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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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网上购物成为许多乐于接受新生事物的人们首选的购物方式。大到平时的家用电器,小到普通的零食。许多人都选择网络购买的通过快递的方式配送到家,足不出户即可以享受购物的乐趣。但是由于网络购物发展的时间并不长,许多相关的监督与法律机制尚未完善。当网络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时,网购消费者变成为了一定程度上的弱势群体,网络卖家大多无法做到同实体销售一样完备的售后服务。所以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应该如何进行维护都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知情权;隐私权;求偿权
  一、关于网络购物
  1.网上购物的相关概念,即第三人通过网络手段买卖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商业行为
  此种购物的交易方式较传统购物方式有一定的先进性,同时不可避免的也存在一些劣势。
  2.网络购物存在的问题
  (1)欺骗性交易行为,又称混淆行为,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采用假冒、仿冒或者其他虚假手段,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的表示、说明或承诺,从而获得交易机会,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以网络购物中的美妆护肤产品为例。网络卖家抓住女性消费者中对皮肤护理和化妆产品的巨大消费需求,夸大有关产品的功效,或者以次充好山寨知名品牌的商品误导消费者以谋取巨大的利益。
  (2)消费者退货较难。由于网络购物看不见摸不着,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较容易出现不合适的情况,此时需要与卖家协商进行退还货物,实际中遇到不少困难。尽管我国已经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但是法律在实行时仍然遇到不少阻力。由于规定的是7天内退货,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商品到货后消费者不能及时查验商品质量或者质量问题不能马上显现出来导致退货的有效期限已过,消费者无法进行维权。同时对商品的种类有一定限制,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种类,包括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同时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所以并不是网络上的所以商品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无理由退货。相关法律仍需完善来保护消费者有关于退货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知情权问题
  (1)知情权的相关概念,又称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我国的相关法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以淘宝网为例,由于其开店门槛较低,许多商品为私人进行售卖。淘宝网的卖家平常将其需要进行贩卖的商品通过拍照和网络编辑等方式将商品在网络上上架,消费者通过淘宝店铺上的介绍,了解商品的相关信息后,有需要便可进行购买。但是卖家其照片编辑的水分有多大无法进行预测。网络购物因为其特殊性,网站上所显示的商品图片真实性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在一些服装类商品方面。消费者应当享有知晓商品真实颜色、材质等权利。同时,在电子产品方面,翻新和水货机器在网络购物网站已泛滥成灾。商家这种以次充好的行为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必须严加限制以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隐私权问题
  1.隐私权的相关概念
  即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2.隐私权如何受损
  人们在网络购物时,由于配送需要,会给网络卖家留下相关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甚至证件号码等。商家根据消费者留下的个人信息进行商品配送看起来是较为合理的。但是当消费者与商家出现沟通不畅的状况时,有少数不法商家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相威胁以使得事情了结。与此同时,有商家甚至将交易过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打包进行售卖,这也就不难解释如今个人手机和邮箱时不时遭到各种广告信息的轰炸。
  商家的这些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使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生活严重受到影响。
  3.我国的相关法规
  如今,消费者的隐私权问题尚未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得到明确体现。但是根据最新的修订消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第十四条新增: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相信在不久之后,消费者的隐私权问题会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也会得到较好的抑制。
  四、如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经营者的义务范围扩大
  由于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经营者应该负有较多的义务。除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包括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提供真实信息、表明真实的名称和标记、出具单据或凭证和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外,可以增加其他的义务。例如在网络商品的页面较为醒目的位置提示消费者享有的合法的权利及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和在商品退换货和售后方便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便利,包括增加无理由退换货的期限、扩大维修售后的覆盖范围和降低维修相关产品费用等。
  2.消费者组织的职能增强
  我国目前的消费者组织的职能包括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咨询、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调查提请相关部门鉴定、支持消费者提请诉讼等。目前来看,消费者组织对合法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只能起到帮助、引导其维护合法权益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规定的经营者来说没有震慑的作用,消费者组织并不实际享有一定的权利。我认为政府可以赋予消费者组织一些公立方面的职能,例对违规违法的经营者进行行业制裁、召集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志愿者帮助寻求帮助的消费者更好的维护其合法权益直到事情圆满结束而不只是简单的信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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