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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目前对社会救助法的调整范围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将社会救助法的调整范围具体化、法制化,是加快和完善社会救助法之建设的重要部分。本文试从我国当前的社会救助制度出发,对比、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救助法的调整范围,结合我国目前社会救助的对象、主体和救助内容,同时分析社会救助法与同位阶法律及各单行条例的关系,使我国的社会救助法法制化、系统化。
关键词:社会救助;调整范围;完善;相关法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7-0111-01
一、引言
本文试从我国古代的社会救助制度出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救助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在考虑现有法律的前提之下,分析探究我国即将拟定出台的社会救助法应当包含的调整范围,以达到明确社会救助法调整范围,保护群众的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的目的。
二、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一)我国古代及近代的社会救助制度。
1.我国古代的社会救助制度。首先,主体主要是国家的统治阶级。其次,我国古代社会的救助制度主要是靠朝廷拨款。再次,我国古代社会的社会救助对象,主要的对象可以概括为:鳏、寡、孤、独、废、疾者。最后,我国古代社会的救助范围以灾害救助为主,形式主要是货币救助和粮食救助。
2. 近代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近代中国一直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40年鸦片战争后,这一段时期原有社会救济的大多数的救济措施未曾抛弃,同时外国的一些宗教势力开始在中国设立慈善机构,从事某些慈善救济活动。
(二)我国目前社会救助的制度现状。
1.社会救助主体。社会救助是我国保障居民生活的最低防线,加之我国人口众多,目前贫富差距相对悬殊,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同一地区的不同居民生活状况又有差异。
2.社会救助对象。首先,有生活收入但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的社会成员。其次,因突发灾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人。最后就是,无依无靠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3.社会救助的调整范围。首先,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次,灾害救助制度;再次,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最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
三、其它国家和地区社会救助制度
(一)社会救助制度的主体。
1.政府主体。政府作为社会救助的主体具有更强的稳定性,主要是国家有固定的资金来源,而且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不会经常变动。
2.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作为社会救助的主体主要是起辅助作用,分担减轻政府的压力。非政府组织作为社会救助的主体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满足社会救助主体多元化的需要。
(二)社会救助的对象。
1.贫困人员。德国《社会法典》第12部中规定获得救助的人包括,处于特别的人生困境或其他生活境况的人。
2.老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德国《社会法典》第12部中规定获得救助的对象包括,老年人和不具有就业能力或就业能力减损的18至65周岁的人。
3.失业人员。德国《社会法典》第12部规定,对与有就业能力的贫困者一起生活的没有就业能力的家庭成员,主要是其15周岁以下的子女进行救助。
4.受灾人员。我国台湾地区的《社会救助法》第五章规定了灾害救助的事由、方式和灾害救助的协助。
(三)社会救助的调整内容范围。
1.贫困救助。1996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个人责任与就业机会协调法》,强调每个人都应为自己工作机会负责,努力寻找并参加工作。
2.失业救助。丹麦1950年制定《社会保障法》,1960年制定《国家扶助法》,1974年将《国家扶助法》改为《社会扶助法》,以作为实施生活保障的法律依据。
3.灾害救助。1962年,韩国颁布《灾害救护法》,规定在某一地区因旱灾、风灾、水灾、火灾等而发生多数受灾者时由国家进行紧急救护。
4.医疗救助。美国在1965年通过修订《社会保障法》将医疗救助作为全国社会救助项目,是美国规模最大、开支最大的福利项目之一。
四、我国社会救助法应有的调整范围
(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由于我国的贫富差距比较大,为了社会的安定和防止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其存在的必然意义。
2.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覆盖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中类似人员。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近亲属的鳏寡孤独及重度残疾等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和必要的照料。
(二)专项救助。
1.教育救助。在21世纪的今天,教育水平已经是一个国家是否强大的重要依据。良好的教育可以促进一个国家经济与法治的发展,有助于一个国家文化水平的提升。
2.医疗救助。就医难是目前阻碍我国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许多病患得不到及时救治往往不是因为医疗技术水平的限制,而是由于许多患者无力承担巨大的医疗费用,经济基础的薄弱,使得许多公民在患病之后得不到及时的救治。
3.住房救助。目前我国的一些城市中也有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以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的住房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经济确实困难的公民得不到救助。
4.失业救助。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失业救助,为家庭成员中有能力就业但未就业的人员提供职业指导、介绍公益性就业岗位等公共就业服务。
(三)灾害救助。
1.自然灾害救助。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给人们带来的危害是难以承受的,所以就需要国家对受灾的群众进行救助。
2.火灾救助。火灾究其根本原因是人为造成的,但是一旦火灾的范围扩大其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在这种情况下也就需要政府及社会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救助。
3.特大交通事故救助。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特大交通事故,根据《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道路交通事故分为4类。
五、结语
总之,关于我国社会救助法的确立已经迫在眉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保基本、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制度,编织一张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确保网底不破,可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避免陷入生存窘境,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也能让人民群众消除后顾之忧、安心创业就业,这对于推进市场化改革,促进社会公正,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夏斐. 论我国社会救助法的建立[J].安徽大学,2009年10月
[2]肖灵敏. 论我国社会救助法的建立[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3]刘孝龙.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现存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论坛,2009年2月第3期
[4]杨思斌. 论社会救助法中的国家责任原则[J].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一期
