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自由主义的政治原则下,“公民正义”既是一种整体性的观点,又是一个局部性问题。就解决公民正义问题的标准而言,在权利具有的优先性中,其来源是外在于某种排他性的文化传统和文化共同体的;就公民正义的内涵与外延而言,它与共同体正义是迥然不同的。在后现代自由民主政治条件下,公民正义问题的提出与解决,必须首先依赖于公共领域“去极权化”文化观的形成,依赖于对罗尔斯“重叠共识”的全新理解与诠释。当然,这并不否认,正常执行其功能的公民文化在动机与理解方面,存在着与共同体文化密切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