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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教育者(学生)跨国受教育权的实现方面,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创建了两条线索:职业培训--教育准入--平等对待;工作者--社会福利--平等对待.两条线路异曲同工,都建设性地扩展了学生在异国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从而实现了欧盟范围内教育资源的共享.而新的欧盟公民平等对待观开辟了一个资源共享的新天地,它直接赋予了欧盟公民在欧共体条约中的权利,其中包括欧共体条约第12条平等对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