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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征收条例》)修正了旧拆迁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与《物权法》不适应的情形,对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纠纷解决机制作出了新的规定。相比原《城市房屋拆迂管理条例》,《征收条例》取消了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改由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取消了行政强制执行,改由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