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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虽说医疗机构是广大患者巡诊就医的重要场所,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也使得医方与患方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进而导致医疗纠纷。为了更好的解决医疗矛盾纠纷,我国正着手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本文着重对医疗纠纷和解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期缓解我国紧张的医疗关系。
关键词:医疗纠纷;和解;诉讼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界定
2011年颁布的《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草案 )》将医疗纠纷界定为: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郑雪倩等学者认为,医疗纠纷指在诊疗过程中,因患方认为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和结果存有瑕疵而引发的纠纷[4]。现在通说一般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医疗企事业机构或法人中,基于医疗行为,患方认为医方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因行为存在过失,而致使损害后果的产生,由于违约、医疗过失、知情同意权受到侵害,患方和医方之间产生的医疗合同纠纷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二、医疗纠纷和解制度的现状
虽然和解制度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现阶段的医疗纠纷和解制度仍存在若干问题:
1.患方过高的期望,搅乱正常医疗秩序
医疗纠纷一旦发生,在医患双方进行协商时,患方想当然的认为一定是医疗事故,责任肯定在医护人员和医院身上,进而找领导、找医生要说法,甚至是漫天要价,殴打医务人员,破坏医疗基础设施,认为只有通过这种形式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2.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患者权利受到侵害
即使当前患者的自主权愈发受到医方的尊重,但患者毕竟不是受过专业医疗技术培训过的人员,他们并不具备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这就必然导致在就诊治疗的过程当中是患者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本身地位就不平等的过程中,也很难排除一部分医生不披露真实信息,隐瞒不当医疗行为,在此种情况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很难保证患者处于公平的地位。
3.隐瞒医疗事故,侵害医疗事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后的处理采取的是一种过于严苛的政策, 对事故责任的追查也十分的严格[15]。由于一旦定性为医疗事故,那么就必然会对医院的利益和名声产生负面影响。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就只有医患双方当事人参与,没有第三方的知晓,而医院如果认为事故的本身是由于医方本身的过失造成,那么医院一般会主动寻求和解,避免影响医院的名声。这种行为会助长花钱买平安、瞒报医疗事故的不正之风,对公益事业也会带来一定的损害。
三、医疗纠纷和解制度的完善建议
1.立法保障
目前,我国虽有关于卫生领域的立法,但整个卫生领域的立法仍处于初级阶段,各个方面都存有不足之处,整个体制亦不完善。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卫生立法,且将医疗纠纷和解制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细化,明确医疗纠纷和解制度的程序、原则和规则;再就是应当将介入医疗纠纷和解制度的权利权力机关及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题,纳入立法,最终达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法律效果。
2.建立专门的医学知识援助机构
医学知识援助机构全方位的、独立的为患者提供医学知识服务,提升患方在与医方和解时的地位,弥补其医学知识的不足,并加深其对医疗机构及医疗行为的正确了解,避免盲从、盲判,进而可以平衡医患双方的力量和地位,由最初的敌对向平等合理的解决问题转变。其具体程序是,由患者向医学知识援助机构提出正式的申请,医学会指派具体负责人员,针对患者提供的材料和相关问题,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作出专业性的指导和解释。医学知识援助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且不受外界的任何干扰,它与患者是一对一式的知道解答模式,否则会影响其公正客观性,进而达不到预期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效果。
3.建立对和解协议的严格审查制度
和解协议一旦达成,里面内容的公正性、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医疗纠纷是否能够高效合理的解决。之所以,要对其进行严格审查,是为了杜绝预防患方以不正当手段逼迫医方作出不合理赔偿。从目前83. 31%的自行和解比例及发展趋势上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和诉讼程序都将分别排除在外[20]。医院放弃对其本身医疗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的追求,不但不利于自身的改进发展,反而会对整个医学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超出合理指标的大额医疗赔偿和解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在合理的范围内,才会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4.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确保医患双方和解的顺利进行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事故上报制度,最好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杜绝瞒报谎报医疗事故;公安机关应对扰乱正常就诊医疗秩序的患方,根据其行为的性质予以相应的警告、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不仅要保护作为弱势一方的患者,同样应当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在解决医疗纠纷的过程当中,遇到的困难重重,而合作与交流的欠缺,相互理解与体谅的不足,往往导致医疗纠纷难以快速高效的解决。我们应当加强医患沟通, 从法律的角度和以法律的方式进行和解,构建一个高效、便捷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医疗纠纷的化解,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无论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是作为患者及其家属,都应当身怀一颗感恩之心,对生命和健康予以足够的敬重,而非是在矛盾纠纷发生之时对簿公堂。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路途还很遥远,还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探索。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M].第四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200-203.
[2]耿天元.对医疗纠纷与“医闹”概念的认识与比较[J].中国卫生产,2012,(26):32.
