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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由于我国的高等院校本质上不是自主的法人实体,从而导致高校管理从内至外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制度缺失和执行不到位的问题,这正是高校债务危机的根源所在。在制度视角下深刻剖析了高校债务形成的制度性成因,提出化解高校债务危机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 高校;债务;制度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09 . 22 . 014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 0194(2009)22 - 0039 - 03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迅速,办校规模和招生规模不断扩大,为国民经济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但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也带来了高校的巨额债务问题,尤其是近两年来,高校债务危机已成为社会和学术界的热点话题之一。关于高校债务危机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高校扩招后,基本建设支出增加导致债务规模剧增的原因和对策分析,缺乏对于债务危机形成制度因素的深层次剖析。高校债务危机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无论是高校管理的外部原因还是内部原因,制度缺失都是高校债务形成的根源所在。
一、高校债务的现状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资金需求量不断增加,但政府对高校财政拨款的增长幅度不大,高校负债办学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方式。2007年7月,全国政协一项调查显示,高校贷款总额已达2 500亿元且有扩大趋势。高校积极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校快速发展与资金不足的矛盾,同时也为高校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债务风险问题。2008年的两会期间,高校债务问题再次成为一部分与会代表关心的热点问题,债务压力严重地影响了高等教育的发展,有的与会代表甚至提出了“高校破产说”,由此可见,化解高校债务问题迫在眉睫。
二、制度视角下高校债务的成因分析
本文从制度视角研究高校债务危机的形成原因,主要从高校管理的外部制度和内部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高校管理的外部制度缺失和执行不到位,是导致高校负债过度的根本原因
1. 产权制度不明,高校债务责任缺失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为独立的机关,具有法人的地位,但在我国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转型时期,公办高校的自主权在某些方面并没有如法律规定的那样得到充分的行使,仍然是政府的教育行政机构,高校资产仍属于国有资产,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明,使高校成为没有明确经济责任的经济实体。由于产权制度不健全,政府仍作为高校财产的所有者,其出资的办学财产并没有随公办学校的法人化,而独立成为学校法人财产,学校事实上只有有限的财产处分权利。同样,面对债务的责任归属具有同样的处理方式。由政府任命的高校管理者认为学校是国家的,债务的责任风险由政府承担是理所当然的,因此,过度举债成为必然。
2. 招生规模的迅速膨胀,促使高校举债发展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各学校在扩大招生时,没有充分考虑自身的办学条件,总认为规模能降低相关的成本,即所谓的规模效应,这种建立在以为扩招总能持续下去的假设之上的规模经营设想认为,持续扩招后的学费收入足以构成还贷的资金来源,但在现实发展中这一设想并不成立,高校的招生规模不会无限扩大,扩招并没有带来丰厚的还贷资金,导致高校债务问题凸现,反而演变成规模不经济。而在资金供给方面,虽然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需求过旺,但目前的自身供给能力有限,高校内部的自身积累和学费收入难以满足学校跨越式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政府财政投资能力不足。资金供需失衡使得高校只得寻求银行贷款来弥补扩招、扩建过程中的资金缺口,这样才能把握住政府给予的扩招机遇。
3. 高等教育投资不足,难以满足高校生存发展需要
高等教育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因此政府财政应是高校主要的投资主体。但我国财政对教育投资规模不仅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教育投资平均水平。2006年,我国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略有回升,但仍不足3%。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距离4%的目标相差较远,财政投入不及大学扩张速度是造成高校举债发展的直接诱因。10年来,全国高校规模增长了5倍,而国家财政投入的增长不到2倍。国家财政拨款的绝对总额虽然逐年增加,但增幅不大,政府财政拨款占高等教育事业收入的比重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财政支持力度不够,经费投入不足使得高校为求生存不得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债融资。
4. 监管制度乏力,银校合作随意
