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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据法益的刑法保护,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存在一元的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为中心或是一元的财产化保护路径都无视了数据法益的独立性而否定了数据犯罪以一行为侵害多重法益的可能,是不可取的;多元保护路径中则存在着当一个数据犯罪行为侵犯多个法益时,是按照牵连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进行定罪处罚的争论。“本体-功能”二元保护路径肯定数据法益的独立性,从数据本体法益和数据功能法益两线对数据犯罪并行规制。当一行为侵犯本体和功能双法益时按想象竞合犯处理,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两个及以上行为侵犯本体和功能双法益时数罪并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