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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附属的独立核算非保险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第三条公司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办理财政登记。公司发生迁移、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