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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是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在涉及人身、财产方面的案件,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减轻刑事判决造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留下的纠纷,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在当前有非常现实的价值。但如处理不好,容易让人认为是“花钱买刑罚”,因此既要让好的法律实施,又要防止法律走样,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是所有案件都和解,不是所有案件和解都是缓刑的结果。本文拟从多角度澄清公诉案件的和解规定。
关键词 刑事和解 公诉案件 认识误区
作者简介:何玉桂,化州市法律援助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88-02
2013年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在刑事自诉程序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可以自行和解,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解结案,也可以撤回起诉。并没有规定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家属与被害人可以和解。2013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列在第五编第二章,共三条,规定了公、检、法三家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可以化解刑事案件依法审理判决带来的次生纠纷,减少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公诉案件和解实践过程中,会使当事人及群众对刑事和解案件产生了几个误区,有必要通过讨论,澄清一些错误认识。
一、公诉案件和解制度是花钱买刑罚
(一)刑事和解案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当前实施的刑事和解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有关公诉案件的和解,最早可追溯到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3月1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该解释的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根据该规定,如果犯罪行为涉嫌盗窃,但在案发后、判决前行为人能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这可以说是司法机关在某一类案件中最早出现的公诉案件中允许刑事和解的司法解释。此司法解释出台,对于一些涉嫌盗窃的被告人,可以通过事后能认识自己犯罪行为错误,有悔罪表现,及时退赃、退赔给被害人,减少被害人的损失,法院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使被告人获得免于刑事处罚的机会,有助于行为人减少因执行刑罚造成的影响。2002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规定检察人员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一方意见。同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委托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获得相应的赔偿,检察机关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的这个规定。可以说是比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1998〕4号)更接近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这次修改,在第五编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从第二百七十七条至第二百七十九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和解的案件类型,不能和解的类型,适用和解的条件,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办理和解的程序和结果。这是首次由立法机关吸收我国群众法律朴素思维和总结司法机关办案经验基础上,在刑事诉讼法中清楚明白地规定公诉案件和解案件。对公检法办理该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实施公诉案件的和解,是有法律依据的,不是有钱就可以办理的,也不是被告人的家属想减轻处罚就可以通过公诉案件和解方式减轻的。
(二)被告人所花的钱是赔偿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并非被告人在案外所花的钱
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规定,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而第四章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为侵犯财产罪,该两类犯罪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的身体受伤、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由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这些损失法律上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行为人对这部分损失的赔偿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使行为人不主动赔偿该项损失,被害人或家属也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法院也会支持的,因此该笔钱为被告人应当赔偿的,如果被告人不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笔钱并不是赔偿给法院或其他机关,也不是被告人花钱买的刑罚,而是赔偿给受到损失的被害人。当然,该笔赔偿的数额具体因为不同的当事人的态度,可能大于或者小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一定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赔偿金钱
一般认为,刑事公诉案件和解都要被告人或家属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才可能达成和解,才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但也不是所有公诉案件达成和解都要求如此。如侵犯通信自由罪,该罪对被害人并没有明显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要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很大程度是看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赔礼道歉,对金钱的赔偿可能会很低或不要求。如我们有时候见到的“一元钱”官司就是这种情况,被害人只要求被告人象征性赔偿一元钱,就谅解被告人。或者只要求被告在报纸上登报道歉就可以了。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公诉案件和解都需要被告人或家属赔偿金钱的。
三、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和解
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不管被告涉嫌的是什么犯罪,在案发后,就问公安机关或律师,是否可以保释(取保候审)或赔钱就放人出来。刑事诉讼法肯定没规定赔钱就放人。其实,对刑事公诉案件和解部分,哪些类型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案件类型必须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第四章和第五章,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除渎职罪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这几类案件可以适用公诉案件的和解外,其他类型案件是不可以适用和解的。同时排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之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即使属于以上几种犯罪也不能适用和解程序。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这就意味着如果是其他类型案件,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即使被告作出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也不能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不能获得法律规定的从宽处理。但是,如果被告人在不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情况下,对被害人作出赔偿,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的,即使不能适用公诉案件和解,也可以获得酌定从轻的处理,不是法定的从轻处理。
四、从轻处理刑事和解案件都是判处缓刑?
