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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私有财产权可以说是行政法的部门法,其主要的作用就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让其私人财产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在现如今这个法律时代背景下,对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进行有效的研究和完善,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法治社会的构建、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共鸣基本权力的实现,确保私人私有财产不会受到威胁。可是,就目前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情况来看存在较多的问题,而本文也是基于此对其进行了具体的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098-02
作者简介:史建功(1968-),男,汉族,江苏如东人,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行政法。
早在2004年的3月14号,我国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有关于“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宪法修正案,从某些方面来说,这一原则的存在促使我国进入了一个权力的时代,是一个具有标志性的内容。行政法本身就是全面落实以及贯彻宪法的重要部门,对于实现宪法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使命,如果没有完善的行政法制度来对我国私有财产权利进行保护的话,其价值也就很难得到有效的发挥。基于此,笔者也就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进行了以下研究。
一、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的重要性
(一)私有财产权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力的重要体现
我国公民享受三大基本权力,其分别是自由权、生命权以及财产权,而这三大权力之间的关系也十分的紧密,可以说是互为前提又相互依存,在这其中,财产权可以说是实现自由权以及生命权的基础以及前提,因为如果没有良好的财产权是不可能很好的实现另两项权力的,就像西方国家所提到的一句话“无财产也就无自由”[1]。由此可见,财产权从实际上来说也就是自由,因为这一权力能够为个人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而人本身人格也能在这一过程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延伸,具体而言就是说一个人只有在具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范围,才能按照自身意愿来对自身行为以及财产进行支配,从而个人的价值才能得到发挥和尊重。
(二)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前提
如果我们对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回顾的话,我们就能够发现那些西方国家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自身私有财产权这一目的,都有在发展过程中构建出一套较为完善且科学的财产法律制度体系以及制度,这也是西方国家最先走出中世纪,实现现代化发展的关键,因为只有具备了较为良好的经济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和保护。就我国目前经济体制发展情况来看,私有财产权本身就是市场经济重要构成,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这个时候只有加强对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才能真正确保市场经济能够得以较为有效的运行。
(三)私有财产权是现代化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
就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工作来看,除了上述两点之外,私有财产权也是现代化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对于平衡现代法治社会有著较为显著的作用。目前我们所处的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公共权力和私有权力想制衡的结构,这个时候要想最大程度保障个人基本权利,同时规范公共权力对于私人权利的逾越,就必然需要私有财产权的存在,所以说,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从某些方面来说也是对个人私有权力的保障以及实现,是现代化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
二、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现状
(一)重视程度不够
行政主体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而且需要其无偿履行,所以这也就要求相关主体部门加强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重视。可是,就目前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来看,部分行政主体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没有意识到这一项工作的重要性,在工作过程中忽略了对于公民个体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宪法赋予公民的财产权[2]。比如说,受特权以及等级观念等思想所影响,部分公安机关在进行直接涉及公民私有财产权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像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大多会忽略掉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这一点,这也直接促使公民私有财产权受到损害。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较为常见
行政执法活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本身就较为复杂,所以在实际行政过程中其行政自由载量权是必然的,可是这并不代表着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维系行政管理系统高效运作的公权力,因为这一项权力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是不能无限制、随意使用的。在行政过程中如果相关工作人员本身自由载量权较大,就很容易会出现执法任意性严重,亦或者是人为的执法范围扩大以及加大执法力度等情况。就目前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现状来看,我国行政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现象还是较为常见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处罚权滥用。有些执法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会出现为部门“谋福利”、“搞创收”等现象,像是胡乱对公民进行罚款或者是没收违法所得等现象对于属于超越法律规定范围的权限;(2)行政强制措施的滥用。这一现象主要表现为税务机构、交警部门以及动物检疫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扣押或者是损坏公民生产器械、运输车辆等;(3)行政处理权滥用。行政处理权本身指的是行政机关为了能够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这一目的,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对涉及到了行对人特定权利和义务的事项进行处理的行为。可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却经常还是会出现权利滥用的现象,像是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征收等等;(4)行政不作为。私有财产权也会受到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的影响,行政主体在行使自身执法权力的时候,也应该要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可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我们依然能够发现行政主体没有积极履行执法义务的现象,这也直接促使公民私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严重的话还会直接降低行政机关在公民眼中的形象[3]。
(三)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升
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必然离不开相应的行政执法队伍,可是,就目前我国行政执法队伍发展情况来看,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大多良莠不齐,有较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都有待于提升,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有部分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水平较为低下,在行政过程中对于公民的合法请求却推诿不办、应付了事,还有部分执法人员甚至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另一方面,还有部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本身科学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没有进行过专业的法律、行政管理教育和培训,所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面对于那些不断发展以及更新的问题也很难进行解决,这也就直接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造成了影响。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098-02