在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及全面扩招的情况下,政府作为高校主要的外部治理主体利用政策引导高校负债经营。教育部在1999年提出:利用银行贷款加大校园改造和建设力度,使学校的教学设施、体育设施、基础设施有较大的改善。从此利用银行贷款资金满足扩招后的高等教育发展成为普遍现象。而政府在高校贷款的申请和使用上缺少相对完善的监督机制,在评估体系方面也不健全,给高校造成一种“政府买单”的依赖心理。在高校大规模扩张,教育贷款需求强劲的环境下,银行认为作为事业单位的高校,无论怎样贷款都会有财政托底,绝对安全,高校的稳定性和成长性促使银行主动与高校合作,尽量满足高校贷款需求,预警监控乏力。
5. 政绩考核制度脱离实际,高校债务融资推力巨大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政府及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存在的弊端日显突出。政绩考核评价如同“指挥棒”决定着领导干部工作的方向,有什么样的考核标准,就会有什么样的政绩观。高校的发展成就对地方政府而言也是一种显赫的政绩,为了政绩,地方政府会积极鼓励高校扩张、扩建。但地方政府自身的财力往往不足以支持高校的这种扩张,各级地方政府除了为高校贷款扩建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如较低的土地价格、拆迁与安置配套政策、建设程序性费用的减免、配套设施的建设、配套住宅用地的提供等)外,地方政府还会凭借自身的政治资源和影响力对高校和银行双方施加压力,一方面,鼓励高校通过贷款实现扩张发展,另一方面,鼓励银行加大对高校的贷款支持力度。
(二)高校内部制度软弱无力,是导致高校债务危机的直接原因
1. 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风险控制不力
高等院校过去单纯依靠财政拨款来经营,具有较深的计划经济的印记,管理者认为经营管理活动与经济不相联系,风险意识并没有提高到应有的高度或根本没有形成风险意识,内部控制制度薄弱,更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与风险预警机制。随着高校的财务活动越来越复杂,财务收支规模越来越大,高校所处的内外经济环境也日益复杂多变,高校的风险加大。由于内部控制不力,对于一些项目的可行性及对应的资金来源缺乏预算管理,建设项目资金常常难以按计划到位,银行贷款成为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而且在资金运作及结构中存在着诸多不合理因素,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2. 高校内部监督考核制度薄弱,管理者还贷意识缺失
高校领导作为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由国家任命,并实行任期制,对领导的任期内考核主要看重成绩,很少对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实施问责,这直接导致高校领导的任期内的短期化行为特征。有的高校领导在任期内为了突出政绩,缺乏长远规划,大搞基本建设,尽量争取任期内的中长期贷款,对还款压力估计不足,对贷款风险认识不够,还贷责任意识也不强,有人甚至故意将还款责任拖延至以后任期,推给后任领导。另外,由于高校内部对领导干部的监管制度和问责措施缺失,导致债务资金使用的随意性较大。
三、制度视角下的化解路径选择和制度创新
(一)明晰高校的法人产权制度,进一步确立高校的法人地位
真正确立大学独立法人的地位,建立明晰的法人产权制度。学校法人财产权就是学校法人对其财产依法拥有的独立支配权。在政府与高校的关系上,政府在保证对高校最终控制权的前提下应给予高校充分的办学自主权。政府主管部门应进一步转变职能,更多地利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等手段指导高校办学,而不是直接控制高校。在政事分开的基础之上,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政府和高校之间应进一步明确资产负债的归属和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明确学校出资者、管理者和政府的权责范围,使三者相对独立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完善招生制度,稳定招生规模,提高教育质量
高校招生规模不可能无限增长,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化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基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高等教育背景,应该放慢高等教育扩招的步伐,将重点放到提高高等教育办学质量上来,提高教学质量才是大学生命力之所在。2006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适当控制高校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的决定,高校扩招速度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现状分析,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由“加快发展”转为“稳步发展”,必然成为当前的主导性政策取向。
(三)加大财政投资力度,拓宽高等教育筹资渠道
财政应进一步加大对高等教育支出力度,承担起政府在提供高等教育资金方面应负的责任,在高校还贷时给予更多的财力支持。同时国家应支持和配合高校院校的多元化办学。一是政府应鼓励高校自行创收,国家对高校学生公寓租金、高校后勤实体创收及高校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收入给予免税。二是积极引导非政府性资金投资于高等教育,拓宽筹资渠道,国家应大力支持社会捐赠办学,引导国内民间资本、外资投资于高等教育。相关部门应尽快起草和制定 《教育投资法》,规定为社会投资提供必要的优惠条件,进一步激发社会捐资助学的积极性,以利用社会各类潜在教育资源。
