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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下,非法人社会团体的“非法性”制约了其在慈善、公共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发挥,也阻碍了基础非营利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建设合作型政社关系的构建。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国情,构建适合非法人社团的备案制度,将其纳入社会组织管理规范之中,实现法律地位合法化,以适应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和新型政社关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