[5]孙计红 金艾裙. 美国社会救助经验及其启示[J].长江大学学报,2012年第8期
[6]杨思斌.协调视角下的中国社会救助立法[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作者简介:杨卿(1992-),汉族,河北保定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关键词:社会救助;调整范围;完善;相关法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7-0111-01
一、引言
本文试从我国古代的社会救助制度出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救助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在考虑现有法律的前提之下,分析探究我国即将拟定出台的社会救助法应当包含的调整范围,以达到明确社会救助法调整范围,保护群众的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的目的。
二、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一)我国古代及近代的社会救助制度。
1.我国古代的社会救助制度。首先,主体主要是国家的统治阶级。其次,我国古代社会的救助制度主要是靠朝廷拨款。再次,我国古代社会的社会救助对象,主要的对象可以概括为:鳏、寡、孤、独、废、疾者。最后,我国古代社会的救助范围以灾害救助为主,形式主要是货币救助和粮食救助。
2. 近代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近代中国一直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40年鸦片战争后,这一段时期原有社会救济的大多数的救济措施未曾抛弃,同时外国的一些宗教势力开始在中国设立慈善机构,从事某些慈善救济活动。
(二)我国目前社会救助的制度现状。
1.社会救助主体。社会救助是我国保障居民生活的最低防线,加之我国人口众多,目前贫富差距相对悬殊,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同一地区的不同居民生活状况又有差异。
2.社会救助对象。首先,有生活收入但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的社会成员。其次,因突发灾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人。最后就是,无依无靠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3.社会救助的调整范围。首先,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次,灾害救助制度;再次,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最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
三、其它国家和地区社会救助制度
(一)社会救助制度的主体。
1.政府主体。政府作为社会救助的主体具有更强的稳定性,主要是国家有固定的资金来源,而且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不会经常变动。
2.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作为社会救助的主体主要是起辅助作用,分担减轻政府的压力。非政府组织作为社会救助的主体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满足社会救助主体多元化的需要。
(二)社会救助的对象。
1.贫困人员。德国《社会法典》第12部中规定获得救助的人包括,处于特别的人生困境或其他生活境况的人。
2.老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德国《社会法典》第12部中规定获得救助的对象包括,老年人和不具有就业能力或就业能力减损的18至65周岁的人。
3.失业人员。德国《社会法典》第12部规定,对与有就业能力的贫困者一起生活的没有就业能力的家庭成员,主要是其15周岁以下的子女进行救助。
4.受灾人员。我国台湾地区的《社会救助法》第五章规定了灾害救助的事由、方式和灾害救助的协助。
(三)社会救助的调整内容范围。
1.贫困救助。1996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个人责任与就业机会协调法》,强调每个人都应为自己工作机会负责,努力寻找并参加工作。
2.失业救助。丹麦1950年制定《社会保障法》,1960年制定《国家扶助法》,1974年将《国家扶助法》改为《社会扶助法》,以作为实施生活保障的法律依据。
3.灾害救助。1962年,韩国颁布《灾害救护法》,规定在某一地区因旱灾、风灾、水灾、火灾等而发生多数受灾者时由国家进行紧急救护。
4.医疗救助。美国在1965年通过修订《社会保障法》将医疗救助作为全国社会救助项目,是美国规模最大、开支最大的福利项目之一。
四、我国社会救助法应有的调整范围
(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由于我国的贫富差距比较大,为了社会的安定和防止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其存在的必然意义。
2.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覆盖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中类似人员。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近亲属的鳏寡孤独及重度残疾等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和必要的照料。
(二)专项救助。
1.教育救助。在21世纪的今天,教育水平已经是一个国家是否强大的重要依据。良好的教育可以促进一个国家经济与法治的发展,有助于一个国家文化水平的提升。
2.医疗救助。就医难是目前阻碍我国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许多病患得不到及时救治往往不是因为医疗技术水平的限制,而是由于许多患者无力承担巨大的医疗费用,经济基础的薄弱,使得许多公民在患病之后得不到及时的救治。
3.住房救助。目前我国的一些城市中也有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以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的住房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经济确实困难的公民得不到救助。
4.失业救助。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失业救助,为家庭成员中有能力就业但未就业的人员提供职业指导、介绍公益性就业岗位等公共就业服务。
(三)灾害救助。
1.自然灾害救助。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给人们带来的危害是难以承受的,所以就需要国家对受灾的群众进行救助。
2.火灾救助。火灾究其根本原因是人为造成的,但是一旦火灾的范围扩大其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在这种情况下也就需要政府及社会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救助。
3.特大交通事故救助。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特大交通事故,根据《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道路交通事故分为4类。
五、结语
总之,关于我国社会救助法的确立已经迫在眉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保基本、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制度,编织一张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确保网底不破,可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避免陷入生存窘境,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也能让人民群众消除后顾之忧、安心创业就业,这对于推进市场化改革,促进社会公正,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夏斐. 论我国社会救助法的建立[J].安徽大学,2009年10月
[2]肖灵敏. 论我国社会救助法的建立[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3]刘孝龙.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现存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论坛,2009年2月第3期
[4]杨思斌. 论社会救助法中的国家责任原则[J].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一期
[5]孙计红 金艾裙. 美国社会救助经验及其启示[J].长江大学学报,2012年第8期
[6]杨思斌.协调视角下的中国社会救助立法[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作者简介:杨卿(1992-),汉族,河北保定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