施相关规程和标准,组织排除事故隐患。老旧线路达不到设计规程要求的要有计划的进行改造。变压器、带电体对地高度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电力线路对其他设施交叉跨越距离不满足规程规定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城市和农村的10千伏线路及低压台区,要加强巡视和安全检查。对于因暴风、雨、雪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潜在风险,应当通过及时巡视、抢修等措施,防止断线、漏电引发安全事件。
二是强化运行管理,及时整治安全隐患。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强巡视、检查和维护管理。日常巡视要按时、到位、细致且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要做好电力设备设施基础资料的管理,保证基础数据和资料全面、准确。一旦发生纠纷,能充分举证。
2.防范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律风险
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普遍对电网企业不利,容易导致电网企业卷入此类纠纷案件。《火灾原因认定书》对于此类案件的发生、乃至判决结果都有着重大的影响,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消防机关是国家唯一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的法定机关,《火灾原因认定书》等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是确定火灾原因,划分火灾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此,电网企业应加强《火灾原因认定书》接收、复议等流程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工作提示:一是收到消防机关送达的《火灾原因认定书》等法律文书,应认真核实所述内容,据此进行自查,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查明是否属于电气原因引起的火灾,火灾的发生是否与电网企业有关。对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应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等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
二是指定专人负责签收消防机关依法送达的《火灾原因认定书》等法律文书,依法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是收到重大的可能涉及民事赔偿诉讼的《火灾原因认定书》等法律文书,及时送交案件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3.依法设立警示标志,依法履行义务
综合分析电网企业发案率较高的几种案件类型,如人身触电案件、电力设施致人损害案件等,警示标志的设置均是受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已不再单纯是电网企业的一项安全管理措施,而是一项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未设置或未正确设置,一旦发生触电人身事故,法院可能将以《安全生产法》为由判令电网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设置警示标志应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高度危险作业人可以通过悬挂警示标志、装设安全围栏等方式依法划定高度危险活动区域,体现了警示标志的法定公示性。电网企业要以预防为主,充分发挥警示标志的公示性作用,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工作提示:一是设置的安全安全警示标志必须具有明显性,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或电力设施的注意,從而使他人采取相应的安全应对措施,例如远离、避让、绕行、减速等。
二是施工人员要保证警示标志的稳固并负责对其进行维护,确保安全警示标志持续存在。例如,应当保证安全警示标志牢固,防止被风刮走;在安全警示标志毁损、模糊不清时,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三是在电力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维修中,按照标准制作、悬挂,尽到安全告知义务。近年来,因钓鱼引发的人身感电事故呈大幅上升趋势,特别要加强鱼池、虾池等附近电力设施的管理,必要时可加挂警示标志,防范事故发生或减轻企业法律责任,如出现线路对地距离不够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
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经济损失,电网企业应在安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了解事件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做好现场勘察和分析,通过拍照、录像、调取证人证言等途径做好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工作。对于存在盗窃等违法犯罪嫌疑或自杀、自伤等原因引发的事故,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部门调查、收集证据,避免单位取证,影响证据效力。
关键词:依法治企;电网;安全生产;法律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127-02
作者简介:武玉凤(1981-),辽宁本溪人,研究生,任职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本溪供电公司,研究方向:电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一、依法治企的重大意义
建设法治企业,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现代社会,企业与社会的联系,与其他组织相比,更为紧密和广泛。每个人的衣食住行都与企业紧密相关,企业是提供社会就业的最大场所,也是国家的最大财务收入来源。
建设法治企业,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经营管理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事实表明,企业经营风险的形成,很大程度与管理者或员工的违规、违法操作紧密关联。
二、生产领域重要法律风险点提示及应对建议
(一)妥善处理相邻权纠纷,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1.线房相邻关系纠纷
线房问题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在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造建筑物,即“先有线路、后有房屋”;二是线路新建、扩建或改建过程中跨越民宅,即“先有房屋、后有线路”。工作中,可能经常会遇到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房的情形,通常处理方法是,给房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如遇到拒签的房主,可采用挂号信、公证方式送达,还可将标有明显警示内容和电力设施安全距离的警示牌悬挂在离房屋最近的电杆上,以提醒注意安全。
业务提示:一是生产实践中,应穷尽一切技术措施和手段,积极履行警示义务,以有效避免安全事故,控制企业法律风险。具体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及时送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将通知书抄送到政府有关部门,并做好签收记录;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用照相机、录像机等设备记录现场环境;必要时,申请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对违章建筑限电,控制安全隐患;重视所做工作的证据保全做到事事有书面文字记载,件件资料整理归档。
二是对于拒绝整改的房主,可根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排除妨碍,情况紧急的可申请先予执行排除事故隐患。也可在发现保护区内的违建房屋时,直接向法院起诉。提起诉讼,无论法院的最终判决如何,都表明电网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对违建房主在高压线下从事的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行为已尽了警示、告知或阻止义务,也即民法上“权利救济用尽者不担责”理论的具体体现。
2.树线纠纷
树线矛盾,反映出法律对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两全保护和两难选择。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线路安全,根据《电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电网企业必须定期对高杆树木进行修剪、砍伐,但这样做常常会损害农民的土地及林木权益,根据《森林法》等法律规定,农民对其土地及林木收益享有权益。上述法律效力完全相同,导致此类案件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不尽相同,也造成各地法院在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上存在差异。
