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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本文以F116:W98号文书为研究对象,指出该件文书是元代的“告拦状”;告拦的双方是亦集乃路的屯田军人。文章还对告拦状的具体程式、告拦实现的具体条件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黑城文书 元代 告拦
黑城,蒙古语称为“哈拉浩特”,位于今内蒙古额济纳旗达赖库布镇东南约25公里处。在元代,它是亦集乃路总管府治所在,亦集乃路为甘肃行中书省所辖七路之一,属下路。自上个世纪初以来,黑城遗址中陆续出土了大量珍贵文书,其年代涉及到唐、五代、辽、宋、西夏、金、元(包括北元)等多个不同时期。黑城出土文书中元代部分留存较多,学者们已经利用这些文书展开了相关研究,成果显著。 本文以黑城出土的F116:W98号文书为研究对象,希望通过研读文书中所蕴涵的信息,加深对元代民事法律制度中“拦告”情况的了解与认识。不当之处,还望方家批评指正。
一
李逸友先生编订的《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中著录一条法律文书,编号F116:W98,文书状态为“竹纸,残,楷行书”。 兹将该文书全文加标点转录于下:
1甘肃等处管军万■/
2万户府委差镇■/
3旧处,将各人劝说休■/
4扰乱官司。李文通众人等商量告拦文状,以■情愿当官告拦休和,将上项/
5元争地土壹石均分叁分,内分与孙占住贰分,陈伴旧分与壹分,意愿将孙占住元种
6地小麦叁斗,陈伴旧收持,碾/
7到市斗小麦壹石陆斗,就交付与孙占住了当。如蒙准告,于民相□。告拦休和之后,占
8住永无再行经官陈/
9告争竞。如后不依告拦,却有二人争竞者,占住情愿当官罚骟马叁匹,白米壹拾石,充
10本管官司公/
11用,更甘当重罪不词,执结是实。得此/
12告拦状人陈伴旧等/
13一名被告人陈伴旧,年四十三岁,无病/
14一名被人陈育狗,年三十八,无病/
15一名孙占住,年三十一岁,无病/
16告拦劝和人/
17一名李久通,年五十五岁,无病/
18一名闵用,年六十三岁,无病
19■年三月 日
20廿七日
F116:W98号文书虽然残缺,但尚存的文字能够使我们得知该案件的基本情况。孙占住与陈伴旧二人因为田土发生纠纷,甘肃等处管军万户府派遣官员进行调解,劝说二人休和。经过李文通、闵用等人的调解,孙占住与陈伴旧自愿休和并进行告拦。
关于此件文书的价值,已有胡兴东、王盼等学者给予关注和利用。 学者研究认为,该件文书反映出元代官府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注重调解机制的运用,其中提到的“告拦”便是民间调解纠纷的一种重要形式。尽管前贤数有论说,但笔者认为该件文书仍有可开拓之处。第一,F116:W98号文书的性质判定。胡兴东对文书性质进行了判断,他认为F116:W98号文书是元代的“甘结状”。王盼对此并无认定。笔者认为,此件文书属于元代民事诉讼中用于终止诉讼的“告拦”文状。第二,F116:W98号文书的内容研究。此件田土纠纷案的当事双方——孙占住与陈伴旧二人,其身份究竟为何?前贤未论及此。笔者认为,此案当事双方并非为普通民户,其身份当是亦集乃路的屯田军人。以此,该田土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三,由F116:W98号文书看元代的告拦。既然认定F116:W98号文书为元代的“告拦”文状,那么就可以利用它对“告拦”文状的具体程式及其施行情况做进一步探讨,以丰富我们对元代告拦的整体认识。
二
F116:W98号文书的性质究竟为何?胡兴东认为此文书为元代的“甘结状”。笔者认为,如果更具体一些来讲,此件文书应该属于元代的“告拦文状”。一方面,F116:W98号文书的主题是围绕“告拦休和”展开的。此外,文书中六度出现“告拦”字样,而且在该文书末尾,还附有“告拦状人”、“告拦劝和人”的署名,已经很明显的反映出文书的性质。究竟何为“告拦”?陈高华先生曾指出,元代民事案件在正式审讯之前,如果原、被告经过调解,“自愿商议休和”,需要原、被告和干证人“连名状告”,撤回原状,称为“拦告”或“告拦”。 基于文书的上述特征,并结合学者们的研究,笔者认为F116:W98号文书性质上属于元代的“告拦状”。
