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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把警检关系规定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关系符合诉讼规律.然法律对警检配合未作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警检配合难以落到实处。刑诉法把检法关系规定为“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关系也是符合诉讼规律的,但检法“互相配合”违反了诉讼原理。刑诉法应当加强警检配合关系和检法制约关系,废除检法“互相配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