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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外商投资企业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是有很大好处的,在市场经济体制的规范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更为科学合理,这离不开公司法的法律约束作用,但同时也离不开外商投资法的法律约束作用。本文主要对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守的公司法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的不同之处进行具体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法律适用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外资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的更新也在不断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公司法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问题上有明确规定,较之外商投资法,公司法对于外资企业的特殊性考虑的较不全面,因此公司法与外商投资法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在公司法视野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适用问题是由于公司法与外商投资法的不同造成的,因此本文主要讨论不同之处,并在公司法视野下进行研究。
一、公式法与外商投资法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快速的进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外资的吸引是有重要作用的,能够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与进步,但外资的引进也需要有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以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对外伤投资企业进行调整是能够促进外资、技术与人才引进的主要方式。但与此同时,由于市场的快速发展,显现出的是法律约束力度的缺陷与不足,因此无论是从实体内容或立法技术中,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公司法的出现便是适应市场变化的一种方式,其以外商投资法为基础,在外商投资法内容之上添加许多新的措施,但不可否认的是,原有的外商投资法与公司法中的立法条款确实存在一些冲突之处,而在依法治国的理念中,公司法以规范与调整市场经济主体的根本作用拔得头筹。在原则上,公司法应作为调整国内市场的经济主体,在个别特定的条件下使用特别的规定。在立法角度上,公司法与外商投资法确实具有一定冲突,但在法律的目标价值上来说,外伤投资法主要调整的是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的关系,公司法是调整我国市场经济主体内的所有参与主体,尽管存在一定协调困难的问题,但也具有空间反思法律价值目标等法的内涵。
二、公司法视野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适用问题
公司法与外商投资法中有部分不协调的条款,对于这种针对一个事件有不同规定情形的,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使用本法,由此可见,外商投资法可作为公司法的特别法,他们间的关系可视为一般法的关系。就外商投资法区别与公司法的特别之处而言,在公司法视野下,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的法律使用问题需要得到明确的研究。
(1)企业治理的不同。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治理机构上若是沿用外商投资法,则掌管企业的仍旧是企业的董事会,与企业发展相关的重大问题与决策也是由董事会一手包办,其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进行企业的掌控。但在公司法视野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上需要施行股东会与监事会控权的权力,由股东会的股东股份来决定个人决议权力,而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对于决议属于公平判决。公式法视野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独大现象是不利于企业发展的,也不利于企业的法律适用性得到保障,因此针对企业在治理机构上的差异,需要企业做出整改,以公司法为基础,外商投资法为辅助,减少法律纠纷。
(2)投资主体的差异。外商投资法对中方的投资者进行的划分中是不包含个人的,仅包括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但针对外方却包括个人这类主体。这凸显出外商投资法对于中方的不公平,也是对中国技术人才的不公平。这种特别的法律在公司法下得到了处理,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的界定无国界之分,在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促进中国的技术人才进行投资合作,而不需要浪费成本与资源先进行公司注册后投资合作。也就是说,在公司法的视野下,外商投资企业对于投资者界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得到了解决,中方个人主体的投资能够得到满足,不需要依旧外商投资法进行公司与企业型的合作投资。
(3)股权转让差异。外商投资法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投资者互相转让股权时需要先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经合作方同意后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构批准,最后才进行变更登记。在该法定程序完成后才能够生效。但是这种转让程序中存在一个问题,股权转让合同若是未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分的批准,转让协议无效,及时合同已经发生也无法律效应。但对于非外资的投资有限公司却没有这项规定,当非外资投资公司的股东转让个人股权时,即使受让方不是股东会成员,也只需要双方签署协议,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即可生效。这是外商法对于外商投资者与非外商投资者的区别对待,在公司法的视野下,将这种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以转让股权时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即可通过股权转让手续为主,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时的流程性问题。
(4)另有规定。公司法视野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律相关问题中,对于公司法未规定而外商投资法中有规定的内容,应以外商投资法为准。这是出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性而进行的另有规定,例如合资合同中的投资总额或中国投资者不能现行撤回投资而外商投资者却可以等规定。这些问题的处理中外商投资法与公司法有一些分歧,但公司法中不具有明确规定时,需要由外商投资法适用。
结语
公司法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獲得更好发展的法律规定,其与外商投资法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有一定冲突,但在我国现有发展环境中,以公司法进行约束限定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人才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发展,推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外商投资企业需以公司法作为基本准则,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约束,严格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事件与法律适用条款。可以说,公司法与外商投资法尽管有一定出入,但是公司法视野下的外商投资企业仍需沿用公司法进行企业约束与管理。
参考文献
[1]吴晓波,梅慎实.立法转型期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纠纷的法律适用[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2(03):65-70+96.