是不是所有的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在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后,公安机关都是撤销案件,检察机关都是不起诉,在人民法院都是判处缓刑?因为不少被告人或家属都把不诉处理或缓刑作为主动赔偿的条件。其实,2013年修改的刑诉法对达成和解程序的案件,处理结果是这样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值得注意的是从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有关从轻的都使用“从轻、减轻”字眼,且都有比较明确的含义。而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使用的是“从宽”字眼。究竟“从宽”的法律含义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解释: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司法解释还规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综上:公诉案件的和解是根据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触犯的必须是刑法规定的第四、第五章有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利且所应受的刑罚处罚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累犯不得适用和解程序,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后获得谅解的,可以适用和解程序。从以上规定来看,公诉案件是有明确法律规定,有严格程序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对于缓和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减少一些轻微刑事判决带来的冲击,值得社会的肯定。但公诉案件毕竟是国家公诉机关提起的刑事程序,具有严肃性,不允许随意性。正如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说的,对建立这一新的诉讼制度宜审慎把握,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也不能过大。而且公诉案件和解制度也是一件新的措施,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依法探索,严格依法办事。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一些群众的误解。
关键词 刑事和解 公诉案件 认识误区
作者简介:何玉桂,化州市法律援助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88-02
2013年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在刑事自诉程序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可以自行和解,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解结案,也可以撤回起诉。并没有规定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家属与被害人可以和解。2013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列在第五编第二章,共三条,规定了公、检、法三家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可以化解刑事案件依法审理判决带来的次生纠纷,减少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公诉案件和解实践过程中,会使当事人及群众对刑事和解案件产生了几个误区,有必要通过讨论,澄清一些错误认识。
一、公诉案件和解制度是花钱买刑罚
(一)刑事和解案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当前实施的刑事和解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有关公诉案件的和解,最早可追溯到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3月1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该解释的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根据该规定,如果犯罪行为涉嫌盗窃,但在案发后、判决前行为人能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这可以说是司法机关在某一类案件中最早出现的公诉案件中允许刑事和解的司法解释。此司法解释出台,对于一些涉嫌盗窃的被告人,可以通过事后能认识自己犯罪行为错误,有悔罪表现,及时退赃、退赔给被害人,减少被害人的损失,法院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使被告人获得免于刑事处罚的机会,有助于行为人减少因执行刑罚造成的影响。2002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规定检察人员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一方意见。同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委托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获得相应的赔偿,检察机关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的这个规定。可以说是比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1998〕4号)更接近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这次修改,在第五编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从第二百七十七条至第二百七十九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和解的案件类型,不能和解的类型,适用和解的条件,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办理和解的程序和结果。这是首次由立法机关吸收我国群众法律朴素思维和总结司法机关办案经验基础上,在刑事诉讼法中清楚明白地规定公诉案件和解案件。对公检法办理该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实施公诉案件的和解,是有法律依据的,不是有钱就可以办理的,也不是被告人的家属想减轻处罚就可以通过公诉案件和解方式减轻的。
(二)被告人所花的钱是赔偿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并非被告人在案外所花的钱
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规定,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而第四章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为侵犯财产罪,该两类犯罪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的身体受伤、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由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这些损失法律上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行为人对这部分损失的赔偿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使行为人不主动赔偿该项损失,被害人或家属也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法院也会支持的,因此该笔钱为被告人应当赔偿的,如果被告人不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笔钱并不是赔偿给法院或其他机关,也不是被告人花钱买的刑罚,而是赔偿给受到损失的被害人。当然,该笔赔偿的数额具体因为不同的当事人的态度,可能大于或者小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一定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赔偿金钱
一般认为,刑事公诉案件和解都要被告人或家属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才可能达成和解,才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但也不是所有公诉案件达成和解都要求如此。如侵犯通信自由罪,该罪对被害人并没有明显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要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很大程度是看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赔礼道歉,对金钱的赔偿可能会很低或不要求。如我们有时候见到的“一元钱”官司就是这种情况,被害人只要求被告人象征性赔偿一元钱,就谅解被告人。或者只要求被告在报纸上登报道歉就可以了。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公诉案件和解都需要被告人或家属赔偿金钱的。
三、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和解
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不管被告涉嫌的是什么犯罪,在案发后,就问公安机关或律师,是否可以保释(取保候审)或赔钱就放人出来。刑事诉讼法肯定没规定赔钱就放人。其实,对刑事公诉案件和解部分,哪些类型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案件类型必须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第四章和第五章,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除渎职罪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这几类案件可以适用公诉案件的和解外,其他类型案件是不可以适用和解的。同时排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之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即使属于以上几种犯罪也不能适用和解程序。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这就意味着如果是其他类型案件,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即使被告作出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也不能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不能获得法律规定的从宽处理。但是,如果被告人在不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情况下,对被害人作出赔偿,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的,即使不能适用公诉案件和解,也可以获得酌定从轻的处理,不是法定的从轻处理。
四、从轻处理刑事和解案件都是判处缓刑?
是不是所有的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在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后,公安机关都是撤销案件,检察机关都是不起诉,在人民法院都是判处缓刑?因为不少被告人或家属都把不诉处理或缓刑作为主动赔偿的条件。其实,2013年修改的刑诉法对达成和解程序的案件,处理结果是这样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值得注意的是从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有关从轻的都使用“从轻、减轻”字眼,且都有比较明确的含义。而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使用的是“从宽”字眼。究竟“从宽”的法律含义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解释: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司法解释还规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综上:公诉案件的和解是根据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触犯的必须是刑法规定的第四、第五章有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利且所应受的刑罚处罚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累犯不得适用和解程序,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后获得谅解的,可以适用和解程序。从以上规定来看,公诉案件是有明确法律规定,有严格程序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对于缓和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减少一些轻微刑事判决带来的冲击,值得社会的肯定。但公诉案件毕竟是国家公诉机关提起的刑事程序,具有严肃性,不允许随意性。正如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说的,对建立这一新的诉讼制度宜审慎把握,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也不能过大。而且公诉案件和解制度也是一件新的措施,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依法探索,严格依法办事。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一些群众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