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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从民法中移植了撤销权制度,但规定得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对中国现行的税收撤销权制度进行重新梳理。从税收撤销权的法律性质是一种"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律制度入手,基于对域内外类似制度设计的比较,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继续援用民法上的撤销权制度,但必须注重第三人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增加规定"第二次纳税义务人"制度。