[2]刘晓宇.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主要规范冲突与解决[D].中国政法大学,2009.
[3]杨丽.《公司法》与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若干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
(作者单位: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法律适用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外资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的更新也在不断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公司法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问题上有明确规定,较之外商投资法,公司法对于外资企业的特殊性考虑的较不全面,因此公司法与外商投资法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在公司法视野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适用问题是由于公司法与外商投资法的不同造成的,因此本文主要讨论不同之处,并在公司法视野下进行研究。
一、公式法与外商投资法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快速的进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外资的吸引是有重要作用的,能够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与进步,但外资的引进也需要有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以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对外伤投资企业进行调整是能够促进外资、技术与人才引进的主要方式。但与此同时,由于市场的快速发展,显现出的是法律约束力度的缺陷与不足,因此无论是从实体内容或立法技术中,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公司法的出现便是适应市场变化的一种方式,其以外商投资法为基础,在外商投资法内容之上添加许多新的措施,但不可否认的是,原有的外商投资法与公司法中的立法条款确实存在一些冲突之处,而在依法治国的理念中,公司法以规范与调整市场经济主体的根本作用拔得头筹。在原则上,公司法应作为调整国内市场的经济主体,在个别特定的条件下使用特别的规定。在立法角度上,公司法与外商投资法确实具有一定冲突,但在法律的目标价值上来说,外伤投资法主要调整的是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的关系,公司法是调整我国市场经济主体内的所有参与主体,尽管存在一定协调困难的问题,但也具有空间反思法律价值目标等法的内涵。
二、公司法视野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适用问题
公司法与外商投资法中有部分不协调的条款,对于这种针对一个事件有不同规定情形的,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使用本法,由此可见,外商投资法可作为公司法的特别法,他们间的关系可视为一般法的关系。就外商投资法区别与公司法的特别之处而言,在公司法视野下,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的法律使用问题需要得到明确的研究。
(1)企业治理的不同。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治理机构上若是沿用外商投资法,则掌管企业的仍旧是企业的董事会,与企业发展相关的重大问题与决策也是由董事会一手包办,其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进行企业的掌控。但在公司法视野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上需要施行股东会与监事会控权的权力,由股东会的股东股份来决定个人决议权力,而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对于决议属于公平判决。公式法视野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独大现象是不利于企业发展的,也不利于企业的法律适用性得到保障,因此针对企业在治理机构上的差异,需要企业做出整改,以公司法为基础,外商投资法为辅助,减少法律纠纷。
(2)投资主体的差异。外商投资法对中方的投资者进行的划分中是不包含个人的,仅包括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但针对外方却包括个人这类主体。这凸显出外商投资法对于中方的不公平,也是对中国技术人才的不公平。这种特别的法律在公司法下得到了处理,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的界定无国界之分,在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促进中国的技术人才进行投资合作,而不需要浪费成本与资源先进行公司注册后投资合作。也就是说,在公司法的视野下,外商投资企业对于投资者界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得到了解决,中方个人主体的投资能够得到满足,不需要依旧外商投资法进行公司与企业型的合作投资。
(3)股权转让差异。外商投资法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投资者互相转让股权时需要先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经合作方同意后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构批准,最后才进行变更登记。在该法定程序完成后才能够生效。但是这种转让程序中存在一个问题,股权转让合同若是未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分的批准,转让协议无效,及时合同已经发生也无法律效应。但对于非外资的投资有限公司却没有这项规定,当非外资投资公司的股东转让个人股权时,即使受让方不是股东会成员,也只需要双方签署协议,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即可生效。这是外商法对于外商投资者与非外商投资者的区别对待,在公司法的视野下,将这种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以转让股权时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即可通过股权转让手续为主,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时的流程性问题。
(4)另有规定。公司法视野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律相关问题中,对于公司法未规定而外商投资法中有规定的内容,应以外商投资法为准。这是出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性而进行的另有规定,例如合资合同中的投资总额或中国投资者不能现行撤回投资而外商投资者却可以等规定。这些问题的处理中外商投资法与公司法有一些分歧,但公司法中不具有明确规定时,需要由外商投资法适用。
结语
公司法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獲得更好发展的法律规定,其与外商投资法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有一定冲突,但在我国现有发展环境中,以公司法进行约束限定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人才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发展,推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外商投资企业需以公司法作为基本准则,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约束,严格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事件与法律适用条款。可以说,公司法与外商投资法尽管有一定出入,但是公司法视野下的外商投资企业仍需沿用公司法进行企业约束与管理。
参考文献
[1]吴晓波,梅慎实.立法转型期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纠纷的法律适用[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2(03):65-70+96.
[2]刘晓宇.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主要规范冲突与解决[D].中国政法大学,2009.
[3]杨丽.《公司法》与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若干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
(作者单位: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