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问:当前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何意义?
答: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和完善,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顺乎民意的一项重大举措。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二是有利于逐步实现国家政策与群众意愿的统一,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城乡生育政策的统一与公平,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三是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问: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对我区人口发展和公共服务有什么影响?
答: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一方面,将会出现一定的出生人口增量。根据全员人口数据推算,我区潜在生育二孩的育龄群体规模约3.4万人,按“六普”育龄妇女年龄别二孩生育率测算,以后每年约有2000个单独家庭再生育。由于我区实施一、二、三孩的生育政策,“单独两孩”政策效应的释放主要集中在城市。
另一方面,对公共服务资源也会造成一定的压力。根据我区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情况,目前基本能够满足生育政策调整以后的需要。随着“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各地将继续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确保满足群众的基本需求。建议符合生育政策、有生育计划的夫妻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生育时间。针对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高龄产妇会有所增加的情况,将进一步加强出生缺陷干预和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问:为什么叫“单独两孩”而不是“单独二胎”?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此次“单独两孩”政策,之所以称“两孩”而非“二胎”,是强调生育的“数量”而非“胎次”,“单独两孩”更为准确。如果单独夫妻的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适用单独两孩政策了。
问:我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我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从2014年5月28日,即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公布之日开始。
问:独生子女如何界定?
答:《实施意见》明确了界定独生子女的基本前提和相关法律依据,即:以父母合法婚姻以及血缘关系为基本前提,与《收养法》等相关法律相衔接,合理界定独生子女。明确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视为独生子女: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依法收养两名以上子女的,生育的唯一子女为独生子女;夫妇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又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被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子女视为独生子女;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问:单独再婚夫妇再生育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施意见》明确,单独再婚夫妇有以下情形的,可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子女: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问:“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都有哪些程序和要求?
答:按照《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进一步简化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把握好审批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一是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或通过人口信息系统和相关法定证件证明予以认定的,按照法定要求和规定时限,限时办结。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要及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是一方户籍在其他省(区)、直辖市,一方户籍在我区,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拟生育的夫妇,可以向我区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再生育,经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后生育。
三是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拟生育的夫妇,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后生育。
四是各地在办理“单独两孩”审批时,要在《再生育审批表》明显位置注明“单独两孩审批”字样,同申报的其他材料一并装订单独存档。
问:“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与原独生子女奖励优惠政策如何衔接?
答: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并批准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优惠待遇,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不愿交还的,乡镇(街道)以适当的形式宣告失效,并送达申请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健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制度,及时做好证件的发放、回收、注销等工作。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规定,已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多分配的征地补偿款、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集体林权等奖励性福利,可不退还。村(居)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单独夫妇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享受产假。
问:单独夫妇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生育的,如何处理?
答:单独夫妇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生育的,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之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公布之前,单独夫妇违法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补办再生育相关手续。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之前,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违法生育,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问: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放松了?
答: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中央从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全局出发,为进一步缓解人口结构性压力,在充分考虑群众家庭生育需求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这并不意味着人口数量问题带给经济社会发展压力的消失,更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当前,我区人口出生率与自然增长率还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特别是中南部地区人口控制压力还很大,要确保宁夏人口发展中长期目标的实现,就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不变,更加注重宣传倡导,更加注重利益引导,更加注重依法行政,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毫不放松地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就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打击非法生育,倡导依法生育,大力推进“少生快富”工程,完善和落实好各项奖扶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创造良好人口环境。
问: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落实到位,我们将采取哪些保障措施?
答: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关系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让这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尽快“落地”,我们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全力以赴做好推进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坚持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管理,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要重视宣传引导工作,统一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注重正面引导,充分肯定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肯定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贡献,充分肯定各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重大贡献。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把好事办好、办实。
三是加强监测预警。开展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建立出生人口预报制度,跟踪监测出生人口的变动趋势,为政府及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提供依据。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完善出生实名登记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是加强优质服务。根据工作实际和政策实施后群众需求的变化,加快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合理配置产科、儿科医疗资源,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助产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加强高龄人群再生育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是加强依法管理。严格依法行政,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做好社会抚养费征管和监管工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做好外来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防止因各省(区)、直辖市生育政策调整不同步而引发的违法生育。
六是加强信访维稳。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以前因违法生育受到处理人员的来信来访问题,注意政策调整前后相关政策的衔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切实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
责任编辑:闫院平
答: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和完善,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顺乎民意的一项重大举措。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二是有利于逐步实现国家政策与群众意愿的统一,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城乡生育政策的统一与公平,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三是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问: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对我区人口发展和公共服务有什么影响?
