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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作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要减少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必须实行贷款担保制度.担保贷款由于有双重还款来源,较其他贷款方式,更为安全可靠.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由于担保主体不合格而造成的无效担保.《经济合同法》中规定:"经济合同的债务保证人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者是具有代为履行和有代偿能力的经济组织.不具备条件的保证人所做的担保为无效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