义务提示:一是积极争取政府的理解和支持。电网企业作为一个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本身没有行政执法权,要彻底解决“树线关系”引起的矛盾,不宜“单兵作战”,要争取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积极营造支持、理解和配合电网企业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良好环境,减少各种因保护电力设施而产生的纠纷诉讼,使该问题得到顺利解决。
二是加强证据保存。依照《电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保护在先的权利,但实践中,随着时间的推移,“线树”之间谁先谁后的认定上可能存在着争议,为避免电网企业维权陷入被动局面,需在线路投运之际即将线路保护区周边的现状采用拍照、录像的形式进行固定。
3.关于新建线路一次性补偿问题
首先,对于电网建设中需要伐树或永久占用林地、以及施工中临时占用林地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给予土地承办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次性经济补偿。关于受偿主体,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获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关于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款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辽宁省地区现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对林地、林木及因施工、勘查等方面需要臨时性占用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关于补偿协议,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更是日后解决纠纷所依据的重要证据,应在补偿协议中全面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除受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范围等条款外,为防范“摇钱树”的风险,还应写明线路与树之间的安全距离;受偿方不再线路通道下方栽种危及线路安全的植物。
其次,关于拆迁房屋安全距离标准适用问题。争议焦点在于对安全距离的不同理解,房主一般倾向适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电网企业认为应适用电力线路设计规程。标准的理解不同,就容易引发纠纷。笔者认为,新建电力线路时,应适用设计规范作为衡量标准,来判断房屋是否属于拆迁范围。理由是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供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实验和运行,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也即电力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使用的标准是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而不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或其他规定。
(二)加强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积极避免系统外安全事故
1.电网企业是企业,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根据《电力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电网企业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已不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是纯粹的民事主体,与电力客户之间是平等的合同法律管理关系。且在电力客户没有与电网企业签订委托维护管理协议的前提下,客户产权的电力设施由其自行维护管理。 虽然电网企业不具有行政职能,对客户产权的电力设施不具有维护管理职能,但根据法律规定,电网企业仍负有义务,定期对自身投资建设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工作提示:一是依照电力设施相关规程和标准,组织排除事故隐患。老旧线路达不到设计规程要求的要有计划的进行改造。变压器、带电体对地高度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电力线路对其他设施交叉跨越距离不满足规程规定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城市和农村的10千伏线路及低压台区,要加强巡视和安全检查。对于因暴风、雨、雪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潜在风险,应当通过及时巡视、抢修等措施,防止断线、漏电引发安全事件。
二是强化运行管理,及时整治安全隐患。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强巡视、检查和维护管理。日常巡视要按时、到位、细致且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要做好电力设备设施基础资料的管理,保证基础数据和资料全面、准确。一旦发生纠纷,能充分举证。
2.防范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律风险
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普遍对电网企业不利,容易导致电网企业卷入此类纠纷案件。《火灾原因认定书》对于此类案件的发生、乃至判决结果都有着重大的影响,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消防机关是国家唯一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的法定机关,《火灾原因认定书》等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是确定火灾原因,划分火灾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此,电网企业应加强《火灾原因认定书》接收、复议等流程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工作提示:一是收到消防机关送达的《火灾原因认定书》等法律文书,应认真核实所述内容,据此进行自查,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查明是否属于电气原因引起的火灾,火灾的发生是否与电网企业有关。对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应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等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
二是指定专人负责签收消防机关依法送达的《火灾原因认定书》等法律文书,依法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是收到重大的可能涉及民事赔偿诉讼的《火灾原因认定书》等法律文书,及时送交案件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3.依法设立警示标志,依法履行义务
综合分析电网企业发案率较高的几种案件类型,如人身触电案件、电力设施致人损害案件等,警示标志的设置均是受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已不再单纯是电网企业的一项安全管理措施,而是一项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未设置或未正确设置,一旦发生触电人身事故,法院可能将以《安全生产法》为由判令电网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设置警示标志应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高度危险作业人可以通过悬挂警示标志、装设安全围栏等方式依法划定高度危险活动区域,体现了警示标志的法定公示性。电网企业要以预防为主,充分发挥警示标志的公示性作用,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工作提示:一是设置的安全安全警示标志必须具有明显性,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或电力设施的注意,從而使他人采取相应的安全应对措施,例如远离、避让、绕行、减速等。
二是施工人员要保证警示标志的稳固并负责对其进行维护,确保安全警示标志持续存在。例如,应当保证安全警示标志牢固,防止被风刮走;在安全警示标志毁损、模糊不清时,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三是在电力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维修中,按照标准制作、悬挂,尽到安全告知义务。近年来,因钓鱼引发的人身感电事故呈大幅上升趋势,特别要加强鱼池、虾池等附近电力设施的管理,必要时可加挂警示标志,防范事故发生或减轻企业法律责任,如出现线路对地距离不够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
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经济损失,电网企业应在安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了解事件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做好现场勘察和分析,通过拍照、录像、调取证人证言等途径做好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工作。对于存在盗窃等违法犯罪嫌疑或自杀、自伤等原因引发的事故,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部门调查、收集证据,避免单位取证,影响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