答: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一方面,将会出现一定的出生人口增量。根据全员人口数据推算,我区潜在生育二孩的育龄群体规模约3.4万人,按“六普”育龄妇女年龄别二孩生育率测算,以后每年约有2000个单独家庭再生育。由于我区实施一、二、三孩的生育政策,“单独两孩”政策效应的释放主要集中在城市。
另一方面,对公共服务资源也会造成一定的压力。根据我区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情况,目前基本能够满足生育政策调整以后的需要。随着“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各地将继续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确保满足群众的基本需求。建议符合生育政策、有生育计划的夫妻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生育时间。针对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高龄产妇会有所增加的情况,将进一步加强出生缺陷干预和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问:为什么叫“单独两孩”而不是“单独二胎”?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此次“单独两孩”政策,之所以称“两孩”而非“二胎”,是强调生育的“数量”而非“胎次”,“单独两孩”更为准确。如果单独夫妻的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适用单独两孩政策了。
问:我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我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从2014年5月28日,即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公布之日开始。
问:独生子女如何界定?
答:《实施意见》明确了界定独生子女的基本前提和相关法律依据,即:以父母合法婚姻以及血缘关系为基本前提,与《收养法》等相关法律相衔接,合理界定独生子女。明确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视为独生子女: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依法收养两名以上子女的,生育的唯一子女为独生子女;夫妇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又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被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子女视为独生子女;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问:单独再婚夫妇再生育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施意见》明确,单独再婚夫妇有以下情形的,可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子女: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问:“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都有哪些程序和要求?
答:按照《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进一步简化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把握好审批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一是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或通过人口信息系统和相关法定证件证明予以认定的,按照法定要求和规定时限,限时办结。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要及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是一方户籍在其他省(区)、直辖市,一方户籍在我区,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拟生育的夫妇,可以向我区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再生育,经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后生育。
三是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拟生育的夫妇,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后生育。
四是各地在办理“单独两孩”审批时,要在《再生育审批表》明显位置注明“单独两孩审批”字样,同申报的其他材料一并装订单独存档。
问:“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与原独生子女奖励优惠政策如何衔接?
答: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并批准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优惠待遇,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不愿交还的,乡镇(街道)以适当的形式宣告失效,并送达申请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健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制度,及时做好证件的发放、回收、注销等工作。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规定,已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多分配的征地补偿款、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集体林权等奖励性福利,可不退还。村(居)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单独夫妇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享受产假。
问:单独夫妇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生育的,如何处理?
答:单独夫妇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生育的,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之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公布之前,单独夫妇违法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补办再生育相关手续。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之前,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违法生育,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问: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放松了?
答: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中央从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全局出发,为进一步缓解人口结构性压力,在充分考虑群众家庭生育需求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这并不意味着人口数量问题带给经济社会发展压力的消失,更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当前,我区人口出生率与自然增长率还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特别是中南部地区人口控制压力还很大,要确保宁夏人口发展中长期目标的实现,就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不变,更加注重宣传倡导,更加注重利益引导,更加注重依法行政,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毫不放松地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就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打击非法生育,倡导依法生育,大力推进“少生快富”工程,完善和落实好各项奖扶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创造良好人口环境。
问: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落实到位,我们将采取哪些保障措施?
答: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关系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让这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尽快“落地”,我们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全力以赴做好推进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坚持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管理,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要重视宣传引导工作,统一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注重正面引导,充分肯定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肯定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贡献,充分肯定各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重大贡献。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把好事办好、办实。
三是加强监测预警。开展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建立出生人口预报制度,跟踪监测出生人口的变动趋势,为政府及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提供依据。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完善出生实名登记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是加强优质服务。根据工作实际和政策实施后群众需求的变化,加快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合理配置产科、儿科医疗资源,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助产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加强高龄人群再生育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是加强依法管理。严格依法行政,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做好社会抚养费征管和监管工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做好外来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防止因各省(区)、直辖市生育政策调整不同步而引发的违法生育。
六是加强信访维稳。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以前因违法生育受到处理人员的来信来访问题,注意政策调整前后相关政策的衔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切实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
责任编辑:闫院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