对F116:W98号文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后,我们还需对文书的个别细节问题进行一下推敲。F116:W98号文书反映的是一件田土纠纷案,案件中的当事双方是孙占住和陈伴旧,此二人的身份问题前贤在讨论时并未加注意。笔者认为,此二人的身份并非普通民户,而是亦集乃路的屯田军户。现将理由做如下论述。
第一,之所以判断孙占住、陈伴旧的身份为亦集乃路的屯田军人,其主要依据来自于文书中提到的“甘肃等处管军万■”。笔者认为,“甘肃等处管军万■”应是“甘肃等处管军万户府……”“万户府委差镇■”应是“万户府委差镇抚……”甘肃等处管军万户府属于管军机构,镇抚为万户府的司属。 结合上下文来判断,甘肃行省管军万户府委差镇抚是要处理孙占住与陈伴旧田土争讼一事。如此便有一个问题,即为何要由管军万户府派遣官员而非亦集乃路总管府来处理这起田土纠纷呢?当然,这则文书尚有缺损,部分信息无法得见,但无论如何,委差镇抚前来必有其缘由。笔者认为,孙占住和陈伴旧二人应该属于军户,是亦集乃路的屯田军人,而军人的词讼事务需要直属上级机构来进行管理。《元典章》记载:“军人诉讼,须经所属官司,自下而上陈告。如理断不当,许肃政廉访司赴诉”。 作为亦集乃路的屯田军人,孙占住与陈伴旧之间的田土争讼由甘肃行省管军万户府来进行归问也是合乎制度的。而如果孙占住和陈伴旧属于民籍,他们之间的田土纠纷就需要由亦集乃路总管府来进行审理,作为军事管理机构的甘肃行省管军万户府是无权进行审理的。对此,元廷在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曾做过规定:
各路镇守并省都镇抚衙门,止是专一提调军马,镇遏地面勾当,其余事务合从有司承管。今体知,遇有往来诸色经商、买卖、客旅人等,镇守司并省都镇抚司,往往自出给差引文凭,及接受民间一切词讼,理断其间,不无违错,深为未便。仰行下各司,今后除名奕交替,还家军人许令本司出给文引外,据诸人告给文引及一切民词,从本路总管府依理施行。
另据《元史
关键词:黑城文书 元代 告拦
黑城,蒙古语称为“哈拉浩特”,位于今内蒙古额济纳旗达赖库布镇东南约25公里处。在元代,它是亦集乃路总管府治所在,亦集乃路为甘肃行中书省所辖七路之一,属下路。自上个世纪初以来,黑城遗址中陆续出土了大量珍贵文书,其年代涉及到唐、五代、辽、宋、西夏、金、元(包括北元)等多个不同时期。黑城出土文书中元代部分留存较多,学者们已经利用这些文书展开了相关研究,成果显著。 本文以黑城出土的F116:W98号文书为研究对象,希望通过研读文书中所蕴涵的信息,加深对元代民事法律制度中“拦告”情况的了解与认识。不当之处,还望方家批评指正。
一
李逸友先生编订的《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中著录一条法律文书,编号F116:W98,文书状态为“竹纸,残,楷行书”。 兹将该文书全文加标点转录于下:
1甘肃等处管军万■/
2万户府委差镇■/
3旧处,将各人劝说休■/
4扰乱官司。李文通众人等商量告拦文状,以■情愿当官告拦休和,将上项/
5元争地土壹石均分叁分,内分与孙占住贰分,陈伴旧分与壹分,意愿将孙占住元种
6地小麦叁斗,陈伴旧收持,碾/
7到市斗小麦壹石陆斗,就交付与孙占住了当。如蒙准告,于民相□。告拦休和之后,占
8住永无再行经官陈/
9告争竞。如后不依告拦,却有二人争竞者,占住情愿当官罚骟马叁匹,白米壹拾石,充
10本管官司公/
11用,更甘当重罪不词,执结是实。得此/
12告拦状人陈伴旧等/
13一名被告人陈伴旧,年四十三岁,无病/
14一名被人陈育狗,年三十八,无病/
15一名孙占住,年三十一岁,无病/
16告拦劝和人/
17一名李久通,年五十五岁,无病/
18一名闵用,年六十三岁,无病
19■年三月 日
20廿七日