(四)创新高校资金运行的监管制度,提高投资建设行为的规范性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对所属高校建立资金管理与监控系统,通过网络建立起所属学校的大额资金流动情况的实时监控。也可以建立大学理事会,作为大学财政与行政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由独立理事构成,校长由大学理事会选聘,明确规定其责任和权限,并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是一个信托机构,大学的重大建设、发展项目必须由该理事会审议,接受政府拨款和捐款,并尽到善意使用信托资金的法律责任,如未能尽到善意使用责任的大学理事会成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样的约束可以让大学的预算具有刚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对高校的财务安全监控,完善资金贷前、贷中、贷后管理,是高校债务风险得以防范、化解的一个重要途径。
(五)加快立法步伐,完善高等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
政府应利用自身制度供给优势,完善高等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帮助高校缓解过度负债的压力。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制建设,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使银行和高校在合作中责任和权利得以明确和保护,有效地防止银行与高校之间的不合理交易。政府一方面应完善商业银行法,强化对银行的硬性约束;另一方面应健全相关的政策措施,明确对高校的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此外,地方政府也不要把高校的发展建设单纯地理解为自己的政绩,应从高校发展的实际出发,在高校建设和发展中发挥更多的正面作用。政府应站在第三方立场做好银校关系的协调工作,既要鼓励高校和银行在多种领域开展广泛合作,又要让高校和银行按照本行业的基本准则行事。
(六)强化高校财务管理和控制制度,降低高校经营风险
高校管理者应增强经营风险意识,加强高校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谨防高校经营风险。高校应从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入手,加强风险防范。首先考虑成立专门贷款论证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本校管理人员担任,还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士,对贷款项目进行论证。其次是建立贷款使用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部贷款资金使用的安全、效益进行管理与监督。再次是建立贷款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计划、安全合理使用及项目建设质量负责,各级财务人员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最后是设立偿债基金制度,对于短期负债,理财者应搞好现金调度,对于长期负债,重在建立充足的偿债基金,灵活的现金调度和充足的偿债基金是偿债的关键所在,也是防范举债风险的保证。
主要参考文献
[1] 雷玉德. 论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变迁的动因与路径[J].教育探索, 2007(3).
[2] 翟志华. 高校过度负债问题:深层成因与求解路径[J].江海学刊,2007(6).
[3] 刘研杰. 高校债务风险的防范与化解[J]. 财会通讯,2007(6).
[4] 陈共荣,陈帆. 高校外部治理主体与高校债务风险的防范和化解[J]. 事业财会,2007(5).
[关键词] 高校;债务;制度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09 . 22 . 014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 0194(2009)22 - 0039 - 03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迅速,办校规模和招生规模不断扩大,为国民经济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但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也带来了高校的巨额债务问题,尤其是近两年来,高校债务危机已成为社会和学术界的热点话题之一。关于高校债务危机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高校扩招后,基本建设支出增加导致债务规模剧增的原因和对策分析,缺乏对于债务危机形成制度因素的深层次剖析。高校债务危机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无论是高校管理的外部原因还是内部原因,制度缺失都是高校债务形成的根源所在。
一、高校债务的现状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资金需求量不断增加,但政府对高校财政拨款的增长幅度不大,高校负债办学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方式。2007年7月,全国政协一项调查显示,高校贷款总额已达2 500亿元且有扩大趋势。高校积极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校快速发展与资金不足的矛盾,同时也为高校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债务风险问题。2008年的两会期间,高校债务问题再次成为一部分与会代表关心的热点问题,债务压力严重地影响了高等教育的发展,有的与会代表甚至提出了“高校破产说”,由此可见,化解高校债务问题迫在眉睫。
二、制度视角下高校债务的成因分析
本文从制度视角研究高校债务危机的形成原因,主要从高校管理的外部制度和内部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高校管理的外部制度缺失和执行不到位,是导致高校负债过度的根本原因
1. 产权制度不明,高校债务责任缺失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为独立的机关,具有法人的地位,但在我国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转型时期,公办高校的自主权在某些方面并没有如法律规定的那样得到充分的行使,仍然是政府的教育行政机构,高校资产仍属于国有资产,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明,使高校成为没有明确经济责任的经济实体。由于产权制度不健全,政府仍作为高校财产的所有者,其出资的办学财产并没有随公办学校的法人化,而独立成为学校法人财产,学校事实上只有有限的财产处分权利。同样,面对债务的责任归属具有同样的处理方式。由政府任命的高校管理者认为学校是国家的,债务的责任风险由政府承担是理所当然的,因此,过度举债成为必然。
