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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浙政办发[2017]7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是指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推进形成政府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长效机制。为进一步健全我省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根据《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