[3]刘阅春.和解与调解:翻度置换的法学思考[J].司法改革评论,2012,(3):57.
作者简介:
解希雯(1991–今),女, 山东济南人 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关键词:医疗纠纷;和解;诉讼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界定
2011年颁布的《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草案 )》将医疗纠纷界定为: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郑雪倩等学者认为,医疗纠纷指在诊疗过程中,因患方认为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和结果存有瑕疵而引发的纠纷[4]。现在通说一般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医疗企事业机构或法人中,基于医疗行为,患方认为医方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因行为存在过失,而致使损害后果的产生,由于违约、医疗过失、知情同意权受到侵害,患方和医方之间产生的医疗合同纠纷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二、医疗纠纷和解制度的现状
虽然和解制度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现阶段的医疗纠纷和解制度仍存在若干问题:
1.患方过高的期望,搅乱正常医疗秩序
医疗纠纷一旦发生,在医患双方进行协商时,患方想当然的认为一定是医疗事故,责任肯定在医护人员和医院身上,进而找领导、找医生要说法,甚至是漫天要价,殴打医务人员,破坏医疗基础设施,认为只有通过这种形式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2.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患者权利受到侵害
即使当前患者的自主权愈发受到医方的尊重,但患者毕竟不是受过专业医疗技术培训过的人员,他们并不具备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这就必然导致在就诊治疗的过程当中是患者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本身地位就不平等的过程中,也很难排除一部分医生不披露真实信息,隐瞒不当医疗行为,在此种情况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很难保证患者处于公平的地位。
3.隐瞒医疗事故,侵害医疗事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后的处理采取的是一种过于严苛的政策, 对事故责任的追查也十分的严格[15]。由于一旦定性为医疗事故,那么就必然会对医院的利益和名声产生负面影响。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就只有医患双方当事人参与,没有第三方的知晓,而医院如果认为事故的本身是由于医方本身的过失造成,那么医院一般会主动寻求和解,避免影响医院的名声。这种行为会助长花钱买平安、瞒报医疗事故的不正之风,对公益事业也会带来一定的损害。
三、医疗纠纷和解制度的完善建议
1.立法保障
目前,我国虽有关于卫生领域的立法,但整个卫生领域的立法仍处于初级阶段,各个方面都存有不足之处,整个体制亦不完善。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卫生立法,且将医疗纠纷和解制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细化,明确医疗纠纷和解制度的程序、原则和规则;再就是应当将介入医疗纠纷和解制度的权利权力机关及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题,纳入立法,最终达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法律效果。
2.建立专门的医学知识援助机构
医学知识援助机构全方位的、独立的为患者提供医学知识服务,提升患方在与医方和解时的地位,弥补其医学知识的不足,并加深其对医疗机构及医疗行为的正确了解,避免盲从、盲判,进而可以平衡医患双方的力量和地位,由最初的敌对向平等合理的解决问题转变。其具体程序是,由患者向医学知识援助机构提出正式的申请,医学会指派具体负责人员,针对患者提供的材料和相关问题,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作出专业性的指导和解释。医学知识援助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且不受外界的任何干扰,它与患者是一对一式的知道解答模式,否则会影响其公正客观性,进而达不到预期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效果。
3.建立对和解协议的严格审查制度
和解协议一旦达成,里面内容的公正性、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医疗纠纷是否能够高效合理的解决。之所以,要对其进行严格审查,是为了杜绝预防患方以不正当手段逼迫医方作出不合理赔偿。从目前83. 31%的自行和解比例及发展趋势上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和诉讼程序都将分别排除在外[20]。医院放弃对其本身医疗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的追求,不但不利于自身的改进发展,反而会对整个医学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超出合理指标的大额医疗赔偿和解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在合理的范围内,才会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4.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确保医患双方和解的顺利进行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事故上报制度,最好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杜绝瞒报谎报医疗事故;公安机关应对扰乱正常就诊医疗秩序的患方,根据其行为的性质予以相应的警告、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不仅要保护作为弱势一方的患者,同样应当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在解决医疗纠纷的过程当中,遇到的困难重重,而合作与交流的欠缺,相互理解与体谅的不足,往往导致医疗纠纷难以快速高效的解决。我们应当加强医患沟通, 从法律的角度和以法律的方式进行和解,构建一个高效、便捷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医疗纠纷的化解,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无论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是作为患者及其家属,都应当身怀一颗感恩之心,对生命和健康予以足够的敬重,而非是在矛盾纠纷发生之时对簿公堂。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路途还很遥远,还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探索。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M].第四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200-203.
[2]耿天元.对医疗纠纷与“医闹”概念的认识与比较[J].中国卫生产,2012,(26):32.
[3]刘阅春.和解与调解:翻度置换的法学思考[J].司法改革评论,2012,(3):57.
作者简介:
解希雯(1991–今),女, 山东济南人 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