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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中国农村经营制度变迁过程,以家庭经营的“规模有效性”和“有限理性、追求效用最大化”为前提,对目前盛行的“龙头企业+农户”的组织模式给予效率比较,以“声誉机制”或专用性投资来产生商品契约的稳定性,会导致龙头企业对农民的强力支配和非合作状态,抢夺“合作剩余”,剥夺农户利益。对此,农户迫切需要成立自己的经济利益体——合作社,以寻求市场力量均衡,改变弱势地位,实现和保障自己的利益。在肯定强制性变迁的同时,应强调农民“自己作主”,而“农业合作社+农户”会提高群体的社会谈判能力,解决农村制度创新的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