2. 招生规模的迅速膨胀,促使高校举债发展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各学校在扩大招生时,没有充分考虑自身的办学条件,总认为规模能降低相关的成本,即所谓的规模效应,这种建立在以为扩招总能持续下去的假设之上的规模经营设想认为,持续扩招后的学费收入足以构成还贷的资金来源,但在现实发展中这一设想并不成立,高校的招生规模不会无限扩大,扩招并没有带来丰厚的还贷资金,导致高校债务问题凸现,反而演变成规模不经济。而在资金供给方面,虽然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需求过旺,但目前的自身供给能力有限,高校内部的自身积累和学费收入难以满足学校跨越式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政府财政投资能力不足。资金供需失衡使得高校只得寻求银行贷款来弥补扩招、扩建过程中的资金缺口,这样才能把握住政府给予的扩招机遇。
3. 高等教育投资不足,难以满足高校生存发展需要
高等教育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因此政府财政应是高校主要的投资主体。但我国财政对教育投资规模不仅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教育投资平均水平。2006年,我国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略有回升,但仍不足3%。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距离4%的目标相差较远,财政投入不及大学扩张速度是造成高校举债发展的直接诱因。10年来,全国高校规模增长了5倍,而国家财政投入的增长不到2倍。国家财政拨款的绝对总额虽然逐年增加,但增幅不大,政府财政拨款占高等教育事业收入的比重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财政支持力度不够,经费投入不足使得高校为求生存不得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债融资。
4. 监管制度乏力,银校合作随意
在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及全面扩招的情况下,政府作为高校主要的外部治理主体利用政策引导高校负债经营。教育部在1999年提出:利用银行贷款加大校园改造和建设力度,使学校的教学设施、体育设施、基础设施有较大的改善。从此利用银行贷款资金满足扩招后的高等教育发展成为普遍现象。而政府在高校贷款的申请和使用上缺少相对完善的监督机制,在评估体系方面也不健全,给高校造成一种“政府买单”的依赖心理。在高校大规模扩张,教育贷款需求强劲的环境下,银行认为作为事业单位的高校,无论怎样贷款都会有财政托底,绝对安全,高校的稳定性和成长性促使银行主动与高校合作,尽量满足高校贷款需求,预警监控乏力。
5. 政绩考核制度脱离实际,高校债务融资推力巨大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政府及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存在的弊端日显突出。政绩考核评价如同“指挥棒”决定着领导干部工作的方向,有什么样的考核标准,就会有什么样的政绩观。高校的发展成就对地方政府而言也是一种显赫的政绩,为了政绩,地方政府会积极鼓励高校扩张、扩建。但地方政府自身的财力往往不足以支持高校的这种扩张,各级地方政府除了为高校贷款扩建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如较低的土地价格、拆迁与安置配套政策、建设程序性费用的减免、配套设施的建设、配套住宅用地的提供等)外,地方政府还会凭借自身的政治资源和影响力对高校和银行双方施加压力,一方面,鼓励高校通过贷款实现扩张发展,另一方面,鼓励银行加大对高校的贷款支持力度。
(二)高校内部制度软弱无力,是导致高校债务危机的直接原因
1. 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风险控制不力
高等院校过去单纯依靠财政拨款来经营,具有较深的计划经济的印记,管理者认为经营管理活动与经济不相联系,风险意识并没有提高到应有的高度或根本没有形成风险意识,内部控制制度薄弱,更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与风险预警机制。随着高校的财务活动越来越复杂,财务收支规模越来越大,高校所处的内外经济环境也日益复杂多变,高校的风险加大。由于内部控制不力,对于一些项目的可行性及对应的资金来源缺乏预算管理,建设项目资金常常难以按计划到位,银行贷款成为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而且在资金运作及结构中存在着诸多不合理因素,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2. 高校内部监督考核制度薄弱,管理者还贷意识缺失
高校领导作为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由国家任命,并实行任期制,对领导的任期内考核主要看重成绩,很少对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实施问责,这直接导致高校领导的任期内的短期化行为特征。有的高校领导在任期内为了突出政绩,缺乏长远规划,大搞基本建设,尽量争取任期内的中长期贷款,对还款压力估计不足,对贷款风险认识不够,还贷责任意识也不强,有人甚至故意将还款责任拖延至以后任期,推给后任领导。另外,由于高校内部对领导干部的监管制度和问责措施缺失,导致债务资金使用的随意性较大。
三、制度视角下的化解路径选择和制度创新
(一)明晰高校的法人产权制度,进一步确立高校的法人地位