F116:W98号文书虽然残缺,但尚存的文字能够使我们得知该案件的基本情况。孙占住与陈伴旧二人因为田土发生纠纷,甘肃等处管军万户府派遣官员进行调解,劝说二人休和。经过李文通、闵用等人的调解,孙占住与陈伴旧自愿休和并进行告拦。
关于此件文书的价值,已有胡兴东、王盼等学者给予关注和利用。 学者研究认为,该件文书反映出元代官府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注重调解机制的运用,其中提到的“告拦”便是民间调解纠纷的一种重要形式。尽管前贤数有论说,但笔者认为该件文书仍有可开拓之处。第一,F116:W98号文书的性质判定。胡兴东对文书性质进行了判断,他认为F116:W98号文书是元代的“甘结状”。王盼对此并无认定。笔者认为,此件文书属于元代民事诉讼中用于终止诉讼的“告拦”文状。第二,F116:W98号文书的内容研究。此件田土纠纷案的当事双方——孙占住与陈伴旧二人,其身份究竟为何?前贤未论及此。笔者认为,此案当事双方并非为普通民户,其身份当是亦集乃路的屯田军人。以此,该田土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三,由F116:W98号文书看元代的告拦。既然认定F116:W98号文书为元代的“告拦”文状,那么就可以利用它对“告拦”文状的具体程式及其施行情况做进一步探讨,以丰富我们对元代告拦的整体认识。
二
F116:W98号文书的性质究竟为何?胡兴东认为此文书为元代的“甘结状”。笔者认为,如果更具体一些来讲,此件文书应该属于元代的“告拦文状”。一方面,F116:W98号文书的主题是围绕“告拦休和”展开的。此外,文书中六度出现“告拦”字样,而且在该文书末尾,还附有“告拦状人”、“告拦劝和人”的署名,已经很明显的反映出文书的性质。究竟何为“告拦”?陈高华先生曾指出,元代民事案件在正式审讯之前,如果原、被告经过调解,“自愿商议休和”,需要原、被告和干证人“连名状告”,撤回原状,称为“拦告”或“告拦”。 基于文书的上述特征,并结合学者们的研究,笔者认为F116:W98号文书性质上属于元代的“告拦状”。
对F116:W98号文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后,我们还需对文书的个别细节问题进行一下推敲。F116:W98号文书反映的是一件田土纠纷案,案件中的当事双方是孙占住和陈伴旧,此二人的身份问题前贤在讨论时并未加注意。笔者认为,此二人的身份并非普通民户,而是亦集乃路的屯田军户。现将理由做如下论述。
第一,之所以判断孙占住、陈伴旧的身份为亦集乃路的屯田军人,其主要依据来自于文书中提到的“甘肃等处管军万■”。笔者认为,“甘肃等处管军万■”应是“甘肃等处管军万户府……”“万户府委差镇■”应是“万户府委差镇抚……”甘肃等处管军万户府属于管军机构,镇抚为万户府的司属。 结合上下文来判断,甘肃行省管军万户府委差镇抚是要处理孙占住与陈伴旧田土争讼一事。如此便有一个问题,即为何要由管军万户府派遣官员而非亦集乃路总管府来处理这起田土纠纷呢?当然,这则文书尚有缺损,部分信息无法得见,但无论如何,委差镇抚前来必有其缘由。笔者认为,孙占住和陈伴旧二人应该属于军户,是亦集乃路的屯田军人,而军人的词讼事务需要直属上级机构来进行管理。《元典章》记载:“军人诉讼,须经所属官司,自下而上陈告。如理断不当,许肃政廉访司赴诉”。 作为亦集乃路的屯田军人,孙占住与陈伴旧之间的田土争讼由甘肃行省管军万户府来进行归问也是合乎制度的。而如果孙占住和陈伴旧属于民籍,他们之间的田土纠纷就需要由亦集乃路总管府来进行审理,作为军事管理机构的甘肃行省管军万户府是无权进行审理的。对此,元廷在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曾做过规定:
各路镇守并省都镇抚衙门,止是专一提调军马,镇遏地面勾当,其余事务合从有司承管。今体知,遇有往来诸色经商、买卖、客旅人等,镇守司并省都镇抚司,往往自出给差引文凭,及接受民间一切词讼,理断其间,不无违错,深为未便。仰行下各司,今后除名奕交替,还家军人许令本司出给文引外,据诸人告给文引及一切民词,从本路总管府依理施行。
另据《元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