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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债务人从事危害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构成不应以债权是否到期为条件,其对象应该是财产类的法律行为,表现为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结果损害了债权并且导致债务人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在司法解释中,可考虑纳入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的行为。对于撤销权的期间,应去掉对债权人知晓的主观推定的规定,只规定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和被撤销行为发生之日两种起算点。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某些原则性问题尚未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