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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下发后,各地税务机关反映,代征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地税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国税局办理退税,还是由地税局办理退税政策规定不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