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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坚强领导下,中国共产党从严执政,加大了问责力度,一大批贪污腐化、违纪违法、玩忽职守的官员落马,此举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肯定,有力地促进了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的建设。要防止滥用权力的产生,就必须用权力来约束权力,就必须通过责任来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这就是所谓的行政问责,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功能;问题
一、行政问责的功能
行政问责制就是针对行政责任而进行追究其后果的制度,设立行政问责制度的目的在于:约束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监控行政权力运行效益,防止和纠正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偏误与紊乱,解决民主政治中“少数人行使管理权与多数人的民主权利实现”之间的矛盾,做到“有权必有责, 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具体来讲,行政问责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惩罚和教育功能
行政问责作为一种追究责任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它不仅包含着道义上的谴责,而且通过强制责任主体——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不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行政公务人员承担某种不利后果,使行政责任人在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权益受到一定的损失。
(二)安抚和补救功能
设立行政问责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行政者的法律责任,不仅可以使受害人在心理上或精神上得到安抚,而且可以通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消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使行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
(三)警示和预防功能
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各种违法行政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自己的法定义务,不断强化责任意识;通过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使其他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更加关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自觉坚持依法行政,有效地避免和减少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违法现象。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实施行政问责过程中,由于主体、职责、权力等因素的制约,出现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行政职责不明确,权力行使不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通常由常委会研究、党委书记“拍板”,出了问题则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往往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问责制在一些地方成了副职问责制。三是集体领导与个人责任界定不清。一个地方出现了问题,究竟是追究同级领导的责任,还是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如果要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究竟应当追到哪一级领导才算合理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薄弱
行政问责可以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指组织系统内部对其成员的问责,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要是指来自外部系统对行政机关及其成员进行的问责。异体问责主要是指五大涉宪主体之间的问责: 人大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 民主人士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
(三)问责法律缺失,人治色彩浓厚
行政问责应该崇尚法治,实现问责法治。目前我国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多,散见于各类政策文件中。由于缺乏适用于全国的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各地在问责主体、问责范围、问责程度和责任承担方面的标准各异,甚至在许多问责领域还处于空白状态。
(四)问责范围狭窄,倾向事后问责
行政问责的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重大安全事故,还包括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用人不当、监管不严、违法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等许多方面。然而,在行政问责的实践中,问责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大多局限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而忽视了对决策、用人、工作绩效和廉政建设责任的追究,使问责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有限的作用,而不能全方位地约束行政权力。
三、加大问责制建设力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问责制是回应时代要求,推动和保障公众直接参与公共管理的必然选择,是公共管理制度良性运行的保障,是一个现代化国家政治文化建设必须要走的道路。问责制要在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推进,行政问责与政治体制改革需同步。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所以行政问责制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问责的实现上决不能有“毕其功于一役”的思想,不可能一蹴而就的,也不可能立竿见影,需要相关制度配套。推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只有加大问责制度建设力度,才能促进社会和谐。
(一)科学立法,为行政问责提供法律依据
任何一种制度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持,就不能在国家制度体系中站稳脚跟。行政和问责制度的建设,同样要以法律体系的建设为根基,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保障,为行政问责制度的坚定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二)加大异体问责在行政问责制度中的作用
在行政问责制度构建上,不但要有同体问责机制,也要重视异体问责机制,这样一个双线监督发展的思路。如今我国的同体问责机制发展与异体问责机制的制度建设出现了巨大的落差,同体问责经过几年的发展,虽然存在问题,但基本形成了制度框架,而异体问责制度基本停留在理论上,缺乏制度保障和实践.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不高,问责主体难以全面获取干部失责行为的信息,是当前行政问责中存在的主要障碍。政府政策和行为乃是天下“公器”,不能独有专行,广大人民只有在了解政府行为的时候才有可能对此行为进行问责,否则的话,问责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