真正确立大学独立法人的地位,建立明晰的法人产权制度。学校法人财产权就是学校法人对其财产依法拥有的独立支配权。在政府与高校的关系上,政府在保证对高校最终控制权的前提下应给予高校充分的办学自主权。政府主管部门应进一步转变职能,更多地利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等手段指导高校办学,而不是直接控制高校。在政事分开的基础之上,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政府和高校之间应进一步明确资产负债的归属和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明确学校出资者、管理者和政府的权责范围,使三者相对独立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完善招生制度,稳定招生规模,提高教育质量
高校招生规模不可能无限增长,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化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基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高等教育背景,应该放慢高等教育扩招的步伐,将重点放到提高高等教育办学质量上来,提高教学质量才是大学生命力之所在。2006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适当控制高校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的决定,高校扩招速度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现状分析,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由“加快发展”转为“稳步发展”,必然成为当前的主导性政策取向。
(三)加大财政投资力度,拓宽高等教育筹资渠道
财政应进一步加大对高等教育支出力度,承担起政府在提供高等教育资金方面应负的责任,在高校还贷时给予更多的财力支持。同时国家应支持和配合高校院校的多元化办学。一是政府应鼓励高校自行创收,国家对高校学生公寓租金、高校后勤实体创收及高校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收入给予免税。二是积极引导非政府性资金投资于高等教育,拓宽筹资渠道,国家应大力支持社会捐赠办学,引导国内民间资本、外资投资于高等教育。相关部门应尽快起草和制定 《教育投资法》,规定为社会投资提供必要的优惠条件,进一步激发社会捐资助学的积极性,以利用社会各类潜在教育资源。
(四)创新高校资金运行的监管制度,提高投资建设行为的规范性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对所属高校建立资金管理与监控系统,通过网络建立起所属学校的大额资金流动情况的实时监控。也可以建立大学理事会,作为大学财政与行政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由独立理事构成,校长由大学理事会选聘,明确规定其责任和权限,并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是一个信托机构,大学的重大建设、发展项目必须由该理事会审议,接受政府拨款和捐款,并尽到善意使用信托资金的法律责任,如未能尽到善意使用责任的大学理事会成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样的约束可以让大学的预算具有刚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对高校的财务安全监控,完善资金贷前、贷中、贷后管理,是高校债务风险得以防范、化解的一个重要途径。
(五)加快立法步伐,完善高等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
政府应利用自身制度供给优势,完善高等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帮助高校缓解过度负债的压力。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制建设,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使银行和高校在合作中责任和权利得以明确和保护,有效地防止银行与高校之间的不合理交易。政府一方面应完善商业银行法,强化对银行的硬性约束;另一方面应健全相关的政策措施,明确对高校的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此外,地方政府也不要把高校的发展建设单纯地理解为自己的政绩,应从高校发展的实际出发,在高校建设和发展中发挥更多的正面作用。政府应站在第三方立场做好银校关系的协调工作,既要鼓励高校和银行在多种领域开展广泛合作,又要让高校和银行按照本行业的基本准则行事。
(六)强化高校财务管理和控制制度,降低高校经营风险
高校管理者应增强经营风险意识,加强高校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谨防高校经营风险。高校应从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入手,加强风险防范。首先考虑成立专门贷款论证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本校管理人员担任,还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士,对贷款项目进行论证。其次是建立贷款使用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部贷款资金使用的安全、效益进行管理与监督。再次是建立贷款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计划、安全合理使用及项目建设质量负责,各级财务人员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最后是设立偿债基金制度,对于短期负债,理财者应搞好现金调度,对于长期负债,重在建立充足的偿债基金,灵活的现金调度和充足的偿债基金是偿债的关键所在,也是防范举债风险的保证。
主要参考文献
[1] 雷玉德. 论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变迁的动因与路径[J].教育探索, 2007(3).
[2] 翟志华. 高校过度负债问题:深层成因与求解路径[J].江海学刊,2007(6).
[3] 刘研杰. 高校债务风险的防范与化解[J]. 财会通讯,2007(6).
[4] 陈共荣,陈帆. 高校外部治理主体与高校债务风险的防范和化解[J]. 事业财会,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