作者简介:史建功(1968-),男,汉族,江苏如东人,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行政法。
早在2004年的3月14号,我国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有关于“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宪法修正案,从某些方面来说,这一原则的存在促使我国进入了一个权力的时代,是一个具有标志性的内容。行政法本身就是全面落实以及贯彻宪法的重要部门,对于实现宪法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使命,如果没有完善的行政法制度来对我国私有财产权利进行保护的话,其价值也就很难得到有效的发挥。基于此,笔者也就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进行了以下研究。
一、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的重要性
(一)私有财产权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力的重要体现
我国公民享受三大基本权力,其分别是自由权、生命权以及财产权,而这三大权力之间的关系也十分的紧密,可以说是互为前提又相互依存,在这其中,财产权可以说是实现自由权以及生命权的基础以及前提,因为如果没有良好的财产权是不可能很好的实现另两项权力的,就像西方国家所提到的一句话“无财产也就无自由”[1]。由此可见,财产权从实际上来说也就是自由,因为这一权力能够为个人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而人本身人格也能在这一过程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延伸,具体而言就是说一个人只有在具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范围,才能按照自身意愿来对自身行为以及财产进行支配,从而个人的价值才能得到发挥和尊重。
(二)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前提
如果我们对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回顾的话,我们就能够发现那些西方国家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自身私有财产权这一目的,都有在发展过程中构建出一套较为完善且科学的财产法律制度体系以及制度,这也是西方国家最先走出中世纪,实现现代化发展的关键,因为只有具备了较为良好的经济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和保护。就我国目前经济体制发展情况来看,私有财产权本身就是市场经济重要构成,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这个时候只有加强对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才能真正确保市场经济能够得以较为有效的运行。
(三)私有财产权是现代化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
就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工作来看,除了上述两点之外,私有财产权也是现代化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对于平衡现代法治社会有著较为显著的作用。目前我们所处的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公共权力和私有权力想制衡的结构,这个时候要想最大程度保障个人基本权利,同时规范公共权力对于私人权利的逾越,就必然需要私有财产权的存在,所以说,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从某些方面来说也是对个人私有权力的保障以及实现,是现代化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
二、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现状
(一)重视程度不够
行政主体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而且需要其无偿履行,所以这也就要求相关主体部门加强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重视。可是,就目前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来看,部分行政主体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没有意识到这一项工作的重要性,在工作过程中忽略了对于公民个体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宪法赋予公民的财产权[2]。比如说,受特权以及等级观念等思想所影响,部分公安机关在进行直接涉及公民私有财产权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像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大多会忽略掉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这一点,这也直接促使公民私有财产权受到损害。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较为常见
行政执法活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本身就较为复杂,所以在实际行政过程中其行政自由载量权是必然的,可是这并不代表着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维系行政管理系统高效运作的公权力,因为这一项权力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是不能无限制、随意使用的。在行政过程中如果相关工作人员本身自由载量权较大,就很容易会出现执法任意性严重,亦或者是人为的执法范围扩大以及加大执法力度等情况。就目前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现状来看,我国行政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现象还是较为常见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处罚权滥用。有些执法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会出现为部门“谋福利”、“搞创收”等现象,像是胡乱对公民进行罚款或者是没收违法所得等现象对于属于超越法律规定范围的权限;(2)行政强制措施的滥用。这一现象主要表现为税务机构、交警部门以及动物检疫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扣押或者是损坏公民生产器械、运输车辆等;(3)行政处理权滥用。行政处理权本身指的是行政机关为了能够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这一目的,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对涉及到了行对人特定权利和义务的事项进行处理的行为。可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却经常还是会出现权利滥用的现象,像是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征收等等;(4)行政不作为。私有财产权也会受到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的影响,行政主体在行使自身执法权力的时候,也应该要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可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我们依然能够发现行政主体没有积极履行执法义务的现象,这也直接促使公民私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严重的话还会直接降低行政机关在公民眼中的形象[3]。
(三)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升
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必然离不开相应的行政执法队伍,可是,就目前我国行政执法队伍发展情况来看,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大多良莠不齐,有较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都有待于提升,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有部分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水平较为低下,在行政过程中对于公民的合法请求却推诿不办、应付了事,还有部分执法人员甚至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另一方面,还有部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本身科学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没有进行过专业的法律、行政管理教育和培训,所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面对于那些不断发展以及更新的问题也很难进行解决,这也就直接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造成了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