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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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研讨会在江西井冈山召开。与会代表围绕新中国检察制度的经验与特色、苏联检察制度对中国的影响、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检察制度等话题进行了研讨。
  关键词:中国特色 检察制度 恢复重建
  2018年11月7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纪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研讨会”在江西井冈山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史研究中心、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博物馆联合主办。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国轩、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徐鹤喃出席会议。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院长张玉华主持开幕式。参加研讨会的特邀专家学者有国家检察官学院原党委书记、院长石少侠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主任张生研究员,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谢小剑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科学研究院王海军副研究员。来自国家检察官学院,辽宁、福建、河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江西等省检察机关的近40名代表参加会议。与会代表围绕新中国检察制度的经验与特色、苏联检察制度对中国的影响、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检察制度等话题进行了研讨。
  徐鹤喃教授在发言中指出,1931年的11月7日,党领导的中华苏维埃政权建立,作为革命政权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检察就开始起航。选择这个日子,在革命摇篮井冈山举办研讨会,有不忘初心的寓意。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检察事业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全国人大十三届六次会议刚刚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决定,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和保障,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回望检察、深化理论研究和实践交流具有重要意义。本次研讨会侧重于检察制度、检察史学术研究,富有特色和内涵,是国家检察官学院和江西省检察院在检察研究方面的进一步合作,是坚持宪法定位,树立正确的法律监督理念,正确认识和把握法律监督功能与作用,深入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两法修改内容和要求的一个重要活动。
  张国轩副检察长在致辞中高度肯定了举办此次研讨会的意义,介绍了江西的省情、历史文化以及江西省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制度和检察历史研究的情况,希望国家检察官学院继续加强对井冈山分院检察理论和教学的指导,深化与江西省检察机关科研合作,为新时代江西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一、关于新中国检察制度的经验与特色
  张生研究员认为在纪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之际,在井冈山对检察制度的创建与发展进行研讨,具有特别的历史意义。首先从历史渊源的角度诠释了“人民检察制度”的人民本源性、人民主体性、人民宗旨性,从井冈山到瑞金,到后来的陕甘宁边区、到全国各根据地政权,最后汇聚成共和国,人民检察制度始终坚持源于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正是“人民”之根,才有从幽微到辉煌的伟大历史成就。其次从制度沿革的角度阐释了“人民检察制度”的中国实践、中国特色,从中央苏区学习苏俄检察开始,革命先驱就把革命的实践经验不断融入检察制度中,创设了诸多适合中国需要、行之有效的制度,积实践之跬步而有系统完善的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可以说“实践性”是人民检察制度的魂魄。再次,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四个维护两个保障”明确了检察制度的宗旨目的,是现代检察制度的根脉之所在;组织法中规定的各项法律监督职权既是实践的总结,又为法律监督的创新发展留下了制度空间。
  石少侠教授认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演进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一般监督、司法监督(或曰诉讼监督)以及新时代以司法监督为主、以有限的一般监督为辅的新型法律监督。其中,在第二阶段,检察机关行使了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虽然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大大缩小,但在监督手段和监督效力上大大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面临完成转隶和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两大形势,随着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全面展开,检察监督职能必将大大拓展。
  谢小剑教授在点评中阐述了对“特色”的理解。法律监督权的性质是我们的特色,既不同于欧陆检察也不同于苏联检察(最高监督、一般监督权)。检察机关完全独立于行政机关,且不采取一长制,以民主集中制对检察长进行制衡。职权上的特色在于批捕权以及诉讼监督权,职务犯罪侦查反而不能说是特色。检察机关通过建议权、抗诉权等实现法律监督权,这是一种柔性而非刚性的,有限的监督。
  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史研究中心主任闵钐梳理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概念的生成与演化,提出从两个层面去理解“特色”,一是我国政法体制的共性特色,比如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等,二是我国检察的个性特色,比如本土化的法律监督、审检并立体制、检委会制度以及新时代公益诉讼检察的生长等。
  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张福坤从检察机关侦查权角度切入,认为检察机关应当有侦查权,这是由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也是权力制约的客观需要。
  二、关于苏联检察制度对中国的影响
  王海军副研究员着重阐述了苏联检察与中国检察之间的关联。他认为,新中国检察制度是在移植苏联法过程中构建的,检察机关建立的理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检察机关体系、垂直领导制、检察权及其行使、一般监督都是在苏联检察制度影响之下形成的。中国检察制度自我发展过程中进行了本土化,但观念和意识形态方面,其“血液”中仍有着苏俄检察的机理。
  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朱仁政处长认为关东解放区检察制度实现了检察机关迈向法律监督性质的历史性跨越,是苏联检察与新中国检察之间的“桥梁”。
  江西省检察院研究室罗军主任在点评中则强调,研究苏联检察制度对于了解人民检察的“基因”很有意义,同时还要注意苏联检察历史上的教训,比如肃反运动等。
  三、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检察制度
  河南人民检察博物馆馆长熊奎阐述了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国家公诉处和国家公诉员的历史意义,强调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是人民检察制度的主要发源地之一。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韩啸博士着重阐述了中央苏区检察、监察制度与苏联同时期制度的选择性继受的历史关系,分析了其中的“不变”与“变”,并认为这种状况与当时苏联高度集中统一的检察监督(法律监督)体系尚未完成,检察和监察的职能关系处于某种“纠缠”状态有密切关系。
  江西省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袁宗评认为,工农检察部脱胎于前苏联工农检查院,与国民政府之监察院也有一定的渊源关系,是兼有行政监察和行政违法、职务犯罪检察双重职能的极具苏区特色的“行政检察机关”。
  江西省瑞金市检察院检察长葛振瑞认为,苏区时期的行政检察监督具有主动性、广泛性、强制性、群众性的特点,具有借鉴意义。
  陕西省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刘鹏认为陕甘宁边区检察制度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体现法律监督色彩和公益诉讼方面对新时代检察工作具有启示意义。
  这次研讨会具有填补空白意义的是对川陕苏区检察制度的研究。四川省巴中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李良彬介紹了该院建设川陕苏区检察历史展陈设施的规划。巴中市通江县检察院检察官唐晓冬介绍了川陕苏区的检察制度和史料收集情况。
  河南省新县检察院检委会委员谭先伟谈了自己对革命根据地检察制度的成就和遗憾的看法。福建省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廖墨岚介绍了闽西苏区的检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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