行政问责在我国的发展史很短,充其量还只是一个“新制”。因而,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是可以理解的。我国的行政问责与发达国家的问责存在一定的差距。但差距并不可怕,关键是需要我们找出差距、努力完善,使行政问责成为一种“良制”。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功能;问题
一、行政问责的功能
行政问责制就是针对行政责任而进行追究其后果的制度,设立行政问责制度的目的在于:约束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监控行政权力运行效益,防止和纠正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偏误与紊乱,解决民主政治中“少数人行使管理权与多数人的民主权利实现”之间的矛盾,做到“有权必有责, 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具体来讲,行政问责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惩罚和教育功能
行政问责作为一种追究责任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它不仅包含着道义上的谴责,而且通过强制责任主体——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不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行政公务人员承担某种不利后果,使行政责任人在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权益受到一定的损失。
(二)安抚和补救功能
设立行政问责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行政者的法律责任,不仅可以使受害人在心理上或精神上得到安抚,而且可以通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消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使行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
(三)警示和预防功能
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各种违法行政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自己的法定义务,不断强化责任意识;通过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使其他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更加关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自觉坚持依法行政,有效地避免和减少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违法现象。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实施行政问责过程中,由于主体、职责、权力等因素的制约,出现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行政职责不明确,权力行使不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通常由常委会研究、党委书记“拍板”,出了问题则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往往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问责制在一些地方成了副职问责制。三是集体领导与个人责任界定不清。一个地方出现了问题,究竟是追究同级领导的责任,还是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如果要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究竟应当追到哪一级领导才算合理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薄弱
行政问责可以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指组织系统内部对其成员的问责,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要是指来自外部系统对行政机关及其成员进行的问责。异体问责主要是指五大涉宪主体之间的问责: 人大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 民主人士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
(三)问责法律缺失,人治色彩浓厚
行政问责应该崇尚法治,实现问责法治。目前我国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多,散见于各类政策文件中。由于缺乏适用于全国的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各地在问责主体、问责范围、问责程度和责任承担方面的标准各异,甚至在许多问责领域还处于空白状态。
(四)问责范围狭窄,倾向事后问责
行政问责的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重大安全事故,还包括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用人不当、监管不严、违法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等许多方面。然而,在行政问责的实践中,问责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大多局限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而忽视了对决策、用人、工作绩效和廉政建设责任的追究,使问责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有限的作用,而不能全方位地约束行政权力。
三、加大问责制建设力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问责制是回应时代要求,推动和保障公众直接参与公共管理的必然选择,是公共管理制度良性运行的保障,是一个现代化国家政治文化建设必须要走的道路。问责制要在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推进,行政问责与政治体制改革需同步。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所以行政问责制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问责的实现上决不能有“毕其功于一役”的思想,不可能一蹴而就的,也不可能立竿见影,需要相关制度配套。推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只有加大问责制度建设力度,才能促进社会和谐。
(一)科学立法,为行政问责提供法律依据
任何一种制度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持,就不能在国家制度体系中站稳脚跟。行政和问责制度的建设,同样要以法律体系的建设为根基,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保障,为行政问责制度的坚定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二)加大异体问责在行政问责制度中的作用
在行政问责制度构建上,不但要有同体问责机制,也要重视异体问责机制,这样一个双线监督发展的思路。如今我国的同体问责机制发展与异体问责机制的制度建设出现了巨大的落差,同体问责经过几年的发展,虽然存在问题,但基本形成了制度框架,而异体问责制度基本停留在理论上,缺乏制度保障和实践.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不高,问责主体难以全面获取干部失责行为的信息,是当前行政问责中存在的主要障碍。政府政策和行为乃是天下“公器”,不能独有专行,广大人民只有在了解政府行为的时候才有可能对此行为进行问责,否则的话,问责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
行政问责在我国的发展史很短,充其量还只是一个“新制”。因而,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是可以理解的。我国的行政问责与发达国家的问责存在一定的差距。但差距并不可怕,关键是需要我们找出差距、努力完善,使行政问责成为一种“良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